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新冠肺炎疫情报告制度
法律分析:组织管理由院长任组长,各业务副院长任副组长,门诊主任、综合病房主任、妇产科主任、药房主任、防保组长及防保组疫情管理人员等组成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对传染病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每年对上年度传染病管理工作进行总结,根据最新情况制定单位传染病有关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医院感染报告制度
法律分析: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是医院感染病例责任报告人。
医务人员在诊治病人过程中,发现病人有疑似医院感染情况应严格按照”医院感染诊断标准”
做出准确诊断,在24h内通过杏林软件系统t报医院感染管理科。
管床医生每天及时处理杏林软件系统筛查出的医院感染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及时上报。
科室发生医院感染流行或暴发,于2h内向科室负责人及医院感染管理科报告,协助完成现场
采样、调查工作,迅速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杜绝医院感染的继续发生。
对发现医院感染病例隐瞒不报,造成医院感染暴发流行的科室或个人,医院将追究科室负责人
和当事人的责任:后果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院必须对住院病人进行医院感染病例监测,以及时掌握本院医院感染发病率、高发部位、高发科室、高危因素、病原体特点及耐药性等,为医院感染控制提供科学依据。
二、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经常深入病区,以前瞻性调查的方法对医院感染病例进行监测,回顾性调查作为补充,并在以上监测的基础上每年开展1-2项目标性监测。
三、临床一旦发现医院感染病例,应及时进行医院感染病例登记,认真填写登记表,并在24小时以内报感染管理科。
四、感染病例登记表由各病区主管医师进行逐项认真填写。具体参照本院“医院感染病例登记表填写规定”。
五、检验科及时向感染管理科及临床科室反馈微生物的耐药性变迁情况。
六、专职人员每月将平时收集的资料进行汇总、分析,结果及时报告感染管理委员会和各临床科室。
七、出现医院感染爆发流行趋势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主管院长、医务处,并通报相关科室。
八、确诊为传染病医院感染时,按《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传染病报告制度
传染病报告制度有以下几条:
1、传染病疫情报告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
2、各科医生应认真及时填写传染病报片,并在传染病登记本上登记后,立即送交保健科,不得迟报、漏报。保健科对疫情检查审核后,立即网络直报。化验室、放射科建立传染病登记本,防止漏登、漏报;
3、对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公共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共健康的事件向保健科和领导报告,并在2小时内向学校领导和属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预防保健科疫情报告责任人及时核对疫情,检查漏报,迟报情况并更正误报,然后汇总、统计、上报、存档备查、并注意保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第九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