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是一种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标准金额预缴税款的方式,适用于纳税人经营业务所得,有效期为一年。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是一种针对个体工商户所设置的税收管理制度。其核心特点是将个体工商户的税款,以一定的标准金额进行统一预征,从而减少了计算和申报税款的时间和精力。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其税率采用比实际应交纳的税额略低的税率,固定的预征金额是由税务机关根据当地的行业、地区、税收政策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后确定的。纳税人在一般情况下只需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预征金额即可,不必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信息。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的有效期为一年,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变更。如果个体工商户因业务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预征金额,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并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后执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纳税人而言,他们仍然要注意保留好相关凭证和账簿,以便税务机关对其所得进行核查或者审计,确保预缴税款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哪些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定期定额征收?根据中国税收法律,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取得工商营业收入并在税务机关备案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但对于以生产经营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如农民、渔民、手工业者等,一般实行核定应纳税额方式,不适用定期定额征收。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最大的优势是可以减少纳税人的计算和申报税款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从而降低管理成本,增加了纳税人的开办成本。但需要注意的是,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仅适用于所得为经营所得并在税务机关备案的个体工商户。对于其他非经营所得,不适用此项税收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的预缴税款金额,由税务机关当地经济发展、税收政策、行业特点等情况确定,按照税率略低于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计算。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期定额是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包括增值税额、消费税额、营业税额、所得税额等,下同)的一种征收方式。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核,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第四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按照征管范围的划分,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由国家税务局负责核定;缴纳营业税的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营业额及收益额或附征率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核定。第五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要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户自报。定期定额户要按规定将预计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填写《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核定表》。
(二)典型调查。主管税务机关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并按行业、地段、规模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填制《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
(三)定额核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业户自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典型调查情况;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同地域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应纳税额,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填写《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报核定表》:
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测)算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3.按照清产核资盘点库存核定;
4.核实收入凭证测算实际收入核定;
5.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规定的其他方法核定。
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四)下达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定表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写《定额核定通知书》,下达定期定额户执行,并同时张榜公开其定额。
定期定额户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重新核定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要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程序进行调查复核,并填写《定额复核意见书》答复该业户。该业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的复核意见书前,应按主管税务机关原核定定额纳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第六条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行业、分地域划分定期定额户的定额等级,并可确定每个等级的最低定额。第七条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期可分为每季、半年或一年核定一次。具体核定期由各地确定。第八条定期定额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至影响其税务机关原核定定额缴纳税款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调整定额的申请,并填报《纳税人变更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审批表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原核定的纳税定额不停止执行。
(一)税务机关调查情况与该业户申请情况相符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按调后不调前的定额调整原则,对其纳税定额进行合理调整,填写《核定定额调整通知书》,下达该业户执行。
(二)税务机关调查情况与该业户申请情况不符的,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业户的纳税定额不予调整,并签署意见后,退回申请审批表,业户按原定额执行。第九条定期定额户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和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第十条定期定额户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如实申报经营情况,报送纳税申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定期定额户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定期定额户在银行开设税款储蓄帐户的,应按期提前存入不低于当期应纳税额的存款。具体缴纳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是如何核定的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好了,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