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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政策最新规定十条
疫情防控十条措施内容如下:
第一:不麻痹,不大意。
在疫情防控方面,一个小小的疏忽,就可能毁掉来之不易的抗疫成果。坚持做好防护,才能阻断新冠病毒传播。
第二:戴口罩,要坚持。
前去公共场所、密闭空间,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务必正确佩戴口罩。
第三:打喷嚏,讲礼仪。
咳嗽、打喷嚏时产生的飞沫常常携带病毒,可直接或间接导致病毒传播。咳嗽、打喷嚏时一定要用纸巾、手绢来捂住口鼻。
第四:勤洗手,讲卫生。
饭前便后、接触外界物品后,触摸口眼鼻之前,请务必认真清洗双手,遵循七步洗手法,用肥皂(洗手液)和流水揉搓至少20秒。
第五:常通风,不可少。
每天应开窗通风2~3次,每次20~30分钟,尤其是密闭的空调房一定要定期开窗通风。
第六:一米距,更安全。
呼吸道传染病主要通过近距离呼吸道飞沫传播,保持一米以上社交距离可在一定程度上预防病毒感染。守住一米线,出行勿拥挤,保持安全距离,于人于己都有益。
第七:少出门,不聚集。
公共场所人员多、流动大,聚餐、聚会易导致呼吸道传染病传播。因此人多场所不要去,拥挤场所要回避。少出门、不扎堆。
第八:打疫苗,很重要。
接种疫苗是预防疾病最经济、最有效、最便捷的手段。防控新冠病毒,接种疫苗和个人防护一个都不能少。凡是符合接种条件的人员要积极接种新冠病毒疫苗,为构建免疫屏障贡献一臂之力。
第九:讲科学,强免疫。
饮食营养均衡、适度运动锻炼,坚持规律作息,不熬夜,保证睡眠充足,保持良好心态,可以有效增强人体免疫力。
第十:有症状,早就医。
主动做好健康监测,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及时前往发热门诊就诊,途中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告知旅居史、接触史,不隐瞒、不回避,并遵医嘱留观排查。
国家新10条防疫政策
一是科学精准划分风险区域。按楼栋、单元、楼层、住户划定高风险区,不得随意扩大到小区、社区和街道(乡镇)等区域。不得采取各种形式的临时封控。二是进一步优化核酸检测。不按行政区域开展全员核酸检测,进一步缩小核酸检测范围、减少频次。根据防疫工作需要,可开展抗原检测。对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和高风险区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酸检测,其他人员愿检尽检。除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托幼机构、中小学等特殊场所外,不要求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查验健康码。重要机关、大型企业及一些特定场所可由属地自行确定防控措施。不再对跨地区流动人员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不再开展落地检。三是优化调整隔离方式。一是科学精准划分风险区域。按楼栋、单元、楼层、住户划定高风险区,不得随意扩大到小区、社区和街道(乡镇)等区域。不得采取各种形式的临时封控。二是进一步优化核酸检测。不按行政区域开展全员核酸检测,进一步缩小核酸检测范围、减少频次。根据防疫工作需要,可开展抗原检测。对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和高风险区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酸检测,其他人员愿检尽检。除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托幼机构、中小学等特殊场所外,不要求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查验健康码。重要机关、大型企业及一些特定场所可由属地自行确定防控措施。不再对跨地区流动人员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不再开展落地检。三是优化调整隔离方式。
防疫十条规定内容
1.严禁未佩戴或不正确佩戴口罩进入医疗卫生机构;
2.严禁未测量体温进入医疗卫生机构;
3.严禁未查验健康码、行程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
4.严禁不询问流行病学史进入医疗卫生机构;
5.严禁医务人员未经培训上岗执业;
6.严禁虚报、瞒报、漏报、谎报发热患者信息;
7.严禁未设置发热诊室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留诊发热患者;
8.严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流失发热患者;
9.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发热诊室;
10.严禁违反医院感染等疫情防控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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