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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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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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实现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户籍居民和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本市户籍中国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的配套衔接。第四条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的具体实施。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其成员的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做好本系统、本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并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保证本单位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经费。第七条本市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责任单位制度,责任单位应当主动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大力推进人口问题综合治理。

责任单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列入主要领导工作实绩考核。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出生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实行分级分类人口统计调查,健全市、区、镇(街)、村(居)四级出生人口监测网络,科学预测出生人口变动趋势。第九条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生育审批权的市属农林场审批,可以再生育。第十条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将户籍管理、婚姻登记、子女收养、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实行共享,方便群众办事,避免相关单位或者个人重复提供材料。第十一条本市户籍已婚育龄人员需要开具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

(二)户口薄;

(三)结婚证、离婚证等婚姻状况证明;

(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已育者提供)。

申请人材料齐全且经核实无误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当场开具计划生育证明;不能当场开具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在再次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完整材料后当场开具。

已通过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实行共享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第十二条本市户籍居民和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非户籍居民按照规定享受婚前和孕前免费医学检查、生殖保健咨询、跟踪随访等优生健康服务。

免费优生健康服务的具体规定由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三条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妇女联合会、市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开展出生缺陷综合防控工作。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出生缺陷综合防控定点服务机构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可以到出生缺陷综合防控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其提供的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等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控服务,出生缺陷综合防控定点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优生健康服务。具体条件由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广州市各区计生办的联系电话

广州市各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荔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荔湾区花地大道中20号邮编:510375传真:81512048办公室:8151718381512048信访室:81517183宣教科技科:81516120政策法规统计科:81512081流动人口办:8151102081511050计生服务站:81346523(传真)81346522越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龟岗德安路1号之二3-4楼邮编:510080传真:87652015办公室:8765617287656467信访室:87616070宣教科技科:8761607087671070业务科:8767147087671026流动人口办:8765007087616062计生指导站:87765745计划生育协会:87765745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yj.yuexiu.gov.cn/dsjs/天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员村天府路1号2号楼邮编:510655传真:38623487办公室:38622310、38622312信访室:38622312规划统计科:38622313流动人口办:38622314计生服务站:38802052计划生育协会:38622312白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政通路28号邮编:510405传真:86361550办公室:86552217、86362388-3209信访室:86362388-3207宣传教育法规科:86362388-3207规划统计科:86362388-3205流动人口办:86362388-3203宣传技术指导站:86621947、86623657(传真)计划生育协会:86362388-3207黄埔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黄埔西大沙东路333号邮编:510700传真:82378563办公室:82378563、82378724信访室:82378563业务科:82378651宣传教育科:82378653流动人口办:82378563计生服务站:32398037、82398994计划生育协会:82378653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hp.gov.cn/rkjsw/番禺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市桥街盛泰南路邮编:511400传真:84694086、84694085办公室:84694086信访室:84694086宣传教育科:84694085规划统计科:84694083科技科:84694089流动人口办:84694087计生服务站:84643422、84643466、84824479计划生育协会:84694087公众信息网站:http://jhsy.panyu.gov.cn/花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新华街新都大道东交通局大楼17楼邮编:510800传真:36990520办公室:369905283699052736990526信访室:36990521宣传教育科:36990523规划统计科:36990530流动人口办:36990525计生服务站:86832113计划生育协会:36990530档案室:36990520萝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萝岗区志诚大道303号东座403室邮编:510730传真:82112109计生办主任:82112112流动人口管理、技术服务岗:82112115政策法规岗:82112104政策法规咨询、信访岗:82112157宣传教育、协会岗:82112156计生统计岗:82112116计生统计文秘岗:82111206增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荔城镇西城路6号邮编:511300传真:82726065Email:jsjktk@yesky.com办公室:82752365、82756864信访室:82726265规划统计科:82741630宣传教育科:82726265流动人口办:82721479计生服务站:82735053(站长室)82753364(值班室)计划生育协会:82752365从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街口镇新城东路99号邮编:510900传真:87921416办公室:87921416信访室:87921416规划统计科:87922522宣传教育科:87922522流动人口办:87926093计生服务站:87912417计划生育协会:87921416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15修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户籍居民和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本市户籍中国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第四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本市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本市人口发展规划由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编制,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牵头拟定并组织实施。第六条本市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责任单位制度,责任单位应当主动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大力推进人口问题综合治理。

责任单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列入主要领导工作实绩考核。第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实施。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八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并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经费。第二章生育调节第九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1对夫妻生育1个子女。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区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以再生育1胎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1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1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区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1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1个子女的。

(五)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1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依法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2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者生育子女未婚时死亡造成无子女的。

(七)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1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八)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1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1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夫妻双方同时符合上述再生育规定中两项以上规定的,只适用其中一项,只批准再生育1胎。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对再生育1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一方或者双方婚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子女的,婚后参照再生育政策执行。第十二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1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区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下同)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六)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七)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1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本人,因变更抚养关系造成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八)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1个子女,离婚时离婚判决或者离婚协议未明确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父亲还是母亲一方单独行使的。

(九)一方已生育3个以上子女的。

(十)其他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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