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网络犯罪案例(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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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青少年网络犯罪案例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典型案例,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青少年网络犯罪案例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典型案例

青少年网络犯罪案例(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典型案例)

法律分析: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典型案例就是青少年在网络上对他人进行侮辱等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青少年因为网络游戏而犯罪的案例

网瘾少年锤杀奶奶犯下忤逆血案

一名19岁的少年为了要钱上网,不惜用铁锤砸死把他一手抚养成人的奶奶,并在奶奶没有了呼吸之后若无其事拿着钱去上网。12月19日,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涉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嫌疑人王金,这起因沉迷网络引发的忤逆惨案令世人震惊,敲响了农村青少年犯罪的警钟。

孙子杀害奶奶,小镇发生人伦惨案

12月9日下午7时许,如东警方接到报警,73岁的老婆婆徐某在家中三楼被人杀害。警方现场勘查后发现,受害人徐某身上的钱包被人放在三楼西房间的木箱子上,里面的钱全部不见了。经法医鉴定,受害人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由于现场门、窗均完好无损,家中其他地方并未有翻动的痕迹,警方初步排除了外人谋财害命的可能,遂将目光锁定在受害人抱养的孙子身上,王金平时不务正业,经常上网,都是深更半夜回家,用起钱来也比较厉害。

为此,公安机关派人到王金经常出现的网吧蹲点守候,当晚10时许,王金在一网吧上网时被抓获归案,当时王金还穿着沾染着奶奶血迹的鞋子。话不投机锤杀奶奶,作案手段骇人听闻

犯罪嫌疑人王金归案后交待了自己杀人的起因及过程。由于沉溺于网络,王金经常受到奶奶的教育,奶奶是个哑巴,王金每次觉得很不耐烦。案发当天吃过午饭后,奶奶又因为孙子前天晚上上网晚归,而且弄坏窗户进屋的事情打哑语手势责怪他。王金当时便和奶奶顶撞起来,气急之下奶奶拿起锄头打了孙子一下,王金便拿起一把铁锤击打奶奶的头部,奶奶当即瘫倒在地,王金又接着用铁锤连击奶奶头部数下,直到奶奶嘴、鼻、耳等多处流血了才扔下铁锤。下楼后不久,身无分文的王金又回到三楼,从已经停止了呼吸的奶奶身上拿走了钱包,里面共有140多元钱。紧接着,王金把铁锤装进放在西房门口纸箱里的书包内,连衣服鞋子都没顾得上换,就出门去了网吧。

农村青少年犯罪令人忧

杀害奶奶后不想到逃窜,却仍然若无其事继续流连网吧,王金对网络游戏的沉迷让人匪夷所思。

记者了解到,农村地区的青少年犯罪不少都是20岁不到的无业青年,尤其以侵财型、暴力型犯罪突出,犯罪组织形式具有团伙性。为了上网或者到娱乐场所潇洒走一回,结伙抢劫、敲诈勒索,甚至达到丧心病狂的程度。

办案检察官向记者痛心地介绍说,和城市孩子不同,农村孩子大多是留守儿童,和没有文化、年纪较大的爷爷奶奶在一起生活,长期得不到正确的引导和约束,肆无忌惮、心态扭曲。

在农村,像王金这样辍学在家的无业青少年为数不少,长大后没有一技之长,找不到工作,也不愿意学习,网吧成了他们空虚生活的主要寄托,不是成天玩游戏,就是聊天,一天吃喝拉撒都泡在网吧里,没有钱了就靠偷抢,甚至拉帮结派,成立小团体。大量的案例证明,疯狂上网已经导致青少年亲情淡漠,他们往往会用异样的眼光看待事物,从而形成暴力、乖戾的人格以致酿成悲剧。

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游戏而导致犯罪的案例

案例:2名青少年模仿网游杀人长期沉迷于网络找刺激

如皋商务信息网讯近日,合肥两名青少年模仿网游,相约杀人焚尸练胆,手段极其残忍,经过20多个小时的缜密侦查,警方成功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

9月11日6时许,合肥警方接报,称在滨湖新区洞庭湖路某小区18栋203室发生火灾,怀疑有一对老夫妻被困屋内。民警与消防官兵到场后马上施救,然而,火扑灭后发现,两名老人已身亡,其中一人有多处刀伤。

经民警现场勘查,发现二人是他杀,事发现场,被害人家中房屋门锁完好,在卧室笔记本上画着特殊图案,并歪歪扭扭的写着“绝杀、修罗、摩羯”等字样。

通过调取附近摄像头监控和调查走访,民警发现,9月10日22时14分,有两名男子从被害人家南阳台攀爬进入现场。几个小时后,两名男子又从被害人家中南阳台逃离现场。通过进一步调查,民警对犯罪嫌疑人最后出现的地点展开了地毯式的搜索和走访。最终,在一家网吧里有人认出两名嫌疑人中的一人正是就读于合肥某技校的吴某某(男,16岁,肥西县人)。

9月12日凌晨2时许,民警成功将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和李某某(男,18岁,河南郑州市人)两名犯罪嫌疑人一并抓获,并现场搜获作案的刀具。

经审讯,两人对自己的最新供认不讳,原来,吴某某长期沉迷于网络,久而久之,就形成了暴力,甚至产生了效仿游戏中砍杀人的想法,以满足自己的成就感。而当日现场留下的文字就是他在游戏中的名字。

扩展资料:

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依据人的生理年龄所作的犯罪类别划分。在我国有关的法律文件中,对“青少年”的概念未予明确的界定。就其词义而言,“青少年”即指青年与少年的合称,“青年”是指人从十五六岁到三十岁左右的年龄段,“少年”指人从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年龄段。理论界对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指从刑事法学观点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概念所下的定义。它一般是指14—25年龄段的人所实施的依法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它以我国开始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14岁为起点。

广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从犯罪学的角度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所下的定义。有学者认为,它是指6—25岁年龄段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触犯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这种定义,是从犯罪预防的角度,将矫治的行为扩大到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不道德行为或可能引起犯罪的行为),并将这个年龄段的下限予以降低。对这个下限存有不同意见。

有学者提出,应当定在10岁比较合适。其理由在于,从实证的角度,青少年犯罪人口中一般从10—12岁开始有劣迹,13、14岁开始走向社会进行违法犯罪,14—17岁进入犯罪的第一个高峰期。这样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预防犯罪研究。

故而指出,青少年犯罪是指10至25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笔者对此予以赞同。这一概念包括了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罪和已满18周岁不满25周岁的青年犯罪。前者和刑法上规定的“未成年犯罪”的范围应该是一致的,只不过“未成年犯罪”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而“少年犯罪”则是一个宽泛的社会学、犯罪学概念;后者的“青年犯罪”也指年轻的成年犯。

参考资料: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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