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饮用水卫生标准和饮用水必须符合什么卫生标准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法律主观: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中有详细的规定。规定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pH、总硬度等项目的指标。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
法律客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2.1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2.2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
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
1.一般原则《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详见附录2.1〕中的4.1.1〜4.1.4是指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的一般原则。如果在实际饮用水中存在。GB5749—2006文本中没有规定的污染物,则按此原则处理。本标准所指水质要求是指居民用户端水质必须符合GB5749—2006的要求。2.饮用水必须消毒《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的4.1.5规定“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这是一条总的要求。考虑到供水的各个环节都存在致病菌污染的可能性,即使是取深层地下水作为水源,原水中未曾检出过大肠菌群等指标菌,也应经消毒处理。经过消毒并保留一部分余量的消毒剂,对饮用水在出厂后的输配水管道、蓄水容器中可以起到防御微生物污染的作用,增加饮用水的安全性。关于有烧开水习惯的地区,集中式供水能否不消毒的问题,标准修订组认为,将水煮沸是一种行之有效的饮水消毒方法,但喝烧开水的人,还有日常用水,使用未经消毒的水洗涤、漱口和洗涤生吃的蔬菜、水果,也是一个重要的传染途径。因此,即使在有喝开水习惯的地区,生活饮用水消毒仍然是必要的。3.饮用水消毒应有余量《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的4.1.6中规定几种常用消毒剂的与水接触时间、出厂水中限值、出厂水中余量和管网末梢水中余量等,这些是根据经验数据作出的规定。决定饮水消毒效果的因素是消毒剂浓度和接触时间。4.关于紫外线消毒关于紫外线消毒饮用水的问题在GB5749-2006中没有提及,这是因为至今没有报道现用的紫外线消毒饮用水后会产生什么有害副产物,无法设定限制条件和设定限值。GB5749—2006没有提及紫外线消毒,并不妨碍它在饮用水消毒中的正确使用。若采用紫外线消毒饮用水可参照《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501)的紫外线强度(70uw/cm2)的要求执行。5,小型水厂和农村分散式供水分质指标放宽GB5749-2006中4.1.7规定“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因条件限制,水质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4执行……”,这项规定主要是考虑我国有部分农村地区,受经济和技术条件的限制,要执行。GB5749—2006规定的全部指标在短期内是有困难的。这里所说小型集中式供水是指供水规模为日供水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下),部分指标可暂时执行。GB5749—2006的表4规定,其他指标仍按规范中表1、表2和表3执行。6,突发性公共事件时感官和一般化学指标可放宽GB5749—2006的4.1.8规定,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中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这是因为在GB5749修订期间,一些沿海地区城市发生海水倒灌现象,使生活饮用水略带咸味。这种现象可能经常发生,而目前尚难改变现状。GB5749修订组认为这类突发性公共事件时,如果只是影响饮用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并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可由当地政府决定适当放宽。如果在水质改变中涉及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或存在威胁时,就需要谨慎对待。如果突发事件可能会发生传染病的威胁时,就应当十分慎重对待,由集中式供水传播传染病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7.饮用水水源情况规定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3838(详见附录2.2)要求,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T14848要求〔详见附录2.3〕。本文介绍了关于“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的内容。欢迎登陆中达咨询,查询更多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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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必须符合什么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从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和保证人类生活质量出发,对饮用水中与人群健康的各种因素(物理、化学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规定,以及为实现量值所作的有关行为规范的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一定形式发布的法定卫生标准。2006年底,卫生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完成了对1985年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工作,并正式颁布了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
生活饮用水包括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生活饮用水是否卫生安全,需经过专业检测确定,不能仅通过“看、闻、尝”等简便方法来识别。根据我国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合格的生活饮用水除感官性状良好,即透明、无色、无异味和异臭、无肉眼可见悬浮物等外,水中还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所含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也不得危害人体健康等。
一般情况下,集中供应的自来水是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理论上可以生饮。但为了有效抑制配水管网中细菌等微生物的繁殖而影响供水水质,自来水在到达用户时存在一定的余氯量,应煮沸后饮用。同时,家庭中应使用质量合格的管材和管件,并禁止自来水管与其他非饮用水管道相通。
专家称,饮用水下限是pH值6.5,上限8.5。水只有在这样的酸碱环境下,老百姓喝了才安全、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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