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机动车登记规定2022,以及机动车登记规定2022年5月1日实施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2年5月1日实施
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将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此次修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改革完善机动车登记制度,推出更多便民利企新措施,进一步健全重点车辆安全准入机制,严密交通管理执法监督制度,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推行5项便捷办理机动车登记新措施
此次修订固化公安部近年来已推出的交管改革措施,推进改革成果制度化、法治化,并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再推出5项便利机动车登记新措施。
一是推行私家车新车上牌免查验。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5月底前在10个城市试点开通国产小客车注册登记生产企业预查验,实行新车出厂时查验车辆,生产企业与公安交管部门共享车辆信息,群众办理注册登记时免予交验机动车。积极推行互联网登记服务新模式,实现网上售车、网上选号、网上登记,便利群众快捷上牌,助力汽车行业发展。在试点基础上,全国逐步推行。
二是推行小客车登记全国“一证通办”。对在户籍地以外办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一证通办”,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明。对于已经实施小客车总量调控的地方,仍需按当地政策执行。三是推行车辆信息变更“跨省通办”。对变更货车加装尾板、残疾人用车加装辅助装置、小客车加装行李架等情形,群众可以在车辆所在地申请办理,无需返回登记地验车。
四是推行申请资料和档案电子化。实行申请资料电子化采集、档案电子化管理,机动车转籍信息网上转递,实现交管业务办理“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
五是推行部门信息联网共享核查。与税务、银保监、交通运输等部门信息联网,共享车购税、交强险、营运资质等信息,群众办理业务时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强化“两客一危”等重点车辆源头监管
此次修订坚持防风险保安全,突出重点管理,突出隐患治理,进一步严格重点车辆准入管理,从源头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严格“两客一危”重点车辆登记审查,对登记使用性质为危险货物运输、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的,公安交管部门与交通运输部门联网核查运输资质,加强部门协同,严格规范管理。
严格嫌疑调查,对机动车登记发现车辆涉嫌非法生产、拼装、改装、被盗抢骗等嫌疑的,公安交管部门启动调查程序,严格追究违法违规责任。
健全交通管理执法监督制度机制
此次修订围绕巩固提升公安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坚持全面从严治警,完善执法监督机制,提升公安交管执法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加强对车辆管理所、登记服务站办理车辆登记查验、牌证发放等工作监督管理,对违规办理机动车登记、为不符合标准车辆上牌的,严格责任追究。
为保证《机动车登记规定》顺利实施,公安部加强组织部署,制定专项工作方案,组织修订配套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做好信息系统升级、硬件设施改造、制度流程调整、政策宣贯培训等实施准备,加强监督检查,抓好贯彻落实,确保精准落地、严格实施、取得实效。
车辆年检新规定2022是什么
2022年车辆年检新规定是:
1、扩大私家车免检范围、优化年检周期(新规自2020年11月20日起实施)
在实行6年内6座以下非营运小微型客车免检基础上,6年以内的7至9座非营运小微型客车纳入免检范围。对非营运小微型客车超过6年不满10年的,由每年检验1次调整为每两年检验1次。
2、年检标签电子化
检验标志电子凭证与纸质凭证具有同等效力,已领取检验标志电子凭证的车辆,不需要再粘贴纸质标志,交管部门不以机动车未放置(粘贴)检验标志为由进行处罚。检验标志电子凭证可以下载并保存于手机中,方便手机离线时出示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机动车登记规定
2022年检车规定
车辆年检新规定有哪些
车辆年检新规定如下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条规定: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营运货车长期在登记以外的地区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在营运地直接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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