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 要体现什么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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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什么意志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 要体现什么意志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一条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党的组织和选举人所提出的候选人名单,应当经过选举人的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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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我国采用了在根本性质上有别于资本主义国家的选举制度。早在20世纪30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苏维埃革命根据地,就实行了红色政权的民主选举。

尽管当时的选举制度还很不完善,譬如,根据当时选举人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的情况,采用了“烧香法”(同意谁,在谁的名下插一炷香)、“投豆法”(同意谁,在谁背后的碗里投一粒豆子)的表决方式等,但这毕竟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开始当家作主的伟大尝试。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如何产生

选举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可以()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1、任期时间。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五年。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任期五年。党的乡镇街道、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三年。2、任期职责。党代会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党代会代表可以对党的工作提出提案,拥有到基层检查工作和调查研究的权利。3、资格取消。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一)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代表资格取消。(二)被停止党籍,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代表资格取消。(三)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