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订))

中国机械与配件网1390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新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订)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订))

新华社北京11月1日电题:《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正式实施为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新华社记者赵文君、王雨萧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新办11月1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司法部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了条例有关情况。

帮扶措施切实有效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是在原《个体工商户条例》基础上制定出台的,结合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总体形势、问题困难和利益诉求,有利于更好地促进个体工商户长远健康发展。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蒲淳表示,在支持实体经济、实体店发展方面,条例充分考虑了个体工商户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了切实有效的措施。比如,针对经营场所难找、租金贵等问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个体工商户增加经营场所供给,同时降低使用成本。在制定实施相关政策措施中充分考虑个体工商户的需要和实际困难,加强引导和帮扶,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稳定可预期的经营环境。

条例进行了制度创新,调整了变更经营者的方式,由原来的“先注销、后设立”改为可以直接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这一规定便利了个体工商户经营权的转让,实现了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在成立时间、字号、档案等方面的延续,既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也有利于个体工商户的持续经营。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实际情况,根据个体工商户的行业类型、经营规模、经营特点等,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分型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局长杨红灿介绍,市场监管部门将指导和支持各地不断加大探索力度,建立分类培育“名录库”,完善样本统计制度,跟踪了解个体工商户发展诉求。

综合施策注重发挥政府职能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就业收入分配和消费司负责人郭启民介绍,帮助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广大市场主体恢复发展,综合运用提质增效、减负纾困等各种政策工具,主要采取六方面举措:

一是围绕市场主体加力加效实施宏观政策,强化财政、货币、投资、消费、产业、区域等政策协同联动,形成合力。

二是抓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落实落地,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

三是加大就业创业的支持力度,完善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和劳动用工的制度环境以及政策体系,为返乡入乡创业园中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提供多渠道的政策支持,推动返乡入乡创业的高质量发展。

四是集中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督促指导地方政府落实降低用水、用电、用气成本,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负。出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保证金缓缴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社保费的“降、缓、返、补”政策,切实减轻各类市场主体负担。

五是发挥信用信息的融资支持作用。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大力推广“信易贷”模式,有效推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实现量增、价降、面扩。

六是释放消费潜力扩大市场需求。助力消费端量大面广的个体工商户持续稳定经营。

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长李明征表示,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当前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场所、用工、融资、社保、创业扶持等方面存在的困难,提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注重发挥政府职能作用,重点强化政府在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方面的职责,积极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税费优惠助力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戴诗友介绍,今年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通过“退、减、免、缓”的方式,进一步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力度。具体内容包括: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与其他企业一样,可以按规定享受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将减征“六税两费”政策的范围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围至全部个体工商户。对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部分税费。个体工商户还可以按规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和缓缴社保费政策。

戴诗友说,国家税务总局及时编制和持续更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组织个体工商户服务月、开展助力小微市场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帮助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准确掌握、用足用好税费优惠,政策效应持续显现。据统计,2020年以来至今年9月底,为个体工商户累计减税降费10272亿元。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派出机构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第二章登记事项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二)组成形式;

(三)经营范围;

(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第七条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第八条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第九条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第十条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办理。第三章登记申请第十二条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第十三条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派出机构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派出机构登记。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第十四条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五条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六条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七条申请注册、变更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第四章受理、审查和决定第十八条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国务院发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2022年11月起施行

公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个体工商户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数量庞大的市场主体,是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的“毛细血管”和市场的“神经末梢”,是群众生活最直接的服务者。《条例》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发挥政府职能,聚焦当前个体工商户发展中面临的突出困难,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

《条例》共39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个体工商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基本原则。

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家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扶持、加强引导、依法规范,为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或者非法干预。

二是完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工作机制。

国务院建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域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是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方面的职责要求。

国家加强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市场主体登记、年度报告服务、经营场所供给、资金、财税、金融、社保、创业就业、社区便民服务、数字化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纾困帮扶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

四是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职约束,加大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保护力度。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应当充分听取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不得违反规定在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