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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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天沐足/足疗/足道/足浴/浴足店内部标准化、流程化管理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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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天管理执行(培训)手册系列》
《第一册:服务人员应具有的素质、要求、技能》
《第二册:管理人员(经理、部长)管理(培训)执行手册》
《第三册:咨客班管理(培训)执行手册》
《第四册:服务班管理(培训)执行手册》
《第五册:前台班管理(培训)执行手册》
《第六册:技师班管理(培训)执行手册》
《第七册:保安班管理(培训)执行手册》
《第八册:吧台班管理(培训)执行手册》
《第九册:清洁班管理(培训)执行手册》
《第十册:工程班管理(培训)执行手册》
《第十一册:财务部管理(培训)执行手册》
《第十二册:客人投诉突发事件的应变与处理》
《第十三册:各种表格(单据)运作介绍》
14册:《鼎天员工手册》
15册:《鼎天礼仪教材》
16册:《鼎天礼仪、礼节问答手册》
娱乐会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维护娱乐场所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应当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管理,应当严格、公正、文明、规范。
第三条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治安秩序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娱乐场所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
第五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包括:
(一)名称;
(二)经营地址、面积、范围;
(三)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五)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人员配备情况;
(六)核定的消费人数;
(七)娱乐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及登记日期;
(八)监控、安检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报告。
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备案时,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当提供电子游戏机机型及数量情况。
第六条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第七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章安全设施
第八条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卫生间除外)。
第九条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的吧台、餐桌等物品不得高于1.2米。
包厢、包间的门窗,距地面1.2米以上应当部分使用透明材质。透明材质的高度不小于0.4米,宽度不小于0.2米,能够展示室内消费者娱乐区域整体环境。
营业时间内,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门窗透明部分不得遮挡。
第十条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安装门锁、插销等阻碍他人自由进出包厢、包间的装置。
第十一条歌舞娱乐场所营业大厅、包厢、包间内禁止设置可调试亮度的照明灯。照明灯在营业时间内不得关闭。
第十二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出入口、营业大厅通道、收款台前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
第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安装的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应当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
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压缩格式为H.264或者MPEG-4,录像图像分辨率不低于4CIF(704×576)或者D1(720×576);保障视频录像实时(每秒不少于25帧),支持视频移动侦测功能;图像回放效果要求清晰、稳定、逼真,能够通过LAN、WAN或者互联网与计算机相连,实现远程监视、放像、备份及升级,回放图像水平分辨力不少于300TVL。
第十四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设置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监控室,由专人负责值守,保障设备在营业时间内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手持式金属探测器,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通过式金属探测门和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等安全检查设备。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通过式金属探测门、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要求。
第十六条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其中女性安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1名。
第十七条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机关的举报电话。
警示标志式样、规格、尺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从事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经营活动。
第四章经营活动规范
第十九条娱乐场所对从业人员应当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名簿,统一建档管理。
第二十条从业人员名簿应当记录以下内容:
(一)从业人员姓名、年龄、性别、出生日期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二)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地址;
(三)从业人员具体工作岗位、职责。
外国人就业的,应当留存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装,统一佩带工作标志。
着装应当大方得体,不得有伤风化。
工作标志应当载有从业人员照片、姓名、职务、统一编号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二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由各岗位负责人及时登记填写并签名,专人负责保管。
营业日志应当详细记载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遇到的治安问题。
第二十三条娱乐场所营业日志应当留存60日备查,不得删改。对确因记录错误需要删改的,应当写出说明,由经手人签字,加盖娱乐场所印章。
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安排保安人员负责安全巡查,营业时间内每2小时巡查一次,巡查区域应当涵盖整个娱乐场所,巡查情况应当写入营业日志。
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对发生在场所内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化标准规定,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
本办法规定娱乐场所配合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方面所作的工作,能够通过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传输完成的,应当通过系统完成。
第五章保安员配备
第二十七条娱乐场所应当与经公安机关批准设立的保安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配备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保安人员,并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娱乐场所不得自行招录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八条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娱乐场所治安秩序;
(二)协助娱乐场所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和巡查工作;
(三)及时排查、发现并报告娱乐场所治安、安全隐患;
(四)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置娱乐场所内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九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得要求保安人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对保安人员工作情况逐月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和保安服务企业。
第三十条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配备的保安人员不得少于2名;营业面积每增加200平方米,应当相应增加保安人员1名。
迪斯科舞厅保安人员应当按照场所核定人数的5%配备。
第三十一条在娱乐场所执勤的保安人员应当统一着制式服装,佩带徽章、标记。
保安人员执勤时,应当仪表整洁、行为规范、举止文明。
第三十二条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派驻娱乐场所保安人员的教育培训,开展经常性督查,确保服务质量。
第六章治安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以书面形式为主,必要时可以辅以录音、录像等形式。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包括:
(一)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人员姓名、单位、职务;
(二)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场所名称、检查事项;
(三)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监督检查记录一式两份,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并经娱乐场所负责人签字确认。
娱乐场所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记录中注明情况。
第三十七条公众有权查阅娱乐场所监督检查记录,公安机关应当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并依据娱乐场所治安秩序状况进行分级管理。
娱乐场所分级管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分级管理,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期考核,动态升降。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对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行信息化监督管理。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项目备案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告知补齐;拒不补齐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原备案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娱乐场所保安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一条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不予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兼营歌舞、游艺项目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会所管理规定
XXX会所规章制度
社区活动工作人员纪律
一、遵纪守法,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履行职责,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旷工离岗,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三、遵守《员工请假制度》和《员工宿舍管理规定》,以及《员工食堂管理规定》。
四、上班穿工作服,戴工作牌,仪表整洁,精神饱满。
五、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六、不做有损公司形象的事,不收取业主或住户的钱物。
七、服从领导,团结同事,互相帮助。
八、爱护公司物品,损坏、遗失工具照价赔偿。
娱乐活动室管理规定
一、娱乐活动室是供业主(住户)业余开展各种文体康乐活动的场所,不准进行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二、按规定应买票进入活动室,凭票领取、使用活动器具。
三、每周一、三、五下午免费为本小区(大厦)老年人开放,不对外营业。
四、凡在活动室活动者,须遵守活动规则;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乱丢垃圾,不在室内争吵打闹,不高声喧哗,不在室内吸烟。
五、活动完毕及时归还活动用品,遗失或损坏照价赔偿。
卡拉OK管理规定
一、凡需租用卡拉OK室者,先在服务台办理手续,凭票入室。
二、进场和离场时需清点唱片入器材,如有遗失或损坏,照价赔偿。
三、不准放淫秽录像和不健康的节目,禁止从事一切违法活动。晚上活动时间不超过11:30。
四、注意室内卫生,不随地吐痰、丢杂物,不准酗酒、吵闹、斗殴。
五、设务才器材由工作人员操作使用,顾客不得擅自或强行使用。
桌球室管理规定
一、凡参加桌球活动者,须登记交押金(或证件)订台,由工作人员安排时间场次后方可进行活动,收费按台/小时计算。
二、保持室内清洁,不随地吐痰、丢杂物、不在室内吸烟,饮料不放在球桌上。
三、爱护室内设施和活动器具,不准将球和杆乱丢,不准在球台上和墙面上乱画,不准坐在或站在球台(包括小孩),损坏设施和器具照价赔偿。
四、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活动结束后迅速离场。
乒乓球室管理规定
一、凡需参加乒乓球球活动者,须在服务台登陆记交押金,每个台按小时计价,经工作人员安排好时间场次后,方可进行活动。
二、室内不得有大声喧哗、随地吐痰、乱丢杂物等行为。
三、爱护室内设施和体育器具,不提将衣物挂在球网上,球台上不准坐人,损坏设施或器个照价赔偿。
四、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活动强束后迅速离场。
网球场管理规定
一、凡参加活动者需先定场购票入场,按小时计价,每小时一个场地为一票,每个场最多入场四人。
二、定场购票时应写明日期、时间和场次,因特殊原因需改场时,必须在所定场次四小时前,带票前来更改;因天气情况需改场时,限在当天更改,隔日票作废,凡售出的票,只能按上述规定改场,不能退票。
三、保持球场内清洁,爱护场地和设施,入场者禁止穿皮鞋和钉鞋,禁止将自行车、摩托车放入场内,不准在场内吸烟,遗放垃圾,不准进行其他活动。
四、讲文明礼貌,不在场内追逐打闹,参加活动者必须服从当班工作人员管理,不强行延长活动时间,到点后迅速离场。
游泳场管理规定
为了给游客提供一个安全、清洁、舒适的活动场所,特制订如下管理规定:
一、凡进行入本游泳场游泳者,必须讲文明礼貌,穿着非游泳衣、游泳裤者谢绝入池。
二、凡进场者必须经过体验合格,持市、区级以上卫生防疫站发的健康证,否则谢绝入场。
三、凡有皮肤病、传染病、癫痫病的人及酗酒者,一律禁止下池游泳。
四、凭票入场,一人一票(包括小孩),本村住户可凭有效《住户手册》到售票处购买优惠票、每月每户最多可购60张。
五、不准爬越栏杆或强行冲入,按时进场和出场。
六、下池游泳前先更衣淋浴,再经消毒池洗脚方可入池,严禁在池内跳水、潜水、骑“膊马”、玩球和打水,影响他人游泳。
七、下池前应看清池边水深标识,凡身高在1.4米以下或不会游泳者,不得进入大池游泳,游泳不熟练者不得过分区线入深水区游泳。
八、注意公共卫生,不在池内吐痰、大、小便和丢杂物,爱护公共设施,节约用水,随手关闭水阀。
九、更衣室内衣物保管箱自带锁头,贵重物品存放在贵重物品保管处。
十、入场者必须服从工作人员管理,自觉遵守游泳场一切规章制度。
儿童游乐场管理规定
一、儿童游乐场专供儿童使用,谢绝成人在设施上活动。
二、小孩活动时,家长或保姆要保护孩子的安全,不要从滑坡往上爬,摇秋千时幅度不要过大。
三、讲文明礼貌,互敬互让,不在场内争执、吵闹。
四、保持环境卫生,不乱丢杂物,不玩泥沙,不随地大小便。
五、爱护场内设施。
门球场管理规定
一、门球场属非营业性专项活动场所,场内不准进行其他体育活动。
二、凡参加活动者需在规定的开放时间内按规定、有组织的进行活动。
三、入场人员应爱护场内设施,注意卫生,不乱丢杂物,不随地吐痰。
四、自觉维持场内秩序,不争用场地,争吵。影响四周业主(住户)休息。
五、自行车不准带入场内,不参加活动者不得入场。
六、服从管理人员管理,不强行使用场地。
七、开放时间为:早7:00—8:30,下午4:00—5:30。
游泳场电器管理规定
一、灯具:
1.游泳场内大灯和门灯由售票员按时开、关。
2.更衣室、走廊的灯具由守门员负责开关。
二、音响:
1.售票员负责音响录音带、CD盘及话筒的管理和操作。
2.要适控制音响的音量大小,不要影响附近住户的正常生活。
3.在每场开场前播放两次游泳场管理规定内容的录音带,入场后重播一次管理规定和十五分钟的音乐。
游泳场衣物保管规定
一、游泳场设衣物保管,保管对象为当场购票入场者的衣物(只含衣、裤、鞋、手袋等随身物品),保管时间为当日开场时间,清场20分钟后不再负有保管责任。
二、保管柜自带锁头,清场后游客必须将锁头取下带走,以便下一场游客使用。
三、锁匙丢失时,需经保管员核实后,方可砸锁取物。
四、贵重物品不得放在衣物保管柜内,应存放在贵重物品保管处保管。
五、清场后30分钟如发现还有柜门被锁,保管员有权将锁取下,以备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