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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理学中法的作用如何理解
司考法理学中法的作用如何理解
理解法的作用必须首先注意:法的作用与法的本质及目的是密切联络、相互作用的。唯物史观认为:
第一,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互动影响中,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产生、存在与发展变化都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法在由社会所决定的同时,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在一定意义上就体现在法能够促进或延缓社会的发展。
第二,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无论是制定法还是习惯法、判例法,都是与国家权力相联络的。法律之所以能够调节人的行为,起到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就在于它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与官方权威相联络的。这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同时,现代法律在社会生活中作用的扩大,也是国家权力进一步扩大和加强的结果。所以,法律的作用与国家的地位和作用互为表里。
第三,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法能否对社会发生作用,法对社会作用的程度,法对社会所发生作用的效果,不是法律自身能够决定的。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来看,法具有规范作用,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从法的本质和目的来看,法又具有社会作用,社会作用是法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这种对法的作用的划分使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相区别,突出了法律调整的特点;同时,又明确了各个时期法律目的的差异。
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法的这五种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由于法律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实现程度是会有所不同的。
司考法理学中法与国家如何理解
“国家”一词有多重含义,此处主要指国家政权或国家权力意义上的国家。国家权力指国家凭借其特殊地位和对资源的控制,使个人和组织服从其意志以实现一定目的的支配、控制和影响能力。一般来说,国家权力具有公共性、单方面性、强制性、物质性、组织性、自行进行性、价值性、扩张性、侵犯性和腐蚀性等特点。
在最一般的意义上,法与国家权力构成相互依存、相互支撑的关系。首先,法表述和确认国家权力,以赋予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形式强化和维护国家权力。特别是法所具有的形式化和程式性特征,易于使国家权力获得形式上共同认同的正统性和正当性。其次,法之所以如此对待国家权力,是因为其必要和不可或缺。(1)国家义务的实现需要权力。“按照政治的平衡原则,国家义务是与国家完成这种义务的能力相互并存的。”①(2)个体权利的保护需要权力。“国家权力是保护个人权利的最有效的工具……国家的出现及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正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和节约交易费用之需要。”②(3)社会整合需要权力。国家权力是维系社会共同体、维护公共秩序的力量,还是参与甚至主导社会变革程序的力量,从而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行新的社会整合。(4)法的创设和实施需要权力。权力是法的必要支援、背后力量和效力基础。
但法与国家权力也存在紧张或冲突关系。法以形式合理性和程式设定为主,其对权力合法性的确认是以制度、规范和程式的方式进行的,因而同时也就是对权力的约束和限制。而国家权力总要追求和实现一定的目的,凭借其对资源的控制及物质强制,可自行进行,加之权力的扩张性质,使得权力凌驾于法乃至摆脱法的倾向是可能存在的,或者法只是在有助于强化权力的意义上被强调和利用。
近现代法治的实质和精义在于控权,即对权力在形式和实质上的合法性的强调,包括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和法律的制约。法律的制约是一种许可权、程式和责任的制约。
司考法理学中立法体制如何理解
立法体制包括立法许可权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定和立法权的行使等各方面的制度,主要为立法许可权的划分。
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等规范性档案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的、核心的权力。享有立法权是立法的前提,立法是行使立法权的过程和表现。
从广义上讲,根据享有立法权的主体和形式的不同,立法权可以划分为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授权立法权等。国家立法权是由一定的中央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用以调整基本的、带全域性性的社会关系,在立法体系中居于基础和主导地位的最高立法权。地方立法权是由有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立法权。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可以是单一层次的,也可以是多层次的。行政立法权是源于宪法、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低于国立法权和地方行政立法权;地方行政立法权又可分为不同的层次。授权立法权,又称委托立权或委任立法权,是有关的国家机关由于立法机关的授权而获得的、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进行立法的一种附属立法权。
立法体制的性质是与国家的性质相一致的,立法体制的形式则是与国家的结构形式和管理形式密切联络的。由于国情的不同,世界各国的立法体制呈现出多样化现象,主要有一元制、二元制两类。
当代中国是单一制国家,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性的立法体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同时又是多层次的。在我国,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下属的部委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牴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的人民 *** 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 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 的地方性法规相牴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
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及省、自治 区的人民 *** 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 大的市的人民 *** ,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
行政法规,制定规章。此外,按照“一国两制”的 原则,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包括立法制度),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法理学中如何正确理解法的功能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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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如何理解
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法理学的研究物件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笫二,法社会学的基本内容.第三,法发挥作用的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
如何理解法理学
1.理解法学的基础
2.制定法律的基础
法理学也可以称为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的一般理论,在法学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它研究最普遍、最一般的法律现象,揭示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基本特点,阐述法产生、发展及执行的一般原理和内在规律。学好法理学对于学生认识法的基本精神,树立正确的法律价值观和方法论,培养分析法律现象的能力,理解和掌握各部门法的原则和基本内容,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法理学包含的内容范围比较广泛,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包括法的概念、本质、特征、价值、法的历史发展的内在规律性,以及认识法律现象的方法等。
第二,关于法律自身执行的专门知识,如法的制定、实施、实现的一般规律和原理。
第三,法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如法和国家、政治、经济、道德以及科学技术的相互关系。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物件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
(一)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
(二)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三)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四)法律的创制和实现
(五)法律的价值
本质的探讨
法理学不可简单地被界定为“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回答的大全。如果法理学只有这一个核心任务,那么2500年前的古希腊就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
广义上讲,法理学可以被界定为法律的智慧,或者对“法律事业”的性质和语境的理解。法理学的词根应该是源于“juris”,意指法律或权利。另一个词根“prudence”则指智慧。因而法理学可能是寻求法律的智慧,或者寻求对法律的明智理解的学问。根据富勒“使人们的行为服从归制治理的事业”的法律格言和Beyleveled、Brownsword的用法,我们可以得出“法律事业”这一用语。
这种对于法理学任务的界定把问题的中心转向了这里:我们不仅探求“这一事业是什么”,以及“人们如何回答法律是什么”,而且我们也在试图弄清这些回答本身的含义。法律是一种争议的态度?或形式?正统性(合法性)是一种思维方式?广义的法理学理论不应仅仅局限于一个或者另一个法律观念,而应该探求这种多样性是如何形成的。
我们不能再局限于20年前中国法理学学者从前苏联学习而来的刻板的法理学教材的内容,法理学不是由:定义、特点、性质等等八股的条款构成的,她是一种法学的艺术,一种精巧的思维形式。
法理学中对法的作用的评价是什么
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以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
根据行为的不同主体,法的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作用。
一、指引作用
1、对本人行为的指引对人的行为的指引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个别指引(或称个别调整),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就具体的人和情况的指引;另一种是规范性指引(或称规范性调整),即通过一般的规则就同类的人或情况的指引。(指引作用的物件是每个人本人的行为。)
2、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和义务性两种。这两种规范分别代表了规范性指引的两种指引形式。义务性规范代表确定的指引,即法律明确规定:人们应该这样行为(如应履行合同)或不应该这样行为(如在履行合同时不应有欺诈行为);并且一般还规定,如果违反这种规定,就应承担某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如国家不予承认、加以撤消或予以制裁等)。授权性规范代表一种有选择的指引,即法律规定:人们可以这样行为;而且一般还规定,如果人们这样行为,将带来某种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如国家承认其有效、合法并加以保护或奖励等)。
确定性指引是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引而行为;有选择的指引是指人们对法律规范所指引的行为有选择余地,法律容许人们自行决定是否这样行为。
二、评价作用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评价作用。这里讲的评价作用的物件是指他人的行为。
在评价他人行为时,总要有一定的、客观的评价准则。法是一个重要的普遍的评价准则,即根据法来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合法。此外,作为一种评价准则,与政策、道德规范等相比,法律还具有比较明确、具体的特征。
三、教育作用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还具有某种教育作用。这种作用的物件是一般人的行为。有人因违法而受到制裁,固然对一般人以至受制裁人本人有教育作用,反过来,人们的合法行为以及其法律后果也同样对一般人的行为具有示范作用。
四、预测作用法律的预测作用,或者说,法律有可预测性的特征,即依靠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之间将如何行为。预测作用的物件是人们相互的行为,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
五、强制作用法的另一个规范作用在于制裁、惩罚违法犯罪行为。这种规范作用的物件是违法者的行为。法的强制行为不仅在于制裁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还在于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增进社会成员的安全感。
(二)法的社会作用是指维护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可归纳为以下两大方面: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一、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目的是维护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是法的社会作用的核心。
法在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和统治阶级及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
二、执行社会公共事物的作用社会公共事物则是指与阶级统治相对称的活动,在各个阶级对立的社会中,这种社会公共事物及有关法律的性质、作用和范围是很不相同的。总的来说,执行这些活动的法律大体上有以下集中:
1、为维护人类折回基本生活条件的法律,如有关自然资源、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交通通讯以及基本社会秩序的法律;
2、有关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法律;
3、有关技术规范的法律,即使用装置工序、执行工艺过程和对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的法律;
4、有关一般文化事物的法律。
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和执行社会事物的作用这两方面的法律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首先,顾名思义,前一种法律的物件是阶级统治,后一种是阶级统治以外的事务。这两种法律都是调整社会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其保护的直接物件是不同的。其次,维护阶级统治的法律当然仅有利于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则是剥夺和压迫;执行社会事务的法律,至少从客观上说,有利于全社会而不是仅有利于统治阶级一个阶级。再有,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作用的那些法律,即使在不同折回制度下,往往是相似的,是可以相互借鉴的。
三、关于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的性质关于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争论,大体上说有一下两种观点:一种是,凡法都有阶级性,即使是那些在客观上对整个社会有利的、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也有阶级性;法的社会性与阶级性是一致的,社会性是有阶级性的社会性,法的阶级性也是有社会性的阶级性。另一种观点是:从整体上看,法是有阶级性的,但具体到各组成部分说,有的阶级性强,有的阶级性弱,有的仿佛很难看除它与阶级的联络。
(三)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的社会作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的社会作用有四个方面:
1、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
革;
2、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3、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
4、保障和促进对外交往。(政治理论角度)
从法学角度出发,将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作用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维护秩序,促进建设和改革开放,实现富强、民主与文明
二、根据一定的价值准则分配利益,确认和维护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
三、为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执行公务(即行使权力)的行为提供法律根据,并对他们滥用权力或不尽职责的行为实行制约
四、预防和解决社会成员之间以及他们与国家机关之间或国家机关之间的争端
五、预防和制裁违法行为
六、为法律本身的执行与发展提供制度和程式四、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的作用近20年来,我国对法律重要性的认识逐步加深,这是经验的总结,我们必须正确理解法律的作用,注意改正对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总之,认为法律无用,可有可无,或认为法律万能,都是错误的。
如何理解宪法的作用和地位
宪法的作用:
1、宪法对统治权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确认维护和巩固国家权力;②规范国家权力有效执行,防止权力滥用,这正是宪法民主性的体现。
2、宪法对法制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促进法制的完备和健全;②促进法制的统一。
3、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主要表现在:①宪法确立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内容;②宪法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规定了必要的保障。
4、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表现在:①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②改革国家的政治体制。
5、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主要表现为:①确认、保护和巩固自己的经济基础;②确认其他制度,为经济建设服务;③在宪法的指引下和范围内进行经济体制改革。
宪法的地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大法。它集中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是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它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最大的法律效力,既是国家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是公民立身行事的总依据。在本质上,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
延伸: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1、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的表现
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所制定,用以维护和巩固本阶级的政权,是这一阶级的胜利成果。从宪法的阶级实质来看,现代宪法基本上可以分为两个型别,即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
在英国、美国和法国,较早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这3个国家也最早出现了资产阶级宪法。它们的政治制度并不完全相同,而阶级本质一样,都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家占有制的经济基础上,都以保护资本家的私有财产为神圣职责;在政治上都是巩固资产阶级专政,确认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资本主义型别的宪法,尽管个别条文有所差异,但都是资产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都是维护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
无产阶级建立政权后,也需要用宪法来巩固自己的胜利成果。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不尽相同,但它们的阶级本质一样。社会主义型别的宪法,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以发展生产力和保护公共财产为首要任务;都是为了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确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都是无产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体现了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
同一型别的不同国家的宪法不尽相同;同一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也有变化。除了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民族历史特点等因素外,阶级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
2、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资产阶级宪法体现资产阶级民主,社会主义宪法体现社会主义民主。
资产阶级宪法同资产阶级民主政治不可分割。“立宪政体”、“立宪政治”、“宪政”,都是以代议制度为基础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别名。资产阶级宪法正是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和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过程中产生的。资产阶级为了发展资本主义,需要冲破封建制度的束缚,实现买卖自由、契约自由、等价交换。这种生产关系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建立标榜自由、平等、人权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在其宪法上规定的,则是人民主权、权力划分(见三权分立制度)、尊重基本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则。资产阶级宪法上规定的民主制度,都是为巩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服务的。它宣布“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把保护资产阶级私有制和对无产阶级的剥削,作为它的首要任务。这样,资本主义国家必然要实行资产阶级专政。但为了欺骗无产阶级,他们讳言专政,在宪法里不作明文规定。
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同样需要把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法律化,制定宪法来巩固政权,维护社会主义民主。社会化的大生产和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民主制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宪法是作为法律手段来巩固和发展这一经济基础的。社会主义宪法公开承认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无产阶级专政包括对剥削者的专政和在劳动人民内部的民主,即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制是最高型别的民主制。但社会主义民主制有一个发展的过程,社会主义宪法也就必然会有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发展了社会主义民主,把适合中国国情和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法律化,其根本任务就是为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创造有利条件。
法理学:联络实际分析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以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 根据行为的不同主体,法的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作用。 理解法的作用必须首先注意:法的作用与法的本质及目标是紧密联络、相互作用的。唯物史观点认为:第一,法的作用体现在法语社会的互动影响中,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产生、存在与发展变化都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法在由社会所决定的同事,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一定意义上就体现在法能够促进或延缓社会的发展。第二,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无论是制定法还是习惯法、判例法,都是与国家权力相联络的。法律之所以能够调节人的行为,起到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就在于它是以股价权力为后盾的,与官方权威相联络的。这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同时,现代法律在社会生活中作用的扩大,也是国家权力进一步扩大和加强的结果。所以,法律的作用与国家的地位和作用互为表里。第三,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法能否对社会发生作用,法的社会作用的程度,法对社会所发生作用的效果,不是法律自身能够解决的。
国家的立法权属于人民还是国家权利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一、〈宪法〉第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3、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二、〈立法法〉第七条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立法权和国家立法权有什么区别?
立法权一般就指的是国家立法权(立法权构成国家的主权),没有区别。
立法权构成国家的主权,这通过法律来组织和调整一切。立法权,国家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力;第二类是制定和修改普通法律的权力。一方面,立法机关自己制定法律,另一方面,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法规、条例、决议和命令等,它们都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在资本主义国家,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还享有提出法案的权力。在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立法权。
统治阶级通过行使立法权把自己的意志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使之具有普遍遵行的效力。从立法权概念的实际运用情况来看,各国一般在三个意义上使用立法权概念。
第一个意义:
立法权是指立法机关(议会或其他代议机构)行使的制定、认可、解释、补充、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权力。这个意义上的立法权是立法机关职权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它不包括立法机关的行政监督权(包括议决预算案、议决条约案、宣战宁和媾和案、议决戒严案、议决大赦案、以及质询权、同意权、弹劾权、不信任投票权等权力)。
第二个意义:
立法权是指由立法机关行使的对应于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权力。这个意义上的立法权,是三权分立意义上的立法权,它包括了立法机关的全部职权。
第三个意义:
立法权就是为主权者所拥有的,由特定的国家政权机关所行使的,在国家权力中占据特殊地位的,旨在制定、认可和变动规范性法文件以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综合性权力体系。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创制、修改、废止法律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的、核心的权力。享有立法权是进行立法活动的前提。立法活动是行使立法权的过程和表现。立法权是指统治阶级通过掌握在自己手中的国家政权,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法律规范的一种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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