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启铭事件(河大撞人事件李启铭在哪个单位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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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李启铭事件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河大撞人事件李启铭在哪个单位上班,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李启铭事件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河大撞人事件李启铭在哪个单位上班

李启铭事件(河大撞人事件李启铭在哪个单位上班)

李启铭还是学生,并未在单位上班

李启铭为河北传媒学院毕业生,于2010年10月16日开车在河北大学撞倒两名女学生致一死一伤。2011年1月30日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启铭有期徒刑6年。

2010年10月16日晚9时许,李启铭在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内醉酒驾车,将陈晓凤和张晶晶两名在校女生撞飞,导致张晶晶受伤,陈晓凤死亡。后被闻声赶来的保安和学生截获,在被拦截后,李启铭叫嚣道:“有本事你们去告我,我爸爸是李刚”。“我爸是李刚”迅速成为当时中国最火的流行语,李刚也被网友封为了“四大名爹”之一。

2011年1月30日,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李启铭醉酒驾驶,致1人死亡1人受伤,肇事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法庭鉴于李启铭家属积极赔偿死者46万,伤者9.1万元,取得对方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犯罪嫌疑人李启铭有期徒刑6年。

为什么药家鑫被判死刑,而李启铭没有

虽然二者都造成了人员死亡,但是二者的行为性质不一样。药家鑫的行为属故意杀人行为,而李启铭的行为是酒后交通肇事,因此二者所判刑罚不同。

药家鑫是在撞人之后,见人未死,对死者连捅八刀,令死者当场死亡,他的罪行不是交通肇事罪,而是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显然,药家鑫的行为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因此不符合从轻处罚的标准,后依据法院判决,对其判处死刑。

李启铭在撞人之后,并未对死者继续施加伤害,而死者也是在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李启铭最后被判刑6年有期徒刑。

【扩展内容】

一、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参考资料:药家鑫案中的事实和谎言-人民网“我爸爸是李刚”官民矛盾的化解-人民网

在河北大学撞人的李启铭是否算危害公共安全罪

李启铭应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0-10-2212:28:54)转载标签:杂谈分类:社会评论

“李刚门”事件发生后,有很多疑点尚需澄清。可是,在中国大地上生长的人都已经明白,其实李启铭最后还是没有事,这正如他自己狂喊的:“我爸是李刚。”

第一,李启铭为什么出狂言:我爸是李刚。我认为这是同河北大学新校区的门卫设置有关。因为在坤舆园的南门值班室标有东百楼派出所值班室的牌子,所以,这应当是李启铭向值班民警提示:我爸是公安局的李副局长,你们这帮人是归他管的,见了我还不赶紧让路,否则我让我爸收拾你们。

第二,河北大学为什么现在才出来澄清消息,因为舆论的压力太大了,河北大学虽然在事发之初威胁目击者不准向外界谈起,但任何一个有人性的(日本人和狗除外)人都应该挺身而出,起码是说句公道话。而河北大学的领导在事实隐瞒不住的情况下,才被迫采取了与舆论合作的态度。如果不是网络上的热议,河北大学还是会采取封闭消息的态度,这一点是没有丝毫疑义的。

就此,相关领导人应当主动承担责任,引咎辞职。

而李刚现在才给被害人道歉,也是已经晚了。之所以晚的原因是之前想通过黑白两道的运作而平息这件事,没有想到没能搞定(其本人肯定是很意外的),最后不得不象征性的道歉。如果前期工作做好了,我想,肯定不会有道歉的。

第三,在事发的第二天,保定市公安局的新闻发言人公布说这是一起醉酒交通肇事案,我对此表示强烈的怀疑。具有目击者在网上的爆料,当时其实是两辆车在到处都是学生的坤舆园内疯狂飙车,在明知车可能撞人的情况下,还以70码的速度撒野,肯定是不把学生的生命放在眼里,因为“我爸是李刚”,撞死人也没事的。、

坤舆园内装有监控摄像头,到现在为什么没有公布录像?

到事发现场进行调查的是保定市北市区公安分局的警察,请注意,李刚就是该局主管刑侦的副局长,所以对这个结果的公布肯定是经其授意的,因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刑是显著不同的,前者顶多也就是7年以上,而后者是可能要判死刑的。

第四,相关法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交通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作为一名搞刑侦工作的副局长,对这两种罪行的处罚是很清楚的,所以其肯定会以交通肇事向外公布,而且他具备这样的条件。因为现场调查的都是他的手下,调查结果要向其汇报的。根据警察调查结果的优势证据原则,他说是什么就是什么。而真相可能是李启铭根本就没有喝酒,只不过是为了减轻其罪行而故意做伪证。就是李启铭没有没有故意撞死两个草民的意图,起码也放任的这种结果的发生,不管一个人是否学过法律,都应该明白在学校的开快车是很容易撞到人的,这一点他罪无可恕。而从他撞死人后的无所谓态度,甚至可以断定其就是有撞死人的故意。

第五,北市区公安分局的调查结论应该不具有公信力,原因很简单,从法理上说,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北市区公安分局已经违背了这个原则,从某种意义上说,北市区公安分局和李刚是一体的,它不可能做出对被害人有利的判断。从成本收益的经济分析来说,参与调查的警察和审讯李启铭的警察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也不可能公布李启铭是否喝酒的真相的。因为这个案子是绕不开李刚的,重申一下,李刚的主管刑侦的副局长。

第六,本应回避的北市区公安分局关于醉酒交通肇事的判断因为违背了最起码的回避原则,所以不应被采信。因此,关于因醉酒而交通肇事的说话不成立。从刑法的构成要件来说,李启铭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从主体来说,其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人,主观方面,其希望或放任撞死人的发生,客体来说侵犯了公共安全,客观方面造了一死一伤的重大损害。

杀人偿命,自古皆然。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否则,因为官二代和富二代的飞扬跋扈、草菅人命,人民没有最起码的安全感。

正义的结论是:李启铭应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以死刑。

可是根据中国的现实,实际的操作必然是:李启铭以交通肇事罪处刑7年。然后,由于领导的关照,在保定监狱里享受良好的福利待遇。一年后因表现良好减刑为3.5年,再半年后因病保外就医,继续开着迈腾(也可能升级为辉腾了)飙车撞人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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