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区别(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一样,其权利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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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有何分别

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明确标明可转让的信用证,即这种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由原受益人(第一受益人)通过银行,将该游颤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若干燃磨山第二受益人。而非可转让信用证则不可以有上述转让行为。而后者是中间商同时操作的两个信用证,即实际买家以中间商为受益人开立一皮中个信用证,然后,中间商据此以自己为开证申请人,以实际卖家为受益人开立一个信用证。

换句话说,前者是一个信用证,而后者是两个信用证,这是二者的主要区别。

问一下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有什么区别阿

分类: 商业/理财 贸易

问题描述:

我们公司想进口链册尼日利亚的产品,是从美国一家公司买, 可是我们的族谈最终买家是山东一家公司,美国公司要求我们开可转让信用证,可是我们不想占用资金,也想让山东的客户给我们开可转让信用证,可是可转让信用证只能用一次,不可以转两次。请高明的人指教一下,怎样才能不占用公司资金而能顺利进口

解析:

背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 Letter of Credit)的功能系适用于如下贸易方式:

进口商为其市场的需要,须进口商品,寻找货源;而制造商或供应商须开拓市场,寻找客户。两者之间因某种原因不能直接通商或来往,故须请中间商介入,把进出口业务联系在一起,而从中谋取利润。

中间商为了保住商业秘密,不愿将货源或商业渠道予以公开,以为赚取其中间的利润。故进口商与中间商签约进口所需货物,尔后中间商再与出口商签约,推销其产品,这种贸易方式称“三方两份契约”方式。

三方即出口商、中间商、进口商签订两份契约。中间商与进口商签订的契约,称第一份契约。依第一份契约所开具的信用证称原信用证(Original Letter of Credit),亦称主信用证(Prime Letter of Credit)。

另外,中间商与出口商签订契约,称第二份契约,依第二份契约开具的信用证,称背靠背信用证(Back-to-Back Letter of credit),亦称附属信用证(Subsidiary Letter of Credit)。

原信用证的受益人系为背靠背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即原信用证的出口方变成背靠背信用证的进口方。

原信用证的通知银行,往往是背靠背信用证的开证银行。

为了实现这种贸易方式,在支付结算中可采用背靠背信用证(

Back-to-Back Letter of Credit),但背靠背信用证是以原信用证(Original Credit)为后盾(Backed)而开发的。

原信用证与背靠背信用证所列条款的不同点是在价格上有差额,原信用证价格高,背靠背信用证价格低,高低之差系为中间商所获的商业利润或佣金。

关于交货日期,背靠背信用证所列的交货日期在前,原信用证所列交货日期在后,以保证按期交货。

开立背靠背信用证的银行为了减少风险,保护其权益,故在信用证列有如下条款:

凭原受益人提示于×年×月×日×××银行(原信用证的开证银行)开立的第×××号原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之后,才兑付背靠背信用证项下的汇票。

The credit amount is payable to you upon our receipt from the above accountee of the documents required under the Bank (Issuing Bank of Original Credit) L/C No.

dated.

上述条款称限制性条款,凡不能满足此条款所列的要求,背靠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就得不到货款。

背靠背信用证的风险在于:不论进口商因故倒闭或死亡,或对契约货物不能付款,或出口商(即制造棚穗宏商)因故不能交货,或货物的性能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等,其中间商都要承担责任。

可转让信用证

1.依信用证金额可分为全金额与部分金额转让

①全金额转让(Total Transfer)

第一受益人根据货源的分布情况,若货源来自一家厂商,而且装运货物不准分批装运,只能一次装运时,必然将开具信用证的全金额转让给第二受益人。

②部分金额转让(Partial Transfer)

若只将可转让信用证所列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称部分金额转让。UCP第44条规定,若原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则第一受益人可将信用证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并由受让人分别装运,分别依信用证规定办理议付、承兑或付款。

2.依是否替换商业发票,可分为不替换发票与替换发票转让

①不替换发票转让(Transfer without Substitution of Invoice)此种转让方式系信用证的原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 部分转让给受让人,即由第二受益人装运货物并备妥所须单据,通过第一受益人或以第一受益人的名义直接向议付银行办理议付或付款。此种方式较为简便,在国际贸易的实务中通常予以采用。

②替换发票转让(Transfer with Substitution of Invoice)作为中间人的第一受益人,不愿让第二受益人知悉买主的商号名称,第一 受益人就可采用替换发票的方式保密。

其具体作法是,由第二受益人装运货物后,第二受益人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提示单证办理议付或付款。银行将第一受益人提供的商业发票来替换第二受益人提示的发票。第一受益人所提示的发票金额要大,两张发票的差额为中间人赚取的利润。议付银行议付后,将第一受益人所提示的发票及其他单据一并寄往开证银行索偿。

3.依是否变更转让信用证所列条件,可分为原条件转让或变更条件转让。

①原条件转让使用信用证权力的转让,一般来讲,应依照原信用证所列条件予以转让,称原条件转让,这种作法简便易办,风险较校凡原条件转让应载明如下文句,以示其转让功能。

----本信用证系依原信用证所列的条件转让。

This Credit can be transferred only on the terms andconditions specifed in the Original Credit.

②变更条件转让是指信用证权力转让后,原信用证所列条件已作变更,例如:----金额和单价比原金额和单价降低;----信用证期限,提示单证日期及装运期限,比原信用证条件提前;----投保金额比原信用证投保的百分比增加。

除变更上述条件外,若有需要变更其他条件就视情况而定。

4.转让地点,可分为国内转让和国外转让①国内转让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的使用权力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其地点系同一国境,称国内转让。在信用证中应载明如下文句:----本信用证转让仅限同一国境转让给第二受益人。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only to a second Beneficiary inthe same country.

②国外转让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使用的权力转让给另一国境的第二受益人,称国外转让。在信用证中应载明如下文句:----本信用证转让于××××国家的第二受益人。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to a second Beneficiary in the×××.

5.由谁来转让,可分为银行转让与私人转让①银行转让凡依照信用证所列条款,明文规定由银行转让或通过银行办理转让手续者,由第一受益人向银行提出申请书,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则银行应给予第二受益人转让通知书(Advice of Transfer)。

②私人转让经协商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同意作私人转让,第一受益人必须给第二受益人书面的私人转让通知书(Letter of Personal Transfer)采用私人转让方式,必须是第一受益人与第二受益人有长期合作的基础,互相信任,而第一受益人须作两件事,一是将收到信用证的原本复制件提供给生产厂,以资证明可转让信用证已收到,使生产厂放心。二是于生产厂交货装船后,第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共同签署转让申请书,请银行将款项转给生产厂。

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的区别是什么?

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的区别是:

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并非原始信用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的意旨,而是受益人的意旨,申请人和开证行与背对背信用证无关。可转让信用证的开立是申请人的意旨,开证行同意,并在信用证加列“是否可以转让”字样,始可开出可转让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是凭原始信用证开立的,两证同时存在。而可转让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出去,原始信用证失去那部分金额之存在。

背对物宏段背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得不到原始信绝宽用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可以得到开证行的付款保证。

开立背对背罩誉信用证的银行就是该证的开证行。可转让信用证是转让行按照第一受益人的指示开立的,条款变更后通知第二受益人,该转让行地位不变,仍是转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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