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这个问题,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定等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什么和政治规矩
(一)遵守政治纪律态度不坚决
大局观念和长远发展意识有待加强,有时不顾长远发展追求短期效果和成绩。政治敏感性不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不足,有的干部在公开场合口无遮拦,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说三道四,甚至捕风捉影;有的自视“消息灵通”,透露一些所谓“内部消息”;还有的对社会上、网络上出现的一些政治谣言和错误言论,不抵制、不斗争,甚至随声附和。有的对歪风邪气不作斗争,视而不见、装聋作哑。
(二)遵守党的组织纪律不严格
执行民主集中制基本程序不严格,存在随意性和简单化现象,有的议题事先没有征求意见,发扬民主不充分,有时搞临时动议,造成仓促议事,充分酝酿讨论的时间偏短,听取干部职工的意见或建议不够。党内生活制度执行不到位,致使“三会一课”等党内生活制度停留在纸上。学习教育搞形式。班子成员之间批评与自我批评氛围不浓,搞一团和气。对干部职工中存在的一些不良风气批评和整治力度不大,总是手下留情。存在抓业务工作与抓反腐倡廉工作“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一岗双责”还没有真正落到实处。
(三)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配套规定、转变作风不到位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得到了很大的改观,但是仍然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思想认识还不够到位。有的班子成员认为贯彻八项规定是一阵风,使八项规定的实际效果打了。二是会议多文件多的问题依然没有很好解决。涉及全区层面的会议明显减少,但工作部署、协调方面的会议又明显增多。公文冗长的问题始终得不到有效解决,哪些该发哪些不该发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三是深入基层调研解决突出问题的力度仍然不够,特别是真正沉下心来深入基层切切实实为群众解决几件突出问题的工作少。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行为怎么处分
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后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改组、解散。相关条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八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给予什么处分
视严重程度给与下列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或者开除党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九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四十一条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第四十二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党中央批准。对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应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共产党员网-中国共产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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