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知识,其中也会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法律分析:《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已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9年第1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法律依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预防煤与瓦斯突出的措施有哪些
1、是煤炭企业要建立健全瓦斯灾害防治管理体系,要按照规定明确各管理层级的防突职责。突出矿井要建立多部门组成的防突管理协调机构,配齐符合规定的各类防突人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2、是强化矿井瓦斯等级管理,煤矿出现“煤层瓦斯压力不低于0.74MPa”等三种情况直接升级为突出矿井。
3、是规范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区域验证,矿井的突出煤层始突点标高以下不得划分无突出危险区,以前划分的一律作废。无突出危险区采掘工作面一旦发现验证参数指标超限、发生动力现象或突出预兆的必须重新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4、是从严确定突出煤层区域预测、效果检验的临界值,矿井确定的瓦斯含量指标不得大于6m3/t、瓦斯压力指标不得大于0.6MPa,并报企业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实施。
5、是严格执行区域防突措施,矿井煤层瓦斯压力大于0.6MPa或瓦斯含量大于6m3/t时,必须采用开采保护层或利用底(顶)板岩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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