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四个层次顺序(民法典的第一条按照哪四个层次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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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1213条原文

民法典四个层次顺序(民法典的第一条按照哪四个层次的顺序)

《民法典》第1213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该条规定了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顺序问题,即:

第一个层次,先赔的是交强险,其只考虑有责和无责,并在此基础上判断是赔偿、垫付先赔后再追偿还是不赔;没有投保交强险的,相关人员应该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二个层次,是作为交强险重要补充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它主要是对机动车肇事后逃逸不明的、没有交强险或超过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外的部分或全部医疗费、丧葬费先进行垫付后再追偿。

第三个层次,对于购买了商业保险,尤其是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来讲,在交强险赔偿之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或者地方法规中关于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条款,结合保险合同约定,再按照相应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不够赔偿的,商业三者险按责任限额赔偿之后,剩余的部分进入第四个层次。

第四个层次,对于没有购买商业三者险的,则是由机动车使用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或者地方法规中关于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条款,确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比例。

第五个层次,在使用人之外,如果还有其他责任人,如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道路管理者、设计者、施工者,车辆的生产者、销售者,雇主、单位,转让人、受让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的人,等等的,法院通常都会对相关人员的责任和使用人的责任一并进行处理,要么承担连带责任,要么承担按份责任,要么承担补充责任,要么承担道义方面的补偿责任。

(一)该条在《侵权责任法》中没有规定,其渊源主要来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司法解释中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本文中简称为《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16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本文中简称为《新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13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完,若有兴趣,敬请期待木林编著的《民法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法条解读之7:第1213条(2)......

民法典的第一条按照哪四个层次的顺序

民法典的第一条按照:一般权利、类型权利、项别权利、具体权利四个层次的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扩展资料:

2019年6月25日栗战书委员长主持召开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和民法典继承编草案。12月20日,法工委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将2017年已经出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编入草案。

重新编排条文序号,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12月常委会会议审议。2020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按照哪四个层次构建了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

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有哪些:

1.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债权,债的概念和特征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能权利和义务关系。

3.人身权,人身权的概念,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与其生命和身份延续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4.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和工商业生产经营标记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5.财产继承权,财产继承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为什么说民法是权利法:

1.中国民法的现代化作为一系列复杂社会因素促成的产物,具有其深刻依据,且不可逆转。实现法律的现代化,以现代化的法律促成并维护社会的现代转型,已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不归选择。“在全球现代化甚嚣尘上的今天,无论我们给出什么样的理由来解释中国人对民法典的想象和渴望,其本质仍然没有逃离现代化编织的普遍主义的功利罗网。

2.囿于大陆法系的法治传统,中国民法的现代化必然要以现代化、体系化的成文民法典为载体。但“自从世界进入工业化时代以来,各个国家都毫无例外地面临现代性的挑战,尤其是那些传统深厚的文明古国”。中国正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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