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明确三类教育惩戒(惩戒与惩罚该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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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新规3月起实施,哪些不当教育行为被明确禁止

教育部明确三类教育惩戒(惩戒与惩罚该如何区分)

教育部颁布的《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同时,根据程度轻重,《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

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包括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较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包括德育工作负责人训导、承担校内公共服务、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教育、被暂停或者限制参加游览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等;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包括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

为了防止实践中个别教师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实施,《规则》专门对禁止实施的七类不当教育行为作了明确和细化。

1、身体伤害,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2、超限度惩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3、言行侮辱贬损,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4、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5、因学生个人的学习成绩而惩罚学生;

6、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7、指派学生代替自己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通过划定这些“红线”,有利于教师规范行为、把握尺度,也有利于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各中小学校要在教育部门指导下,根据“规则”对学校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结合本校学生特点,通过完善校规校纪规定明确相应的教育惩戒措施。中小学校通过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规范教育惩戒的可操作性。校规校纪和实施细则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应当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学校利用入学教育、班会等多种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学校指导班主任教师组织制定班规或班级公约,根据实际建立健全学生教育保护辅导机制,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学生申诉委员会等各种制度,健全教育惩戒实施和监管、救济的工作机制,推动学校和教师依法正当履行职务。

教育部明确教育惩戒不是惩罚,惩戒与惩罚该如何区分

教育教学过程中的惩戒,其主要的目的是为了教育学生,而且能够让学生积极、主动地接受。但惩罚学生很多情况下,会对学生构成伤害,而且老师的主观性较大。

一直以来教育是我们关注的一个重点,其中就老师体罚学生这样一条规定,就经过了大家反复的讨论、认证。

很多时候正确的惩戒学生,对于学生的学习,以及规范学生相应的行为,有着很积极的作用。但如果是惩戒过度,就会成为惩罚的情况。

如果是惩罚的情况下,就会使得学生不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相反也会让他们受到伤害,相应的也就会起到相反的作用。

就我个人看来,教育教学过程中,惩戒和惩罚两者应该用下面两个方法来区分。

一、对于学生成长有无益处

惩戒学生的主要目的,在于让学生通过惩戒,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而且从中汲取教训,慢慢改正自己的错误。

惩戒的方式对于学生的成长,有着很大的好处存在,而且相应的作用也比较积极,能够被学生所接受、容纳。

惩罚的存在很多时候,都会给学生带来身体和心灵的伤害,对于学生的成长毫无益处。使得学生不仅认识不到自己的错误,还有可能因此而出现厌学、讨厌老师的情况。

二、能否对学生构成伤害

对于学生来讲,适度的惩戒能够帮助学生成长,而且也不会在身体和心理上,留下严重的伤害。

但如果是恶意的惩罚学生,就会出现一些超越学生,身体承受极限的问题。这样的情况下,不论是身体,还是在心灵上,都会给学生带来巨大的伤害。

所以在我个人看来,老师在教育学生时候,一定要把握好度,避免给学生的身体、心灵,带来严重的伤害。

教育部关于对学生惩戒的规定

法律分析:教育部制定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做出规定。强调了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的具体方式。

法律依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十三条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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