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暴力事件(校园暴力事件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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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事件案例

校园暴力事件(校园暴力事件事例)

案例主要讲的是未打扫卫生起争执酿命案,三位在校学生均获刑,具体如下:

郑某、李某、郑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系同班同学,2012年7月,因被害人王某某值日但未打扫卫生,郑某某与王某某发生口角;之后,王某某在路过郑某座位时在郑某背部推了一下,引发推搡厮打;一旁的李某、郑某某也参与到殴打中。最终造成王某某头部重伤,后经救治无效死亡。案发当日,郑某与郑某某先后被警方抓获归案,李某在其亲属陪同下投案自首。

法院一审后,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七年、李某有期徒刑二年、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一审宣判后,郑某、郑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扩展资料:

没有可以复制的青春,同样没有完全相同的校园暴力事件——尽管其中或许有着太多的共因可寻。因为,每一起事件中的“主角”,若总是面目模糊的“施暴者”与“受害者”,很可能意味着对他们的拯救与干预是隔靴搔痒式的。事件成因越复杂,在寻求解决办法上,越需要耐心和见微知著,如此才能真正找出规律与破解良方。

对于这些未成年人而言,在当前刑法惩戒难以介入的情况下,他们最终基本上还是要回归家庭,回到他们“熟悉”的成长环境。那么,对他们的“改造”,就必然离不开对这种具体环境的干预。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甘肃公布近年10大校园暴力案例未成年犯罪人数下降

什么是校园暴力事件

2009年10月23日《上海徐汇女生打架,看着就火大》的视频在网络上热传,一个女生站在弄堂中间,另一女生从其背后冲来并用脚飞踢其后腰,在其倒地时,还用脚跺其腹部,之后被网友人肉搜索,证实打人者是熊佳庆,这段名为并在上海知名论坛中引发热议,众人纷纷对打人的女生表示愤怒,网友戏称她为"暴力熊"。

延安吴起县中学发生了一起校园暴力事件,6名高二女生持刀威逼5名学妹脱光衣服集体猥亵。

安徽怀远县火星小学13岁的副班长小赐因为拥有检查作业、监督背书的权力,向另外6个孩子要钱。钱没给够,就逼迫他们喝尿吃粪。

……

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屡禁不止,校园暴力案件不断发生。校园暴力不仅给孩子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给他们的心灵烙下了深深的伤痕。还可能造成一个又一个的家庭悲剧。

以校园霸凌为题材的韩国电影《蚯蚓》不知道大家看过没有,女主角李子若考上艺术院校,憧憬着自己美好的未来,不料却噩梦的开始。

9月21以校园霸凌为题材的电影《悲伤逆流成河》,女主易遥因为别人言语的嘲讽、羞辱,还有旁观者的冷漠,选择了跳河自杀。就像电影想表达的一样,冷漠的旁观者都是施暴者。在霸凌发生时,有很多人都不清楚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就是看到别人骂,自己也跟风。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

有数据表明,如果旁观者积极干预,绝大多数霸凌行为可以被有效制止。如果我们多点正义感,结果会不会不同?虽然没有亲自动手施暴,却都做过刽子手。对于受害者来说,比恨更让人绝望的,是没有人肯挺身而出,是围观者冷漠的注视。这个世界上,好人不多,坏人也不多,不好不坏的人很多。

我们不做施暴者,也不该做沉默的旁观者。今天我们不伸出援手,未来谁会站我们这边?不作恶只是底线,不旁观却能体现良知。

校园暴力事件事例

案例主要介绍青岛市区公布的5个案例,案例中用化名,具体如下:

1、被告人李某为某中专学生,因与同学“争女友”发生矛盾,后双方约定“谈判”。“谈判”中其与纠合的其他被告人孙某等人对被害人曲某进行殴打,致曲某受伤。后曲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并根据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赔偿情况,对各被告人分别判以相应有期徒刑。

2、被告人袁某与同校学生徐某等人解决纠纷,被徐某一方殴打后,看到同校学生张某等人,误认为张某也是徐某一方的人,遂与其他五人持铁管追赶张某至一胡同内,对张某拳打脚踢,其中一人持铁管将张某左手打成轻伤。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等与他人合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受刑事处罚。

3、孙某与被害人庄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次日上午,孙某纠合被告人沈某、黄某在其学校宿舍楼对庄某实施殴打,致庄某左膝受伤,构成轻伤二级。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并对沈某、黄某分别判处管制一年和管制六个月。

4、被告人郭某和同学曲某因走路碰撞一事产生矛盾,二人便相约找人打仗。后被告人郭某纠集李某和同学姜某,李某又纠集杨某、张某、荆某等人到案发地点,李某持钢丝锁、荆某持套刀、杨某、张某、荆某、姜某、郭某等人持木棍对曲某进行殴打,致曲某受伤。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等与他人合伙持械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受刑罚处罚。

5、原告于某与被告陈某等均系某中学学生,双方日常关系不和睦。某日一直请假在家的于某出现在校内,看到陈某与原告的同班同学王某发生争执并互殴,于某见状亦参与殴打陈某,陈某等用伸缩钢管抽打原告身体和左臂。互殴中,双方身体均有受伤。于某经医院诊断为:左尺骨近端骨折、软组织挫伤、头外伤反应。后其起诉要求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各方均存在一定过错,判决侵权人陈某等和学校均承担部分责任。于某在本案中亦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扩展资料:

校园师生之间的暴力日渐引起人们关注。有些学生对老师的批评教育怀恨在心,纠集他人对老师实施暴力。有些老师对学生采取了失当的教育行为,比如体罚或实施暴力行为。我国的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规范学校、教师的行为均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体罚学生的行为亦做了禁止性的规定。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和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特点教书育人、依法履行职责。聘任的教师,在实施教育、管理职责中,故意致伤学生身体的,作为聘任单位的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甘肃高院发布校园暴力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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