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司法解释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立法法法律解释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立法法 93条怎样解读
1. 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法律要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要适应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而且既然制定了法律,该等法律应当具有可执行性。因此,新《立法法》第六条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的规定,并增加了第二款“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的规定。
2. 税收必须法定
多少年来,尽管我国有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但是税收税种的设立、税率等确定一直处于政府及部门的规定及其税收征管活动之中,社会上不时会出现某些不确定的说法和预期。为此,许多学者、专家呼吁,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要求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必须法定。虽说经过一些曲折,但是最终这样的呼吁、议案获得了全国人大的通过。于是,在修改后的《立法法》“税收”第八条中专门增设一项作为第六项,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这样,今后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等问题,都得通过人大立法决定。
3. 为授权立法设限制
早在1985年,全国人大对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制定暂行规定和条例有过一揽子授权。应当看到,国务院凭借这一授权制定了大量行政法规,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以及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立法工作的不断细化与深入, 这样的授权出现了一些弊端,于是不少代表近些年来提出议案,建议对授权立法加以具体限定,明确授权形式、授权时限、监督方式、立法责任,避免“一揽子授权”和“无限期授权”,并对被授权机关不当的授权立法行为可以责成其及时纠正。讨论通过后的新《立法法》在第十条顺应了这样的要求,在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之外,强调还需要明确决定授权的“事项”以及“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同时,增加了第二、三款加以限制: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4. 特定调整或暂停部分法的适用
随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设立及其运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对在上海自贸区范围内的一些法律及其部分规定作出调整及在试验期内的暂停适用。实践证明,这是进一步改革开放的需要。但是,以往的立法没有这样的规定及其授权,有时候也会引来一些人的诟病。而且近期国务院又相继批准设立新的自由贸易区。在这些区域,同样需要部分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部分规定的暂停适用。为此,新《立法法》在第十三条新增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这样,类似开放、改革的区域及措施,在法律上得以有法可依。
5. 听取意见促进民主立法
修改后的《立法法》将提高立法质量明确为立法的一项基本要求,同时要求建立开展立法协商,完善立法论证、听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并健全审议和表决机制。新《立法法》在第三十六条新增了第二、三款,以确保在立法之前可以公开听取各方面意见、促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
“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6. 建立立法评估机制
为了充分保障立法质量,修改后的《立法法》还为国家立法建立了立法评估机制,包括立法前的评估和立法后的评估。前者体现在新增的第三十九条之中:“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后者则在新增的第六十三条作了体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或者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7. 地方立法权扩围的同时划定了边界
修改后的《立法法》为地方立法权做了扩围,依据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覆盖到所有设区的市赋予了地方立法权,但同时新《立法法》明确了地方立法权的边界,规定设区的市只是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一修改的例外,是“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立法法在相应条文中明确了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实现扩围并同时划定边界这一点。
8. 制定规章不得限制公民权利
在允许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同时,修改后的《立法法》强调了不得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力或增加其义务,以保障公众利益不受损害。其第八十条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以及第八十二条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9. 司法解释仅限于最高法、最高检
修改后的《立法法》增设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权的条款,其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同时,新《立法法》明确限制该司法解释的权力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司法解释有没有溯及力
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我国目前采取“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3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那么,司法解释是否具有溯及力呢?
在本人上周参加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庭审中,我方主张该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而对方却主张:因涉案行为发生在先,此司法解释施行在后,因此,该案不应适用此司法解释。对于其关于“司法解释不具有溯及力”的主张,本人是持反对态度的。
首先,我国《立法法》第93条并未明文规定司法解释不溯及既往;其次,司法解释实为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所作出的具体规定,其内容是法律的应有之义,最高司法机关无权超越法律的本意进行解释,因此,司法解释的内容必然不会超出人们的正当预期,司法解释溯及既往也不会损害人们的合法权益。以上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仅是对“哪些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债务”进行了具体解释及列明,并未对此作出新的、超出原有范围的规定,鉴于此,该司法解释显然是能够适用于其施行前的行为的,如仅因涉案行为发生在该司法解释施行前,就拒不适用的话,很有可能会损害当事人某一方的合法权益。最后,根据查阅相关判例,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民一终字第279号二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全文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阅),亦认定“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的解释,是对法律的释明。司法解释虽是在被解释的法律实施后制定,但应视为被解释法律的一部分,具有溯及力。”
综上所述,即使我国采取的是“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但司法解释作为被解释法律的一部分,还是具有溯及力的。
立法法九十三条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本条是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溯及力的规定。法的溯及力是关于法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问题。即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法的溯及力是法的效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法作为社会的行为规范,它通过对违反者的惩戒来促使人们遵守执行,人们之所以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不利后果,接受惩戒,就是因为事先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哪些行为是法律允许的,哪些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起指导和警示作用。不能要求人们遵守还没有制定出来的法律,法只对其生效后的人们的行为起规范作用。如果允许法具有溯及力,人们就无法知道自己的哪些行为将要受到惩罚,就没有安全感,也没有行为的自由。因此,作为一项法制原则,法是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国外大多数国家都承认这一原则。我国刑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如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也就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因此,无论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还是规章,不论其效力等级是高还是低,都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这是一个原则,但是,任何原则都是相对 的,都可能有例外。对于法不溯及既往这项原则来说,如果法律的规定是减轻行为人的责任或增加公民的权利,也可以具有溯及力。如刑法的从轻的规定就是如此。因此,本条规定,为了更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法律规范可以有溯及力。这里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指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所直接指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法律、法规、规章等特定的调整对象,不是泛指,不是为了保护多数人的利益而使法律、法规、规章等具有溯及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民法典适用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民法典适用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已于2020年1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法释〔2020〕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有关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第三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第四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第五条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二、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前,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 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和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第八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 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保理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六章的规定。
第十三条 民法典施行前,继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对该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受遗赠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对受遗赠人是否丧失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第十四条 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第十五条 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第十六条 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措施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民法典施行前,因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三、衔接适用的具体规定第二十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租赁期限在民法典施行后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是损害后果出现在民法典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且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对方当事人也未催告的,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自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解除权消灭;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以民法典施行前受胁迫结婚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证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二年,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六个月,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四、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2020年12月29日印发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司法解释和立法法法律解释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