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官网(中国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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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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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建设和维护

国家药监局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1]  是国务院综合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和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的直属机构,负责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2]

2013年3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tat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简称SFDA)”改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hina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简称CFDA)”。这意味着这一新组建的正部级部门正式对外亮相,食品安全过去多头分段管理的“九龙治水”局面结束。[3]

2016年[4]  3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通知,宣布停止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的试点工作。

2016年3月4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明确规定日常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由市、县级食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该办法共5章36条,将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国家药监局官网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是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立。

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关键环节。为完善市场监管体制,推动实施质量强国战略,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方案提出,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等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统一登记市场主体并建立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组织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承担反垄断统一执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负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统一管理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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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公开招聘社会在职人员公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为国家药监局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药品技术审评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我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65名。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本次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工作原则,实行公开招聘。

二、招聘人数和岗位

本次公开招聘社会在职人员65名。

具体人数和岗位要求详见《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2023年公开招聘社会在职人员岗位信息表》。

三、招聘范围

本次公开招聘对象为社会在职人员,有关工作年限要求,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

四、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治素质高,思想品德好,理想信念坚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行。

(二)社会在职人员年龄要求为35周岁以下的,即1987年2月1日之后出生;年龄要求40周岁以下的,即1982年2月1日之后出生;年龄要求45周岁以下,即1977年2月1日之后出生;年龄要求50周岁以下的,即1972年2月1日之后出生。

(三)热爱药品审评事业,工作态度积极,爱岗敬业,事业心、责任感强,担当作为,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和开拓创新精神,有志服务药品审评事业。

(四)具备与岗位职责相匹配的工作能力和实践经验。

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专业要求或技术条件等要求,具有良好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英语水平。

(五)身体健康,吃苦耐劳,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较好的文字功底、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

(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社会在职人员户籍地不限,其他社会在职人员需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八)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接受报考:

1.有违法犯罪记录的。

2.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等纪律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曾被开除党籍、公职的。

3.曾在国家法定考试、各级公职人员招考中被认定为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的,处于禁考期的。

4.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情形的。

(九)具有下列利益冲突情形之一的,不接受报考:

1.本人及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在药品研发机构(不含科研单位和高校)、药品生产企业、CRO公司等单位担任/兼任高管、董事、监事和分管研发、注册、生产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兼任药物研发或药品注册代理机构(部门)负责人的,以及持有所在公司股份或期权的,不接受报考。

2.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在前款所述单位担任/兼任药物研发或药品注册项目组负责人的、从事药品注册申报代理具体工作的,且上述人员负责注册申报、研发的类别(按照中药、化药、生物制品划分)与考生报考的岗位类别一致的,不接受报考。

五、招聘程序

(一)报名

报名统一在网上进行,请应聘人员登陆我中心网站()“2023年度公开招聘”栏目,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相应选择招聘类型“2023年社会在职人员公开招聘(一般程序)”和“2023年社会在职人员公开招聘(直接面试程序)”,实名制填报个人信息及简历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报名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28日17:00。

(二)资格审查

我中心结合岗位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可以参加笔试。

应聘人员可登录我中心网站查询资格审核结果。

笔试的开考比例、直接面试开考比例(即报名资格审核通过人数与拟聘人数)为3:1。

若岗位应聘人员与拟招聘人数的比例低于开考比例的,将视情况研究调减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

具体情况将在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国家药监局网站及我中心网站进行公布。

(三)考试

公开招聘考试分为一般程序(包括笔试、面试)和直接面试两种程序。

考试地点在北京,具体考试安排将在我中心网站另行通知。

1.考试评分规则。

(1)一般程序(包括笔试、面试)评分规则

笔试、面试成绩满分均为100分,合格分数均应高于60分,其中笔试成绩占总成绩4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60%。

该岗位最后一名总成绩相同的,取面试成绩较高者进入考察、体检程序。

若笔试、面试成绩均相同者,取面试要素中“专业背景知识”成绩高者进入考察、体检程序。

(2)直接面试程序评分规则

面试成绩满分100分,面试合格分数应高于60分。

按照直接面试分数由高到低,进入考察、体检程序。

若该岗位最后一名成绩相同的,取面试要素中“专业背景知识”成绩高者进入考察、体检程序。

2.一般程序(包括笔试、面试)。

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需在笔试前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反馈是否参加笔试。

参加笔试时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学历学位证、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

笔试结束后,根据岗位拟聘人数,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5:1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

如考生放弃面试资格,则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3.直接面试程序。

通过直接面试岗位资格审查人员直接参加面试。

(四)考察、体检

根据岗位拟聘人数,按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考察、体检人选。

有人员考察、体检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可以按照总成绩排名递补人员进行考察,但只能递补一次且递补人员总数不超过岗位拟聘人数。

考察前主动放弃应聘资格的人员,不列入人员名次。

考察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查阅档案等方式进行。

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廉洁自律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执行,通知拟聘人员体检后需二十日内拿到体检合格的报告。

考察、体检结果合格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五)研究确定拟聘人员

根据考试、考察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六)公示

在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国家药监局网站和我中心网站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七)办理入职手续

公示无异议者,原则上在接到通知后1个月内到岗工作并办理完成各项入职手续。

入职后,签订聘用合同。

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

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到相应岗位;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六、人员待遇

本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具有事业编制,工作地点在北京,与我中心签订聘用合同,按照国家和我中心相关政策执行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户籍相关待遇保障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未尽事宜或因国家政策调整带来的相应变化届时按照国家政策调整。

七、其他事宜

(一)岗位要求专业为报考者最高学历专业。

本次公开招聘专业目录主要参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代码册》和《专业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目录》。

对于所学专业类同但不在上述参考目录中的,应聘人员可与我中心联系,由我中心根据工作岗位特点审核确认报名资格。

(二)如应聘人员同时符合一般程序岗位条件和直接面试程序岗位条件的,可同时报考这两种程序相应的岗位,但是在一般程序岗位和直接面试程序岗位中分别只能报考一个岗位。

如有意愿同时报考两种程序者,需在我中心报名系统分别提交简历。

如一般程序和直接面试程序同时进入考察体检环节,应放弃其中一种程序,中心将按照总成绩和递补规则进行递补。

(三)应聘人员应当符合有关回避要求。

凡与国家药监局和直属单位处级以上干部(含退休三年内的处级以上退休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参加应聘。

(四)应聘人员应当符合利益冲突防范要求。

凡是配偶、直系血亲等在药品领域相关企业从业,并且从事的工作范围与应聘岗位存在直接对口关系及利益联系的,不接受报考。

(五)资格审查工作贯穿公开招聘全过程,应聘人员须完整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及证书、证件等相关材料。

在招聘各环节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我中心均可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聘用资格。

应聘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并告知有关回避和利益冲突防范的情形,严格遵守考试相关纪律,如有违反政策法规、故意隐瞒上述信息、弄虚作假或违纪违规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聘用资格或取消聘用。

(六)应聘人员应确保联系方式正确、畅通,中心将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形式,通知应聘人员资格审查及考试结果。

因无法与应聘人员取得联系所造成的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行承担。

(七)应聘人员应当配合中心完成考察工作,如因个人及所在单位原因导致考察工作无法在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的,造成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行承担。

(八)应聘人员入职时须已获得相应资格,同时提交离职证明,因个人或单位原因无法提交证明的,造成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行承担。

(九)中心根据聘用人员的工作情况、近亲属从业情况等,为防范利益冲突风险,有权对聘用人员的工作安排、部门分配和岗位进行调整。

八、咨询方式

1.联系人:杨老师、张老师

2.联系方式:010-85243371、3164

3.监督电话:010-85243359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2023年2月15日

附件下载:

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2023年公开招聘社会在职人员岗位信息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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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药品查询官网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

(一)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拟订监督管理政策规划,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拟订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

(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拟订化妆品标准,组织制定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管理。制定注册管理制度,严格上市审评审批,完善审评审批服务便利化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制定研制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制定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依职责监督实施。制定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并指导实施。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六)负责执业药师资格准入管理。制定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七)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环节的违法行为,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生产环节的违法行为。

(八)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相关国际监管规则和标准的制定。

(九)负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

(十)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

1.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减少具体行政审批事项,逐步将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等审批事项取消或者改为备案。对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分类管理,高风险的实行许可管理,低风险的实行备案管理。

2.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满足新时代公众用药用械需求。

3.有效提升服务水平。加快创新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建立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推进电子化审评审批,优化流程、提高效率,营造激励创新、保护合法权益环境。及时发布药品注册申请信息,引导申请人有序研发和申报。

4.全面落实监管责任。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审评、检查、检验、监测等体系,提升监管队伍职业化水平。加快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推进追溯体系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保障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制度,并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研制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及检查和处罚。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2.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并制定国家药典,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3.与商务部的有关职责分工。商务部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商务部发放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前,应当征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

4.与公安部的有关职责分工。公安部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公安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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