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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中的工程联系单什么意思,干嘛用的
工程联系单是用于联系工程技术手段处理,工程质量问题处理,设计变更等的函件,一般多见于施工单位出具联系单给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也常常向设计单位出具联系单,收件单位均要依据具体情况予以答复。
工程联系单主要用于甲乙双方日常工作联系,例如:施工单位联系建设单位催要甲供材料。
工程联系单是参建一方对有关工程内容在事前提出、经确认后作为施工和结算依据、涉及工程量变更和工程价款调整的补充性文件,是参建双方履行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控制造价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扩展资料工程联系单的提出
施工单位应综合考虑施工进度计划、现场情况,加强施工前的图纸审查等技术管理工作,及时在工程联系单中说明需要事先协商或联系的事项。
施工单位在工程联系单中列出的项目名称,应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关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或其它项目的划分设置规定,并说明各项目的特征。提出合同外新增项目、桩基等隐蔽工程的变更,须报综合单价及预算总价。
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联系单,其格式应符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有关要求,留出其它参建方签字、盖章的“一致意见”栏。
设计单位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施工图会审纪要和管委会的意见,及时提出工程联系单,对施工图中的缺陷进行修改、补充,以免延误施工,引起争议和索赔。
较大型工程的设计单位,应派出现场代表或指定专人,负责工程联系单办事事项。
对于工程设计更改,在《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暂行)》中另作专门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程联系单
设级到工程变更的工作联系单监理如何签字认定
涉及到工程变更的工程联系单监理单位应该按照以下方法签认:
涉及到工程变更的工程联系单都是施工单一般都是施工单位上报的,首先绝大多数变更的结果是对施工单位有利的,不外乎是通过变更使施工方便或者增加费用,只有极少数是本着优化设计的目的。
而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进行监理的,为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监理单位是按照国家规范和监理委托合同中建设单位对监理的授权开展工作的。
既要维护好建设单位的利益又不能损害施工单位的利益,可见建设单位的利益是放在前面的。况且监理单位又承担着工程造价控制的职责。所以监理单位签认必须慎重。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规定的内容: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工程变更
工作联系单与工程联系单有啥区别
工作联系单与工程联系单区别如下:
工作联系单:工程施工中如果甲方、乙方与监理方有需要进行沟通和协商的事宜,或者在工程施工中有需要更改的地方,为了避免出错,可以通过工作联系单的方式进行沟通,例如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方或者施工方想给甲方提出某些合理化建议,或者有其他相关事宜需要甲方配合协助的都可以通过工作联系单的方式进行沟通。
工作联系单可以视为对某项事物是否可行的一个请求函,在工程索赔中,工作联系单是强有力的证明材料之一。
工程联系单:用于甲乙双方日常工作联系。只需建设、监理(或设计)、施工单位签认。工程联系单是用于甲乙双方日常工作联系的单据。例如:施工单位联系建设单位催要甲供材料。工程联系单是用于联系工程技术手段处理,工程质量问题处理,设计变更等的函件,一般多见于施工单位出具联系单给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也常常向设计单位出具联系单,收件单位均要依据具体情况予以答复。
拓展资料:
工程联系单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投资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参建各方在工程联系单提出、审核、确认、实施等环节的行为,提高管理与协商效率,明确程序和办理期限,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和合理控制施工进度,保证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管委会发包的工程范围内,管委会有关处室和参建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联系单涉及的技术、经济、工期等内容,所进行的协商、管理活动。
第三条工程联系单是参建一方对有关工程内容在事前提出、经确认后作为施工和结算依据、涉及工程量变更和工程价款调整的补充性文件,是参建双方履行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控制造价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管委会实行工程联系单分级管理制度,将工程联系单按所含内容的重要、复杂程度,分为一般事项联系单、重要事项联系单。
一般事项联系单涉及的技术内容较为简单明确;增加或减少造价在2万元以下;延长或缩短工期在一周以内;换用或新增次要材料设备等。
重大事项联系单涉及结构安全或影响使用功能;增加或减少造价2万元以上;延长或缩短工期一周以上;改变了原平面布置或整体外观效果;换用或新增主要材料设备等。
第二章工程联系单的提出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综合考虑施工进度计划、现场情况,加强施工前的图纸审查等技术管理工作,及时在工程联系单中说明需要事先协商或联系的事项。
施工单位在工程联系单中列出的项目名称,应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关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或其它项目的划分设置规定,并说明各项目的特征。提出合同外新增项目、桩基等隐蔽工程的变更,须报综合单价及预算总价。
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联系单,其格式应符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有关要求,留出其它参建方签字、盖章的“一致意见”栏。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施工图会审纪要和管委会的意见,及时提出工程联系单,对施工图中的缺陷进行修改、补充,以免延误施工,引起争议和索赔。
较大型工程的设计单位,应派出现场代表或指定专人,负责工程联系单办事事项。
对于工程设计更改,在《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暂行)》中另作专门规定。
第七条因管委会自身要求或出于优化设计、改变材料设备等需要,由有关处室提出相应的工程联系单,其格式见“附件三”。
第八条一次事件只能办理一次联系单,不得分解联系单。
第三章工程联系单的审核与确认
第九条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联系单,经监理单位审核后,由管委会工程处受理。
第十条工程处应及时填写工程联系单办理意见表(见附件二);属一般事项的,工程处负责人在工程联系单上签字审批;属重大事项的,经管委会领导审定后,工程处负责人在工程联系单上签字。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管委会内部机构提出的工程联系单,统一归口管委会总工室技术处受理;属一般事项的,由总工室负责人批准实施;属重大事项的,由总工室技术处填写工程联系单办理意见表,报管委会领导审批。
需要与施工单位事先协商工程造价的,须经管委会工程处会签。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要根据施工合同文件和工程实际,严格审核各种联系单,对涉及到的技术可行性、费用增减、工期变动情况,提出评估意见。
第十三条在特定情况下,如遇紧急情况(如抢险等),工程处的现场负责人可根据施工需要,提前批准施工单位的工程变更要求,但必须从批准后的次日起,按审批程序及时补办工程联系单确认事项。
第四章工程联系单的签发、答复
第十四条经批准实施的工程联系单,统一由管委会总工室技术处在工程联系单上加盖“XXXXXXXX工程技术专用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按照国家财政部、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通知要求,严格按规定的时限逐级对工程联系单作出审核审批意见。
对属于一般事项的工程联系单,在受理后的3个工作日内,给予签发或答复;对属于重大事项的工程联系单,在受理后的7个工作日内,给予签发或答复。
第十六条总工室技术处将加盖有工程技术专用章的工程联系单,发放到工程处;工程处根据签发时限要求,及时将工程联系单传送给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第十七条工程联系单未经管委会加盖“公章”确认的,不能生效作为施工、办理竣工资料和办理结算的依据;施工单位如擅自实施,承担相应增加的费用和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工程联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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