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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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什么?

根据十六大党章第十九条的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有六项职权。它们分别是: 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修改党的章程; 选举中央委员会; 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有哪些职权

党章第十九条规定的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六项职权具体是:

(1)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2)听取和审査中央纪律检査委员会的报告;

(3)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4)修改党的章程;

(5)选举中央委员会;

(6)选举中央纪律检査委员会。

扩展资料:

召开方法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第二十五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

(二)被停止党籍,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三)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有哪些职权?

党章第十九条规定的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六项职权具体是:

(1)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2)听取和审査中央纪律检査委员会的报告。

(3)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4)修改党的章程。

(5)选举中央委员会。

(6)选举中央纪律检査委员会。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选举产生党的中央领导机构的权力。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不称职或不能正确行使权力的委员进行罢免。

二是检查监督权。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对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任期内的主要工作。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要听取和审议它们的报告,检查和监督它们贯彻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三是重大问题决定权。党的指导思想、奋斗纲领以及一个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等重大问题,要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上充分讨论并作出决定。党章作为党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总依据,必须由代表全党意志的全国代表大会来制定和修改。

以上内容参考 陕西党建网-如何理解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六项职权?

属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的是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修改党的章程;选举中央委员会;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二条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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