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中国一共签订了多少条不平等条约分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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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有哪些

一、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有哪些

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中国一共签订了多少条不平等条约分别是什么

1、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有:

(1)南京条约1842年8月29日;

(2)中英五口通商章程1843年7月22日;

(3)望厦条约1844年7月3日又称《五口通商章程》;

(4)黄浦条约1844年10月24日即《五口贸易章程》;

(5)中英天津条约1858年6月26日;

(6)中法天津条约1858年6月27日;

(7)中俄天津条约1858后6月13日;

(8)中美天津条约1858年6月18日;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不平等条约是否有法律效力

不平等的条款有没有法律效力,要依据当事人是否申请撤销合同而定。如果当事人申请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相关法律规定: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中国一共签订了多少条不平等条约分别是什么

1.中俄蒙协约(民国4年(1915年)6月7日,中国与俄国,签约地点:外蒙古,恰克图)

2.民四条约(二十一条)(民国4年(1915年)5月25日,中国与日本,签约地点:北京)

3.满洲里界约(1911年(宣统三年)12月20日,中国与俄国,签约地点:满洲里)

4.中英续订藏印条约(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4月27日,中国与英国,签约地点:北京)

5.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正约(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12月22日,签约地点:北京)

6.辛丑条约(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9月7日,签约地点:北京)

7.广州湾租界条约(或中法互订广州湾租界条约)(时间:1899年(光绪二十五年)11月16日;签约地点:广州湾;中国与法国)

8.订租威海卫专条(时间: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7月1日;签约地点:北京;中国与英国)

9.展拓香港界址专条(时间: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6月9日;签约地点:北京;中国与英国)

10.中俄旅大租地条约(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3月27日,签约地点:北京。1898年5月7日在俄国圣彼得堡签订了《续订旅大租地条约》)

11.中德胶澳租界条约(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3月6日,北京;中国与德国)

12.中日通商行船条约(1896年(光绪二十二年)7月21日,签订于北京)

13.中俄密约(1896年(光绪二十二年)6月3日,莫斯科)

14.马关条约(1895年(光绪二十一年)4月17日,马关,与日本)

15.中英会议藏印条款(1890年(光绪十六年)3月17日,印度加尔各答;补充修订:1893年12月5日,大吉岭)

16.中葡和好通商条约(1887年(光绪十三年)12月1日,与葡萄牙,北京)

17.中英烟台条约(1876年(光绪二年)烟台;中国与英国)

18.中日北京专条(1874年(同治十三年)10月31日)

19.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1864年(同治三年)10月7日,塔尔巴哈台)

20.中德通商条约(1861年(咸丰十一年)9月2日,天津)

21.北京条约

a)中俄北京条约(1860年(咸丰十年)11月14日,北京)

b)中法北京条约(1860年(咸丰十年)10月25日,北京)

c)中英北京条约(1860年(咸丰十年)10月24日,北京)

22.天津条约

a)中法天津条约(1858年(咸丰八年)6月27日,天津)

b)中英天津条约(1858年(咸丰八年)6月26日,天津)

c)中美天津条约(1858年(咸丰八年)6月18日,天津)

d)中俄天津条约(1858年(咸丰八年)6月13日,天津)

23.中俄瑷珲条约(1858年(咸丰八年)5月28日,瑷珲)

24.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1854年(咸丰四年)7月5日,上海)

25.中俄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1851年(咸丰元年)8月6日,伊犁)

26.黄埔条约(1844年(道光二十四年)10月24日,与法国,黄埔)

27.望厦条约(1844年(道光二十四年)7月3日,与美国,望厦村)

28.虎门条约(1843年(道光二十三年)10月8日,与英国,虎门)

29.南京条约(1842年(道光二十二年)8月29日,与英国,南京)

30.日美亲善条约(神奈川条约),1854年,日本,美国

31.日美修好通商条约,1858年,日本,美国

32.日俄和亲通好条约(下田条约),1855年,日本,俄国

34.江华条约(日朝友好条约),1876年,朝鲜王朝,日本

35.济物浦条约,1882年,朝鲜王朝,日本

36.日韩议定书,1904年,大韩帝国,日本

37.日韩新协约,1904年,大韩帝国,日本

38.日韩保护协约,1905年,大韩帝国,日本

39.第三次日韩协约,1907年,大韩帝国,日本

40.日韩合并条约,1910年,大韩帝国,日本

41.朝美修好条约,1882年,朝鲜王朝,美国

42.驻韩美军地位协定韩国,1966年,韩国,美国

43.色佛尔条约,1920年,奥斯曼帝国,协约国

44.摩德洛斯停战协定,1918年,奥斯曼帝国,协约国

45.英埃条约,1936年,埃及,英国

46.维持现状协定,1947年,锡金,印度

47.特里亚农条约,1920年,匈牙利,协约国

48.圣日耳曼条约,1920年,奥地利,协约国

49.布列斯特-立托夫斯克和约,1918年,苏俄,同盟国

50.美巴条约,1903年,巴拿马,美国

51.讷伊条约,1919年,保加利亚,协约国

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及其内容是什么

1842.8.中英《南京条约》∶

·割香港岛给英国;

·赔款2100万银元;

·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

·英商进出口货物缴纳的关税税率,中国须同英国商定。

影响:

·它不但破坏了中国的领土主权,而且使它成为英国侵略中国的基地。

·巨额赔款加重了人民的负担,不仅是对中国人民的无耻掠夺,而且开创了侵略者对中国勒索赔款的先例。

·五口的开放,使我国东南沿海的门户被打开了,便利了外国资本主义世界的侵入。

·协定关税的规定,使中国开始丧失了海关的主权,为外国侵略者对中国进行经济掠夺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中国转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2、1943.中英签定《五口通商章程》《虎门条约》作为南京条约的补充条约.英国从中取得“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在通商口岸租赁土地、房屋和永久居住的特权。

3、1944.美国强迫中国签定《望厦条约》。美国享有英国在《南京条约》及其附件中取得的除割地、赔款外的一切特权,同时还扩大了侵略权益。如美国兵船可任意到中国各通商港口“巡查贸易”;美国人有权在通商口岸“开设医院,建立教堂”等。

4、1944.冬,中法《黄埔条约》,法国享有美国在《望厦条约》中取得的一切特权,还规定,允许法国天主教在通商口岸自由传教,修建坟地。清朝地方政府负责保护教堂和坟地。

5、1858.分别与俄、美、英、法签定《天津条约》∶

·外国公使进驻北京;

·增开牛庄、淡水、南京、汉口等十处为通商口岸;

·外国军舰和商船可以在长江各口岸自由航行;

·外国人可到中国内地游历、经商、传教;

·清政府赔偿英法两国军费各200万两白银,赔偿英商损失200万两白银。

6、1960年,与英法分别签定《北京条约》.第二次鸦片战争结束.条约内容:

·请政府承认《天津条约》继续有效;

·增开天津为商埠;

·割九龙司地方一区给英国;

·准许华工出国;

·对英法两国赔款各增至800万两白银。

7、1885年《中法新约》规定:清政府承认法国对越南的殖民统治;在中越边界开辟商埠;中国日后在广西、云南修筑铁路应与法国商办;法国从基隆和澎湖撤军。这样,法国不仅达到了侵略越南的目的,还最先取得了在中国修筑铁路的特权。法国侵略势力从此伸入我国云南、广西,中国西南的门户被打开了。

8、1895.4.中日《马关条约》的主要内容:

·割辽东半岛、台湾及其附属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

·赔偿日本军费白银二亿两;

·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日本轮船可沿内河驶入以上各口;

·允许日本在中国的通商口岸开设工厂,产品运销到中国内地免收内地税。

这是继《南京条约》以来最严重的不平等条约,它给近代中国社会带来严重危害:

一、台湾等大片领土的割让,进一步破坏了中国主权的完整。这是日本继俄国之后,对中国领土进行的一次严重的掠夺。它迫使台湾和祖国隔离,并且刺激了列强瓜分中国的野心。此后,帝国主义各国争相在中国划分“势力范围”,中国的民族危机进一步加深。

二、巨额的赔款,加剧了中国人民的负担。清政府无力偿还,不得不大量举借外债,便利了列强通过贷款控制中国的经济命脉。

三、新的通商口岸的开放,使帝国主义侵略势力深入到中国内地。

四、允许日本在华投资设厂,其他列强援引“利益均沾”的条款。争先恐后的在中国开设工厂,进一步掠夺中国的原料和廉价劳动力,严重阻碍了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

《马关条约》反映了帝国主义资本输出、分割世界的侵略要求。外国资本主义对中国的侵略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化的程度大大加深了。

9、1901年9月,清政府被迫与英、俄、德、法、美、日、意、奥以及比利时、荷兰、西班牙11国签订丧权辱国的《辛丑条约》。主要内容有:

一、清政府赔偿白银4.5亿两,分39年还清,本息共计9.8亿两;

二、划定北京东交民巷为“使馆界”,界内不许中国人居住,由各国派兵保护;

三、拆除北京至大沽的炮台,准许各国派兵驻守北京至山海关铁路沿线要地;

四、惩办义和团运动中参加反帝斗争的官吏,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加入反帝性质的组织,对反帝运动镇压不力的官吏,“即行革职,永不叙用”;

五、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位居六部之上;

六、修订商约。清政府同意将各条约中通商行船的内容加以修订,以便利帝国主义扩大对中国的侵略。

《辛丑条约》的签订,给中国造成了严重危害:

一、巨额的赔款,是列强对中国空前的大规模勒索;为支付这笔赔款,清政府加紧搜刮人民,使中国人民生活更加贫困,社会经济更加凋敝。

二、在北京设立的“使馆界”,实际上是“国中之国”,是帝国主义策划侵略中国的大本营。外国侵略者控制京津地区,使清政府完全处于军队的控制之下,便于侵略者直接派兵镇压中国人民的反帝斗争。

三、按照条约规定,清朝官吏严厉镇压中国人民的反帝斗争,进一步成为帝国主义帮凶。

四、该设外务部的规定,便于清政府能够按照外国侵略者的意旨实行卖国的外交政策。

《辛丑条约》是帝国主义国家强加给中国的一个严重的不平等条约,列强除了穷凶极恶地对中国敲诈勒索外,还重新确立了以慈禧太后为首的清政府继续充当它们在华的代理人。从此,清政府彻底成为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工具。《辛丑条约》的签订,标志着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统治秩序的完全确立,中国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形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