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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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的介绍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设置)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于1994年9月由原成都市税务局分设成立,局机关下设14个处(室):办公室、法制处、流转税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财产行为税管理处、农业税收管理处、国际税务管理处、基金管理处、征收管理处、计划统计处、财务管理处、人事教育处、监察室(审计处)、局机关党委办公室。市局下辖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双流县、郫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等20个区(市)县的地方税务局和市局第一直属分局、第二直属分局、第三直属分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第三稽查局、第四稽查局等下属单位以及机关服务中心一个事业单位。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设置

办公室

负责市局机关日常政务处理,起草重要文稿,审核有关文件、报告,组织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信访,组织协调宣传工作。

法制处

负责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立法前准备工作,对有关地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承办市级相关规章制度涉税事项。组织实施地方税收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承办重大税收案件审议工作。

流转税管理处

负责营业税、资源税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

所得税管理处

负责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

财产税收管理处

负责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等税种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

行为税收管理处

负责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

国际税务管理处

负责涉外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国际税收协定的贯彻执行。

基金管理处

负责国家及地方各项基金(附加、费)政策的贯彻执行。

征收管理处

负责综合性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组织地方税务系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拟定综合性税收征管办法、制度并监督实施,协调处理地方税收管辖权。

计划统计处

贯彻执行税务会计、统计制度、负责会统核算、编报,编制下达地方税收收入计划,监督、检查、分析税收收入计划执行情况。

财务管理处

贯彻落实国家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地税系统税务经费管理办法,负责地税系统内部财务监督、检查、审计。

人事教育处

负责全市地税系统人员、机构、编制的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

监察室(审计处)

监督检查地税系统机关和党组织、党员及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税收政策的情况。

机关党办

负责市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员管理。领导市局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

机关服务中心

负责市局安全保卫、爱国卫生、环保绿化、抗灾抢险、消防、车辆管理、后勤保障和机关服务中心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负责承办市局委托管理的综合治理、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管理、公费医疗和医疗制度改革工作。

第一直属分局

负责税务登记的管理、协调、指导、监督;综合治税工作的日常管理;市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直属分局

负责全市地税系统税收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服务和监督;负责税收信息的处理、监控、分析;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实现税收数据集中、传递畅通、信息共享;市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直属分局

负责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的契税征收管理;负责五城区(含高新区)出租汽车及车船使用税的代征工作;市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一稽查局

负责全市地税系统稽查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负责全市(五城区除外)的偷、逃、抗、骗税大案、要案的查处;负责受理举报案件及其他部门转办案件;负责税务稽查司法保障的协调和涉税案件的移送工作;负责与工商、银行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负责组织已查结案件的抽查和复查;协调跨区域涉税案件的查处;负责全市反偷税、反避税的调查研究工作;市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二稽查局

负责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对纳税人的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和发票检查,并协助做好清理漏征漏管户工作;负责辖区内群众举报、上级转办案件的查处及办理涉税案件的移送;市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稽查局

负责锦江区、青羊区范围内对纳税人的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和发票检查,并协助做好清理漏征漏管户工作;负责辖区内群众举报、上级转办案件的查处及办理涉税案件的移送;市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四稽查局

负责金牛区范围内对纳税人的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和发票检查,并协助做好清理漏征漏管户工作;负责辖区内群众举报、上级转办案件的查处及办理涉税案件的移送;市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网

成都市地税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教委关于印发《成都市职工个人教育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法规文号:成地税发…法规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更新时间:2007-11-2611:16:44为搞好职工个人教育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成府发(1995)121号《关于征收职工个人教育费的通知》规定,现特制定《成都市职工个人教育费征收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附:《成都市职工个人教育费征收管理办法》为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快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工作的步伐,进一步拓宽筹措教育资金渠道,改善办学条件,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市政府成府发[1995]121号《关于征收职工个人教育费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特制定成都市“职工个人教育费”征收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一、职工个人教育费的征收第一条征收范围及对象:凡是在我市境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所有制单位且具有城镇户口的在职职工(含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退养人员、一年以上的临时工、计划外用工、“三资”企业的中方人员),均应缴纳职工个人教育费。第二条征收比例:市级职工个人教育费按职工本人工资总额的1%计征。区(市)县具体征收比例在1-1.5%内自行确定。职工个人工资总额应以单位报统计部门的劳动工资统计资料为依据,在职职工人数以人事、劳动部门的资料为准。第三条减免规定:享受减免职工个人教育费的对象是,凡在我市五城区范围内的职工个人月工资总额在180元(含180元)以下者(区、市、县)按确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应由单位报所在区(市)、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审查同意后予以免收。区(市)、县地方税务局于次年一月二十日前将上年的免收情况上报市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汇总后于一月底以前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并同的抄送市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第四条征收单位:职工个人教育费由各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外地驻蓉单位和市级以上(含市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以及在其他所有制单位而且具有城镇户口的在职职工的职工个人教育费由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各分局负责征收。第五条代收单位:职工个人教育费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先代扣代收,然后统一向征收机关缴纳。职工个人教育费应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不得由单位替个人缴纳。二、职工个人教育费的管理第六条解缴时间:单位应按月向征收机关缴纳,数额较少的也可于每年七月和次年一月分两次汇交征收机关,具体缴纳时间由地方税务局确定。无论采取那种办法,单位都必须于七月十五日前缴清当年上半年的职工个人教育费,下半年的职工个人教育费必须在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向征收机关缴清。违反规定逾期不缴纳者,由同级地方税务局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第七条市地税局直属各分局征收的职工个人教育费统一缴入市财政局在市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开设的“成都市职工个人教育费专户”(帐号:29243020090)。各区(市)、县将收取的职工个人教育费缴入当地财政部门设置的职工个人教育费专户。第八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要在七月二十日和次年一月二十日前将职工个人教育费征收数字报市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汇总后,于七月底和一月底以前上报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和省教委,抄送市财政局、市教委。三、征收凭证及其使用第九条专用收据的使用:职工个人教育费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并套盖有“四川省财政厅收据监制章的专用收据”(专用收据式样附后)。各区(市)、县征收单位到当地财政部门领取。专用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收据存根、第二联,交款人留存、第三联,报查联,定期上报田政部门备查。第十条缴款书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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