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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议完善农村出嫁女性村民待遇,对此你怎么看
委员建议完善出嫁女的村民待遇,对于这个建议我是很支持的,现在好多地方对于出嫁女是很不公平的,出嫁了你在村里的什么都没有了,土地被收回,福利待遇什么都没有了,到了婆家有的还什么都不给,这使得出嫁女的处境很是尴尬,就像别人形容的,出嫁了你在娘家就变成客人了,在婆家你就是个外人,好像就没有出嫁女的容身之地一样。
正常的来说,出嫁女的待遇什么的都是跟着自己的户口走的,户口迁到哪里哪里就需要给这个人所在地的福利待遇或者是土地,如果不迁走,原有的地方也不能取消该人的各项权利,这才是正常的,但是好多地方并不这样想,特别是一些拆迁地方,比如我们家,我们村的女性一旦出嫁了,不管你的户口迁走不迁走,你的一切待遇都是取消的,分房子分钱都是没有你的,这其实是挺亏的。
现在都提倡男女平等,既然男女平等了,凭什么男人的户口迁来迁去都可以得到应有的福利,而女人的户口就要卡的那么死,本身女人就是弱势群体,这样一来女人的福利待遇什么的根本就得不到保障,我们村就有很多,出嫁了户口不走,什么都不发放,还得给村里签一个协议,就是户口只是挂靠到这里的,不享受任何福利待遇,这其实在我看来就是扯淡,凭什么呢?你把我的地出租的时候可没问问我愿不愿意出租。
希望未来国家可以完善这一制度,不说让出嫁女享受双份待遇,最起码要保证户口在哪里就享受哪里的待遇,这个是最起码的吧,不能把出嫁女架到一个尴尬的境地来对待,难道结婚了就是错么,结婚了就活该被两个地方抛弃么?
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调研报告
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调研报告
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主要是指农村妇女因婚嫁而导致的土地承包权和相关经济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主要集中表现在农嫁非农、嫁入外村但户口仍留在本村的妇女及她们的子女不能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及村民待遇。还有离婚或丧偶妇女也要丧失她们所拥有的一份土地。为深入了解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状况,更有针对性的做好妇女维权工作,区妇联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等不同形式,对全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有关情况如下:
一、此次调研,共发放调查问卷725份,收回有效问卷661份,回收率91%。调查结果显示,鼎城区农村妇女的生活状况整体上是比较平稳的,在土地初次分配中不存在明显的性别歧视,都能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但由于婚嫁、移居等不同原因,有些村不同程度地存在妇女失地情况,在失地妇女中,90%以上都是已婚妇女。
二、当前侵害出嫁女土地承包权益的几种形式
1、结婚妇女可能首先失去娘家村的土地承包权。按照传统习惯,一般要“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妇女结婚后都将户籍从娘家迁移到婆家村,因此,出嫁女面临一次不可回避的土地权利流失。受传统习俗的影响,绝大多数出嫁女并不依法主张自己的继承权。她们中的许多人甘愿在出嫁或离婚后将属于自己的一份土地留给父兄、前夫或前夫的家庭。本次调研中,有超过90%的出嫁女在婚后自愿放弃,这说明大部分人仍然被禁锢在封建传统的思想之下,极少有通过法律获取自己应有的土地权益者,即或有这样的妇女也很难得到社会习惯的支持。
2、嫁入婆家村的新媳妇可能得不到承包耕地。“按户籍分地原则”赋予了合法婚姻关系而迁入的新媳妇获得承包耕地的平等权利,但是有的村庄认为嫁入的新媳妇是外姓人,不予以承认,有的村庄没有足够的“机动地”可以随时用来补充新增人口的承包耕地,更有的村庄按照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一成不变,新媳妇以及其他新增人口都只能“排队”等待。在鼎城区农村妇女中,有过一成的妇女并未将户口从娘家迁出,这或许也是因为知道新媳妇可能得不到承包耕地而想出来的一种解决捷径。
3、离婚或者丧偶妇女土地权利也面临一次裂变。在一些地方,土地被看成夫家的财产,离婚妇女不敢提出要土地的要求,由于怕失去土地而失去生活来源,所以有些破碎的婚姻关系,女方也不敢轻言离婚;有的村庄因无土地可用于分配,不接收离婚妇女的户口。有些丧偶妇女平常与婆家及其家庭摩擦不断,丧偶后即失去了在婆家继续生活和居住的条件,土地权益也因失去家庭而流失。
三、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产生的原因
1、根深蒂固的农村封建思想仍然存在。由于受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许多村民甚至村干部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男娶女嫁应“从夫居”,既然出嫁了,就应该去夫家享受权益,不应再在娘家享受权益,不能与娘家的村民争土地、争饭吃,这种农村封建思想严重制约着农村妇女的思想,而且在她们不了解法,不懂法的情况下,更容易产生负面的结果。但在所收回的问卷当中,基本上所生的子女有超过一大半都没有被牵连而无土地及相关收益,虽然在封建思想中,他们没有理由争分土地和经济利益,这说明社会还是在不断进步的。
2、法律法规与地方政策发生冲突。《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土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并且规定了调整土地或收回土地的条件和程序。然而,《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各村的落实情况却不尽一致。有的村实行“30年不变”的政策,有的村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个别村还存在“五年大调整,三年小调整”的做法,由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这种政策执行不统一的现象比较普遍。土地调整的不同步,使相当一部分出嫁女在娘家的土地被收回,而嫁入的地方因已经调整完土地或者不调整土地又得不到土地,从而沦为失地妇女。
3、利益驱动导致矛盾加剧。当前农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村级集体迅速壮大,当地一般按人口分配经济收益及宅基地。农村户口利益的优厚使经济发达村的出嫁女不愿意把户口迁到其他村去,而同城镇男子结婚的“农嫁居”妇女更不愿随其夫将户口迁往城镇。长此以往,导致农村资源和经济利益增长速度有限性同人口增长速度急剧性的矛盾比较突出,利益分配、人地关系压力逐年加大,“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村民们认为自身的利益被抢走了,所以纷纷排斥“出嫁女”、“离婚妇女”等边缘人群。
4、救济缺乏得力措施。救济手段的缺乏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始终难以得到解决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许多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农村妇女找村干部,村干部因为村规民约的规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对而无能为力;找乡/镇政府或街道,总认为土地是村里的,村民思想做不通,如强制执行,则势必造成干群关系对立,影响其他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在处理中手段不多,力度不够,陷入两难境地;找到区妇联,区妇联缺少相应的执法权限,想愿意而力不足,也只能结合受害妇女所在的街道妇联做一些宣传教育工作,或是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但解决起来难度很大,收效甚微。协调法院,法院因为村民委员会具有社会管理的职能,由于我国法律中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缺乏详尽的可操作的司法解释,以致法院在受理、判决此类案件时弹性很大。即使,诉讼时妇女胜,执行起来也很难。以上种种,使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妇女们往往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很不容易。
四、针对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产生的建议和对策
1、加大普法力度。要进一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要在各级各类干部培训班、党校中开设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等课程,有效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要采取各种手段,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要广泛深入地搞好《村民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要大力宣传“维持人口与资源平衡不能以牺牲妇女利益为代价”的观点。农村基层妇女组织更要发动妇女积极参与学习和宣传活动,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使他们了解国家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争取男女平等权利的实现。
2、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农村问题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各村因历史传统、具体情况的差异,就土地权益分配等方面制订的村规民约也各不相同,五花八门。因此有必要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时,出台相关法律条文,规范政府监督、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
3、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要在各级各类干部培训班、党校中开设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及男女平等等基本国策等课程,有效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让妇女拿到“话语权”。组织广大妇女学法用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深入地学习《村民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等与自己息息相关的政策法规,基层也要大力宣传“维持人口与资源平衡不能以牺牲妇女利益为代价”的观点。农村妇女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积极争取男女平等权利,以制止和减少甚至杜绝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现象的发生
4、强化保障机制上得救济措施。一是政府要协助解决。尽管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但实际上该项制度的实施要地方基层政府的指导,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侵犯屡见不鲜,转变根深蒂固的封建观念绝非一日之功。因此,要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离不开政府部门的指导协助。二是设立仲裁程序。《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对土地承包当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并未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设置问题,导致农村妇女并不知道该由哪个部门行使仲裁职能而无法申请仲裁。为此,建议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的条文进行修订。应明确仲裁机构的具体名称和履职机关,为农村妇女申请仲裁指明方向。三是完善司法保障机制。比如说,法院的受案范围、管辖地和诉讼时效等等。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得到公正的司法判决并不意外着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就得到了相应的保障,还涉及到判决结果的执行问题,执行难始终是一个难破的司法问题,仍需要政府部门和农村自治组织加强配合,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力求保证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得到切实保证。
;建议保障农村出嫁女性土地权益,你支持这一建议吗
在今年的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建议农村出嫁女性土地权益保障应该得到加强,该代表认为受重男轻女等传统思想影响,女性往往因为出嫁或者离婚就得不到娘家的土地权益,这个代表建议国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我强烈支持这个建议。
一、这个建议有助于体现男女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1款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我们知道,如今社会男孩和女孩工作压力和社会家庭压力是一样的。无论是男人还是女人,我们都是需要孝敬父母,承担家庭或者家族事务。现实生活中,并不是因为自己说出嫁女性就不用赡养父母,家里照顾。我们不能让出嫁女性只尽义务,不能享受应得的福利。现如今,我国许多村镇在分配集体财产或者集体土地的时候,对男女实行不一样的分配政策,只要女孩出嫁就取消了她在当地的所有福利。我认为这样做有失公允。我们需要充分保证农村出嫁女性土地权益,这样才能更好的体现家庭和家族的关心和关爱。
二、该建议能保障妇女权益,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
多年以来,我国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以及落实一系列维权方式方法的创新改进和思想的不断进步,为保障妇女人身权利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保障,但是在农村出嫁女性土地权益方面法律是空白的。我们需要出台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出嫁女性应该享受到的权益。只有充分保证了女性权益,才能促进社会的发展,社会的和谐以及提升家庭的幸福感。
三、切切实实落实每项女性权限。
要让性别平等落到实处。保障妇女权益必须上升为国家意志。要消除针对妇女的偏见、歧视、暴力,让性别平等真正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要充分发挥政府作用,保障妇女的每项权益。增强她们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让广大女性真真正正感受到男女平等。
当然,在落实这个政策的过程中,肯定会有各种各样的问题,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阻力,但是我们还是特比很期待这个建议能落地生花,最终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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