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形态和教育惩处相结合的认识心得体会(四种形态和教育惩处相结合的认识心得体会和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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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运用和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

【摘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环环相扣,层层设防,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其中“第一种形态”是基础,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筑牢防止党员干部犯错误的第一道防线,关系到全面从严治党的大局。深入理解第一形态的重要意义和内涵,客观分析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并在实践中加以解决,将第一种形态这个基础性形态更好地落实到位,是当前各级特别是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亟待研究和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基层;监督;第一种形态

一、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内涵

监督执纪“第一种常态”即“党内关系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传承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

一是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基本要求就是全体党员要勇于自我批评、自我监督。让党员自我强化党员身份意识和纪律意识,养成自觉接受监督的习惯,自觉远离纪律和规矩的“红线”。

二是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强化了组织责任。要求党组织及时发现党员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适时开展提醒教育,查找问题症结,必要时给予纪律处分。“小病不治,拖下去就有可能成为大病;小错不纠正,发展下去就有可能铸成大错。”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不仅能可以挽救更多的党员干部,也能避免对党的事业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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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好“四种形态”,要突出一个“早”字。“四种形态”是纪检监察机关“三转”的深化,对我们进一步聚焦主业主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具有更清晰的导向要求。“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体现的就是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平时的小问题不抓不管,等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时候查处了,这是对干部的不负责任。只有把违纪的少数人处理到位,形成震慑才能防止大多数人犯错,“拔烂树”是为了“治病树”,“治病树”是为了“正歪树”,烂树不除,病树难治,病树不治,歪树不正。执纪问责这个“杀手锏”,不是为了多处理人,而是让党员干部心存敬畏,手握戒尺,防微杜渐,少犯错误,甚至不犯错误。党章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的职责,我们就要履好职尽好则,对干部经常咬咬耳朵、扯扯袖子,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教育提醒,关口前移,抓早抓小。纪律审查既要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也要重视审查轻微违纪行为,逐步加大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比重,减少严重违纪违法立案查处的比重。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和教育惩处是什么?

1、处理守底要有力。纪律是不可逾越的底线。守住底线,关键是从严执纪,让铁纪生威。一是紧扣事实不抬“准星”。坚持实事求是,是运用“四种形态”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对触犯党纪的行为,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既看事实发生的主观因素又看客观因素,既看事实的性质又看危害程度,切实做到客观公正、不枉不纵。

2、常态规诫要有方。运用第一种形态,方法手段很多,关键是因事而治、对症下药,做到抓早抓小,立改快改,常态常用,把问题解决在始发阶段、萌芽状态。一是咬耳扯袖旁敲侧击。咬耳扯袖重在防患未然,方式方法要恰当贴切,既不必大动干戈,也不能含糊其辞。

3、惩戒震慑要有威。运用“四种形态”绝不是高压惩腐的拐点,而是标志关口前移、越往后越严的起点。对敢于挑战党纪权威的人和事,必须按照中央“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要求,坚决查处,绝不放过,让“不敢”始终成为党员心中最后的防线。

4、容错纠错要有据。运用“四种形态”,要始终贯彻“治病救人”的工作指导,把从严执纪问责与容错、纠错有机统一起来,让受规诫和受处理的同志心服口服。

相关规定:

在认定问题性质上,要特别注重全面分析,防止以偏概全、主观臆断。在量纪处理上,要严格执行党纪条规,根据错误性质和情节,以及量纪标准实施处分,规范方法程序。

运用“四种形态”,要进一步规范方式方法、权限标准、程序手续,防止不负责任的删繁就简留下后遗症,确保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的严谨性、规范性和长效性。

以上内容参考:人民网——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实践中如何理解把握

深刻领会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大意义

首先,要有历史的回放和思考。我们党是有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无论是革命战争年代还是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时期,我们党都始终坚持纪律立党的理念,始终坚持严明党的纪律。比如,大家十分熟悉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就是我们党在革命战争年代重视纪律建设的具体体现;“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根弦不能松”,是当前我们党对党员领导干部最基本的要求。回顾党的历史,我们可以清晰得出结论,纪律就是我们党的生命,必须始终挺起来、立起来、严起来。

其次,要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深化认识。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顺利推进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关系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创新之处就在于通过有效管用的方式,贯彻落实“全面”和“从严”两个方面的要求。“全面”就是实现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监督的全覆盖,用纪律管住8700多万党员和436万个基层党组织,而不是仅仅管住“极极少数”的严重违法犯罪党员干部。“从严”就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用纪律的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及时处理,绝不能养痈贻患、放任自流。要深刻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必须把加强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

第三,要从标本兼治的角度进行领悟。从审理的大量案件中可以抽象出这样一个结论:破“法”无不从破“纪”开始,且发展的轨迹往往都是一样的:先从出现违纪苗头到逐步越过纪律底线,之后又从一般违纪发展到严重违纪,最后量变引起质变,演变为涉嫌违法犯罪。同时,从违纪人员数量看,也是按照上述轨迹依次递减。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着眼于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通过设置层层防线,一级一级地进行阻挡和处理,而且处理措施越来越严厉。因此,持之以恒地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立足党的纪律扎紧笼子,就是坚持抓早抓小促进治本,就是不断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四,要从我们党一贯的方针政策进行理解。早在1942年延安“整风”运动中,毛主席就提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指出“对以前的错误一定要揭发,不讲情面,要以科学的态度来分析批判过去的坏东西,以便使后来的工作慎重些,做得好些,这就是惩前毖后的意思”,“揭发错误、批判缺点的目的,好像医生治病一样,完全是为了救人”。党章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过去有一种倾向,纪委往往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就没人管、不追究。长期对小问题视而不见,等问题大了再查办,一处理就只能“算总账”。从结果上看,造成我们的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老虎”究竟是怎么长大的?不少都是一路腐败、一路带病提拔过来的。通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从“小节”抓起,严明党的纪律,可以有效防止党员干部带病往前走,把“好同志”与“阶下囚”中间曾经组织不管、纪律不管的地带改造成“带电”的缓冲区,防止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现象出现。这既是对党的事业负责,也是对广大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

正确理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科学内涵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严格依据纪律的尺子进行划分的,覆盖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纪情形或苗头,且各个形态之间呈现明显的违纪轻重和处置层次之分,每一个党组织、每一名党员都不能置身事外。这是各级纪委履行党章所赋予职责的重要遵循。

首先,要紧紧扭住“常态”不放。对出现违纪苗头或轻微违纪的,及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由党组织出面咬咬耳朵、扯扯袖子,让本人红红脸、出出汗,而不能放任自流,更不能放水养鱼。这项工作一旦成为“常态”,使党内生活正常化,绝大多数党员干部就会远离纪律底线,不至于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其次,要正确把握“大多数”。对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要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及时作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相对被惩处的违纪党员而言,此类情况应该成为“大多数”,这也体现了对党员干部从严管理、从严要求,有利于防止小错变成大错。

第三,要坚决惩处“少数”和“极极少数”。正如一片森林中出现病树、烂树的概率总是存在的一样,作为一个拥有8700多万党员的大党,个别党员干部也可能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走上严重违纪甚至涉嫌违法犯罪道路。对这些党员干部,构成严重违纪的,必须及时给予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如果构成严重违纪且涉嫌违法,必须果断进行立案审查。在惩治腐败问题上,中央的态度十分坚决,始终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始终强调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始终要求以猛药去疴的决心、刮骨疗毒的勇气,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我们要认真领会和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用最坚决的态度减少腐败存量,用最果断的措施遏制腐败增量,始终做到态度不能变、决心不能减、尺度不能松。

综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一种工作要求,更是一个工作目标。“四种形态”的每一种形态都是从严治党的利器,都很好地诠释了“严是爱、松是害”的道理。只要在前两种形态上把功夫下足,所在地方和部门的政治生态就会大大改善,相应发生严重违纪问题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减少。按照这样的要求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所带来的结果自然而然依次为“常态”、“大多数”、“少数”和“极极少数”。同时,在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下,如果没有普遍实现“常态”和“大多数”,“极极少数”的蔓延就有可能发生。因此,“四种形态”环环相扣、科学有效,是完整的监督执纪科学体系。

如何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第一,准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关键在于深刻领会全面从严治党的本质要求。全面从严治党,要靠严明纪律管全党、治全党,每一名党员、每一个党组织都在其中,不能例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但绝非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四种形态”中,每一种形态对应问题的严重性层层递增,而所涉范围层层递减,是从无数个案中抽象出来的,是有的放矢的,既彰显铁腕反腐、惩前毖后的坚决态度,也体现严管厚爱、治病救人的良苦用心。只有自觉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我们才能正确理解和把握好“四种形态”,做到方向始终不偏不倚、行动更加有力有效。一方面,要切实增强思辨力和领悟力,深刻认识“四种形态”的提出,绝非反腐败斗争的重大转向,绝不会导致反腐败斗争力度减弱。恰恰相反,这更加体现了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认识的深化,对党员干部的标准更高了、要求更严了。我们要始终保持政治定力,踩着不变步伐,在把握力度和节奏中一步一步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深入。另一方面,要牢固树立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决不能用惩处少数问题干部来代替日常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干部犯错误、组织有责任。对于党员干部身上存在的问题,一定要敢抓敢管、严抓严管,小过即问、小错即纠,及时阻断从前一种形态向后一种形态发展的路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身也要养成在监督下工作的习惯,决不能把严管当成“包袱”,对组织的约谈函询,要认真对待、主动配合,对同志的批评提醒,要虚心接受、即知即改。

第二,准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核心在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四种形态”体现和诠释了纪严于法、纪先于法的要求,旨在建立更前沿、更严密的“防御阵地”,防止从纪律的底线退守到法律的底线;防止对“小问题”视而不见,一处理就“算总账”;防止不出事都是“好同志”,一出事就成了“阶下囚”。因此,我们在工作实践中,要自觉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体现到监督执纪问责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在理念思维上,要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着眼全局、点面结合,不仅要坚决把传染性强、破坏力大的“烂树”连根拔掉,还要治“病树”、正“歪树”,防止病毒蔓延,以达到保护好整个“森林”健康生态的效果;在工作内容上,要处理好抓大案要案与抓早抓小的关系,既抓“大”不放“小”,又抓“小”不放“大”,做到“大病”“小病”一起治,对于大案要案要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查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也要及时纠正,决不能将小问题养成大问题;在方式方法上,要处理好保持一致与探索创新的关系,既要讲政治、顾大局,坚持与中央、中央纪委保持高度一致,也要从实际出发创造性抓落实,大胆创新工作模式和方法,特别是要注重总结实践中好经验、好做法,在巩固的基础上力求新突破、新提升;在途径把握上,要处理好查办案件治标与教育制度治本的关系,在继续抓好反腐治标的同时,通过强化思想教育和制度建设,全面唤醒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扎细扎密扎牢制度的“笼子”,逐步朝着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目标迈进。

第三,准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根本在于落实好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贵州省委近期将印发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清单,目的是要督促各责任主体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中,找准自身责任定位,知责明责、履职尽责,把“四种形态”落实到管党治党的具体行动中。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更要聚焦主业主责,持续深化“三转”,用好纪律这把管党治党的尺子,使“四种形态”有机地融入到监督执纪问责各项工作之中。具体来说,要重点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要紧紧扭住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放,严防“四风”反弹回潮。综合用好抓重要节点、抓具体问题、抓执纪监督、抓通报曝光等有效手段,驰而不息正风肃纪,真正让顶风违纪者“长记性”,让心存侥幸者“收住手”。深化拓展民生监督工作,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并就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有关职能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加强监督执纪问责,让群众看得到、体会得到更多的获得感、受益感。二要深化纪律审查工作,切实把纪律执行到位。在审查时机上,要定期清理线索,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更多地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轻处分等方式来处理。在审查对象上,要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特别是要突出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在审查内容上,要突出政治性,把是否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作为纪律审查的重点。在审查程序上,要坚持快查快结,集中精力把主要违纪问题查清后,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三要强化教育警示,推进源头防治。统筹抓好大约谈、大宣传、大培训等工作,传达上级精神、传导履责压力、传授履职技能,让各级党员干部受教育、受警醒,认识到管党治党的责任,感受到纪律真正严起来、立起来了,自觉坚持理想信念宗旨这个“高线”,坚决守住党的纪律这条“底线”,永葆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本色。

约谈分"四种形态"谈什么怎么谈现在有明确规定

约谈主要采取预防提醒谈话、询问示警约谈、纠错诫勉约谈、问责处分约谈四种形式进行,做到常态化、规范化、精准化。

预防提醒谈话主要针对党员干部增强纪律规矩意识、廉洁自律意识,增强遵纪守法自觉、廉洁从政自觉、履行“一岗双责”自觉,提高抵御腐败侵蚀能力为目的的组织谈话;

询问示警约谈为针对有反映问题线索,需要全部或者部分找党员干部本人进行核实,或者发现党员干部有明显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督促其主动向组织澄清或者说明问题的组织约谈;

纠错诫勉约谈为针对存在轻微违纪违规现象和问题,给予适当组织处理的党员干部,开展以纠错诫勉为目的的组织约谈;

问责处分约谈为针对因履职不到位等原因,给予问责处理的党员干部,或者存在违纪问题,给予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开展以帮助其正确对待处理,深刻反思错误,切实吸取教训为目的的组织约谈。

约谈分"四种形态"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根据《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践运用暂行规定》

第三条  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规依纪、纪在法前。以党纪党规为根本依据和准绳,严格遵循《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则,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动辄则咎。

(二)实事求是、分类施策。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区分“四种形态”适用范围,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开展监督执纪问责。

(三)民主集中、程序规范。坚持集体讨论决定,按照相关程序规范实施。

(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社会、法纪效果,维护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扩展资料

“四种形态”运用规则和方式

《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践运用暂行规定》

第四条  针对党员存在的问题,区分其性质、情节和后果分别进行处理。

(一)适用“第一种形态”的,给予提醒教育。包括约谈、函询、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在专题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作检讨、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

(二)适用“第二种形态”的,给予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党纪轻处分包括党内警告、严重警告;组织调整包括终止党代表资格、停职、调离岗位、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其他调整措施等。

(三)适用“第三种形态”的,给予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党纪重处分包括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重大职务调整包括降职和降低两个或两个以上职级层次的重大职务调整。

(四)适用“第四种形态”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参考资料:烟台大学纪检监察工作网-关于实践运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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