皇家壳牌石油(皇家壳牌石油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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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家壳牌永久的鼻祖是谁

皇家壳牌石油(皇家壳牌石油的组织机构)

他领导着壳牌公司与洛克菲勒的标准石油公司在世界范围内争锋,成为丘吉尔眼中的石油巨人。他就是壳牌的创始人马库斯·塞缪尔。

马库斯·塞缪尔是一个贫穷的犹太人小孩,谁能想道他最后竟能和著名的大富豪洛克菲勒共同执掌世界的石油大权呢?

19世纪的中期,塞缪尔出生于一个世代经商的犹太人家庭。在他13岁的那年,他在英国海岸遥望对面世界石油大亨洛克菲勒的名油大厦的时候;在他看到洛克菲勒的大航船在海上不可一世的时候,他说出了震惊众人的豪言:要开创一番伟业,成为和洛克菲勒这些元老一样的大富翁。当时的洛克菲勒是世界最富有的人,他已经在北美建立了自己的石油王国,独霸着整个世界石油市场。而这个13岁的小孩子,不过是在海边拣贝壳、有时候和父亲倒卖贝壳的小贩子。当时大家都听到了他的话,觉得这个少年竟然和世界最富有的石油大亨相提并论,实在是太张狂了。而他自己相貌平平,丝毫没有什么出众的地方。于是他的话不过是夸夸其谈而已。

他生长在海边,所依靠的只有贝壳,于是他就和父亲把贝壳装饰到箱包上面再把箱包运到伦敦销售,后来他自己经营,就和他的表兄弟扩大贝壳的生意。这个时候他发现石油行业蕴藏着巨大的商机,而这个时候他自己也有一点积蓄,于是他闯荡到远东然后到达日本,发现这里的能源异常短缺,而远东大陆的煤炭却因为卖不出去而堆积如山。他把远东的煤炭运到了这里,获得了很高的利润。自此,他开始了发迹的历程。

他没有忘记自己少年的豪言,于是他开办了一家石油公司,并要和洛克菲勒争雄。他也没有忘记自己捡贝壳的出身,于是他把自己的石油的公司就叫做“壳牌石油公司”。

19世纪的后期,俄国政府容许外国人在高加索开采石油,瑞典的诺贝尔兄弟和法国的罗斯查尔德家族获得特许权,他们一起合作,组建共同侵犯洛克菲勒的联盟,塞缪尔果断地加入了这个联盟。洛克菲勒大吃一惊,立即和诺贝尔兄弟和罗斯查尔德家族达成谅解,腾出手来对付塞缪尔,于是两个犹太人之间展开了旷日持久的争夺战。尽管这是不同重量级别、实力和背景相差颇大的较量。

不过塞缪尔从来不怕,他要和老牌的富翁一决高低。他马上应对挑战,降低了石油的价格,并且组建了船队,通过苏伊士运河拓石油运往远东的新加坡、曼谷等地,洛克菲勒知道了以后,马上在伦敦掀起了反对壳牌石油公司通过苏伊士运河的行动。但这个时候,塞缪尔已是伦敦市参议员的身份,他利用和英国上层人物的关系,得到了可以通过苏伊士运河的许可。洛克菲勒不断地降低油价,导致了世界范围的石油价格狂跌。塞缪尔则动用了庞大的船队和密集的销售网络,乘机占领了破产的中小石油商丢下的大片市场。

洛克菲勒接连地进攻,都被塞缪尔成功打退了。

1901年,他和海湾石油公司合作,预定了该公司未来21年的产量。随后,他与得克萨斯油田联盟,抢去这个洛克菲勒重要的合作和贸易伙伴,把自己的势力直接打进了洛克菲勒的心腹。这个时候,他的一举一动都会让这个老前辈心律不齐。

洛克菲勒不愿意让这个小辈在他面前屡屡得逞,于是他多次邀请塞缪尔谈判,开出了让人眩晕的高价希望收购壳牌公司,但塞缪尔断然拒绝了他。

洛克菲勒再也忍耐不住了,他发动了对塞缪尔的致命攻击:乘着塞缪尔合作的油田枯竭的时候发动价格大战,操纵德意志银行迫使塞缪尔退出德国市场。而塞缪尔也使用了绝招:与荷兰皇家石油公司合并,组成了荷兰皇家壳牌石油公司,他的家族成员是主要股东。

于是洛克菲勒庞大的标准石油公司只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领地—个个地被塞缪尔占据,伊朗、伊拉克、墨西哥等地的石油被塞缪尔开采,它在欧洲、美洲甚至整个世界的石油市场都陆续属于了塞缪尔。世界的两大石油公司——美孚和壳牌,各自挺立在两个半球上。塞缪尔这个贫穷的小于开创了自己的石油帝国,成为壳牌公司永久的鼻祖。

皇家壳牌石油的组织机构

皇家荷兰/壳牌公司集团的两家母公司--皇家荷兰石油公司和壳牌运输和贸易有限公司分别在荷兰和英国注册。两家母公司虽然按协议合并股份,但有各自的决策机构,向各自的股东负责。母公司并非集团的组成部分,且不直接参与经营,但有权任命集团各控股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并从集团各控股公司收取利息。皇家荷兰石油公司有股东29.5万,主要来自美国(43%)、荷兰(41%)和瑞士(9%):壳牌运输贸易有限公司有股东27.0万,主要来自英国(96%)和美国(4%)。两家或其中一家的股票在欧洲的8个国家和美国的股票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集团由3家控股公司--荷兰壳牌石油有限公司、英国壳牌石油有限公司和美国壳牌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由它们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的业务或服务公司组成。三家控股公司董事会的所有董事均由上述两家母公司指定。除美国壳牌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票外,另外两家集团控股公司共同拥有服务公司的全部股份,并直接或间接拥有业务公司内的全部集团股。此外,荷兰壳牌石油有限公司还持有美国壳牌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的普通股票,但不控股,只分红利。

皇家荷兰石油公司管理机构董事成员和英国壳牌运输和贸易公司的董事们同时也是壳牌荷兰石油公司董事会主席团的成员和壳牌英国石油公司和壳牌美国石油公司(集团控股)的董事。因此他们被统称为集团董事。同时由壳牌荷兰石油公司和壳牌英国石油公司董事会任命,组成一个联合委员会,即常务董事会,负责发展和策划集团的目标和长远计划。该常务董事会的主席是贺诗德(C.A.J.Herketroter)先生,副主席约翰·吉宁斯(JohnJennings)先生。

壳牌集团共有11家服务公司承担着总部的管理和服务职能,主要任务是为集团的各业务公司和关联公司(指集团持股<50%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包括美国壳牌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这11家服务公司分别设在英国和荷兰,它们是:

·壳牌国际公司(SheIIlntemationaIB.V.),设在荷兰海牙

·壳牌国际有限公司(SheIIlntemationaILimited),设在英国伦敦

·壳牌国际勘探和开发公司(SheIllnternationaIExplorationandProductionB.V.),设在荷兰海牙

·壳牌国际石油有限公司(SheIIlntemationaIPetroleumCompanyLimited),设在英国伦敦

·壳牌国际化学公司(SheIIlnternationaIChemicaIB.J.),设在荷兰海牙

·壳牌国际化学有限公司(SheIIlntemationaIChemicalsLimited),设在英国伦敦

·壳牌国际研究公司(SheIllntenlationaIResearchMaatschappijB.V.),设在荷兰海牙

·壳牌国际石油产品公司(SheIllntemationaIOiIProductsB.V)设在荷兰海牙

·壳牌国际贸易和船运有限公司(SheIllntemationaITradingandShippingCompanyLimited),设在英国伦敦

·壳牌国际天然气公司(ShelIlntemationaIGasLimited),设在英国伦敦

·壳牌煤炭国际有限公司(SheIICoaIlntemationaILimited),设在英国伦敦

这些服务公司既按业务划分,又按地区与职能进行划分,用矩阵式管理方法对全球业务进行组织管理。从功能来看,荷兰海牙的服务公司侧重技术性服务,英国伦敦的服务公司侧重商业性服务。为了便于地区协调,服务公司还按地区划分,设立了5个协调局,即亚太、西欧、独联体和东欧、西半球和非洲、远东和南亚。

业务公司共有300余家,遍布世界100多个国家,经营范围包括石油、天然气、煤炭、化学品、金属及其它。每家业务公司均为独立组织,而其中很多是联营性质,并非完全由壳牌全资拥有,股东包括其它公司、政府或个别投资者。凡由壳牌集团持股51%以上的,称为集团公司,其余的称为关联公司。各业务公司的管理人员全权负责公司的经营业务和长期发展方针,并吸取服务公司的经验,通过他们获得其它业务公司的经验。业务公司的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要征得服务公司的业务部门的意见后,和服务公司中的计划、财务、人事等部门协商,然后报区域协调局;区域协调局从区域资源和市场条件及集团能提供多少支持等方面进行研究协调,同意后才能上报集团董事局审批。

壳牌公司集团在比利时、法国、德国、荷兰、英国、日本、新加坡、美国、加拿大等地设有12个科研和技术支持中心。

集团各成员机构都坚持同一套商业操作、会计程序、安全及环境保护标准。集团的运作以经营总则所载的经营方针为基础。个别业务公司可因其所在地的情况,制定自己的嵌则,经营总则是壳牌集团成员经营操作的总指导方针,它概括了壳牌各公司的主要目标和责任。

从上述组织机构看,壳牌公司集团过去的管理模式属综合型管理。最近,壳牌公司集团为了提高竞争能力,将按壳牌化学、壳牌炼油。勘探开采等专业业务划分成全球性营业公司,并把研究机构也并入各相应公司。如:壳牌化工公司负责经营管理壳牌公司全球化工业务,从1998年1月1日起也负责美国壳牌原有的化工业务。

荷兰皇家壳牌石油公司的公司简介

注:本词条信息仅以简要概述,荷兰皇家壳牌石油公司的详细信息请见:荷兰皇家壳牌集团,并且两类词条可相互代表。荷兰皇家壳牌石油公司由荷兰皇家石油与英国的壳牌两家公司合并组成。荷兰皇家石油于1890年创立,并获得荷兰女王特别授权,因此被命名为荷兰皇家壳牌石油公司。为了与当时最大的石油公司,美国的标准石油竞争,1907年荷兰皇家石油与英国的壳牌运输贸易有限公司合并。壳牌是所谓的七姊妹(SevenSisters)之一,至今依然是石油、能源、化工和太阳能领域的重要竞争者。壳牌拥有五大核心业务,包括勘探和生产、天然气及电力、煤气化、化工和可再生能源。壳牌在全球14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分公司或业务。

壳牌的公司结构十分独特:世界各地的分公司是由总部设在荷兰的荷兰皇家石油公司和总部设在英国的壳牌运输和贸易公司共同管理的,其中荷兰皇家控股六成,英国的壳牌控股四成。还有一些公司则是壳牌和其他公司或政府的合资企业。荷兰皇家/壳牌集团最大的股东是荷兰王室的投资公司。皇家荷兰/壳牌公司集团成立于1907年,它是由皇家荷兰石油公司与壳牌运输和贸易有限公司联合组成的一家跨国石油公司集团。

壳牌运输和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英国)正式成立于1897年,此前该公司在远东各销售中心建立了储运点,并同洛希尔集团签定了长期购油合同。皇家荷兰石油公司(荷兰)成立于1890年,此前是一家开设在荷属东印度的小公司,为了同壳牌运输和贸易公司竞争,该公司也建立了自己的船队和销售网。

1903年,经过几年谈判后,两家公司终于达成协议,同洛希尔集团(后来退出)一起组成了亚细亚石油公司,把各自在远东的销售网联合起来,但两家公司在其它方面的业务仍各自经营。

1907年,壳牌运输和贸易公司在经营活动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况下被迫同意与皇家荷兰石油公司合并,并接受了自己在该集团中占40%股权的条件,正式成立了皇家荷兰/壳牌公司集团。

公司标志的变化过程1910~1915年,该公司集团相继在英属婆罗洲、墨西哥、委内瑞拉找到石油并投入生产,同时从罗马尼亚、俄罗斯、埃及和特立尼达先后购买了一些油田并建立了销售业务网,在中东购买了土耳其石油公司(即后来的伊拉克石油公司)25%的股份。其间公司集团相继在美国成立了洛克萨那石油公司(RoxanaPetroleumCo.)和加利福尼亚壳牌公司。到1920年,该集团的储油点和销售网扩大到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

1915年壳牌集团在美国的第一座炼厂投产。

1925年在加拿大组建加拿大壳牌公司(SheIICanada)。1929年在中东伊拉克石油公司成立之际,壳牌集团参与了该公司23.75%的股份。同时,该集团的业务领域逐步从石油上游业务扩展到炼油和化工业,在世界许多国家兴建了炼油厂和化工厂。

1928年Mekog公司在荷兰建成,采用焦炉气生产氮肥,这是壳牌集团首次对化学品事业进行投资。

1929年在美国壳牌化学公司成立,采用天然气生产氮肥。

到1938年壳牌集团的原油年产量己达到2750万吨,比1920年增长了34.8倍,占当年世界原油产量的10%左右。四十年代以来,皇家荷兰/壳牌公司集团在世界各主要石油消费地区大规模兴建炼厂,并积极扩大销售网点,同时继续寻找新的油气资源,业务有了空前发展。

1954年皇家荷兰石油公司在纽约股票交易所上市。

1959年该公司集团在荷兰的格罗宁根发现世界上最大的天然气田;

1962年在阿曼发现了具有商业开采价值的石油;

1966年在北海北部发现利曼天然气田(壳牌占50%股份);

1970年在北海北部又发现大油田;在澳大利亚西北大陆架发现大型近海气田。1969年壳牌国际天然气公司成立。

1974年,壳牌煤炭国际有限公司成立。

1975年壳牌国际贸易公司成立,与壳牌各公司和第三方进行石油贸易。

自1973年首次实现了文莱至日本的液化天然气大型运输,1983年又开始由马来西亚至日本船运液化天然气,1989年澳大利亚至日本的船运液化天然气也开始运营。

1989年,该公司集团在墨西哥湾1350英尺深海中建成了1615英尺高的钻井平台;1991年壳牌石油公司运用卫星探测在该地区3100英尺的创记录水深中,发现了潜在的大油藏。21世纪,皇家荷兰/壳牌公司集团已经成为世界规模最大的一家跨国石油公司。皇家荷兰/壳牌公司集团的两家母公司皇家荷兰石油公司和壳牌运输和贸易有限公司分别在荷兰和英国注册。两家母公司虽然按协议合并股份,但有各自的决策机构,向各自的股东负责。母公司并非集团的组成部分,且不直接参与经营,但有权任命集团各控股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并从集团各控股公司收取利息。皇家荷兰石油公司有股东29.5万,主要来自美国(43%)、荷兰(41%)和瑞士(9%):壳牌运输贸易有限公司有股东27.0万,主要来自英国(96%)和美国(4%)。两家或其中一家的股票在欧洲的8个国家和美国的股票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集团由3家控股公司--荷兰壳牌石油有限公司、英国壳牌石油有限公司和美国壳牌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由它们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的业务或服务公司组成。三家控股公司董事会的所有董事均由上述两家母公司指定。除美国壳牌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票外,另外两家集团控股公司共同拥有服务公司的全部股份,并直接或间接拥有业务公司内的全部集团股。此外,荷兰壳牌石油有限公司还持有美国壳牌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的普通股票,但不控股,只分红利。

皇家荷兰石油公司管理机构董事成员和英国壳牌运输和贸易公司的董事们同时也是壳牌荷兰石油公司董事会主席团的成员和壳牌英国石油公司和壳牌美国石油公司(集团控股)的董事。因此他们被统称为集团董事。同时由壳牌荷兰石油公司和壳牌英国石油公司董事会任命,组成一个联合委员会,即常务董事会,负责发展和策划集团的目标和长远计划。该常务董事会的主席是贺诗德(C.A.J.Herketroter)先生,副主席约翰·吉宁斯(JohnJennings)先生。

壳牌集团共有11家服务公司承担着总部的管理和服务职能,主要任务是为集团的各业务公司和关联公司(指集团持股<50%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包括美国壳牌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咨询服务。

这些服务公司既按业务划分,又按地区与职能进行划分,用矩阵式管理方法对全球业务进行组织管理。从功能来看,荷兰海牙的服务公司侧重技术性服务,英国伦敦的服务公司侧重商业性服务。为了便于地区协调,服务公司还按地区划分,设立了5个协调局,即亚太、西欧、独联体和东欧、西半球和非洲、远东和南亚。

业务公司共有300余家,遍布世界100多个国家,经营范围包括石油、天然气、煤炭、化学品、金属及其它。每家业务公司均为独立组织,而其中很多是联营性质,并非完全由壳牌全资拥有,股东包括其它公司、政府或个别投资者。凡由壳牌集团持股51%以上的,称为集团公司,其余的称为关联公司。各业务公司的管理人员全权负责公司的经营业务和长期发展方针,并吸取服务公司的经验,通过他们获得其它业务公司的经验。业务公司的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要征得服务公司的业务部门的意见后,和服务公司中的计划、财务、人事等部门协商,然后报区域协调局;区域协调局从区域资源和市场条件及集团能提供多少支持等方面进行研究协调,同意后才能上报集团董事局审批。壳牌公司集团在比利时、法国、德国、荷兰、英国、日本、新加坡、美国、加拿大等地设有12个科研和技术支持中心。集团各成员机构都坚持同一套商业操作、会计程序、安全及环境保护标准。集团的运作以经营总则所载的经营方针为基础。个别业务公司可因其所在地的情况,制定自己的嵌则,?quot;经营总则是壳牌集团成员经营操作的总指导方针,它概括了壳牌各公司的主要目标和责任。

从上述组织机构看,壳牌公司集团过去的管理模式属综合型管理。最近,壳牌公司集团为了提高竞争能力,将按壳牌化学、壳牌炼油。勘探开采等专业业务划分成全球性营业公司,并把研究机构也并入各相应公司。如:壳牌化工公司负责经营管理壳牌公司全球化工业务,从1998年1月1日起也负责美国壳牌原有的化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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