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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颁布时间
香港基本法颁布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通过,《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确保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得以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性质
宪制性文件
所属地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
规定内容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
目的
确保国家对香港基本方针的实施
快速
导航
内容人大释法
实施时间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1]
内容
序言
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零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
香港基本法24条具体是些什么内容基本法是什么概念的法
第二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
(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
*(三)第(一)、(二)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
(五)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後第(四)项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二十一周岁的子女;
(六)第(一)至(五)项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人。
以上居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身分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为: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分证,但没有居留权的人。
香港23条基本法内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内容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行立法,但自行立法不能有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也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也禁止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质的组织或者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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