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网 湖北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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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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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北省相关规定,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于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条例》和我省有关规定,编制了《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帮助公民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信息。

一、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的范围参见《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试行)》,该《目录》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湖北省劳动保障信息网进行查阅。

(二)公开形式

1、湖北省劳动保障信息网

2、劳动保障服务热线

3、各类服务大厅政务公开栏;

4、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5、统计年鉴、统计公报、劳动保障年鉴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相关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书面或湖北省劳动保障信息网向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受理机构递交申请表。

(一)提出申请

向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湖北省劳动保障信息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具体方式有三种: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提出申请。申请人可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以附件方式将《申请表》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电子邮件主题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也可在湖北省劳动保障信息网上直接填写并提交电子版《申请表》。

申请人网上申请时,应填写详实的联系方式,以便受理机构联系答复。

2、信函、电报、传真提出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一般情况下,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申请受理

受理机构: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通信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路8号

受理地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三楼行政审批大厅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申请答复

对依申请公开的事项,不能当场做书面或口头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的,经受理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对下列情形,本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答复:

1、符合依申请公开有关规定的,按照规定予以答复。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原则上通过互联网和电子方式进行答复。

2、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途径;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厅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不予提供;经保密审查程序认定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予答复。

6、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其中含有不宜公开内容的,只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7、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本机关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待明确后再予回复。

8、申请人身份不清楚、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或补充相关材料。

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四)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收费标准按省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符合低保或低收入困难等条件的,凭有效证明,经我厅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湖北省人才交流中心如何查询档案

1、档案查阅

查阅代理人员档案,须两名党员以上持单位介绍信、工作证(或身份证)到省人才服务局档案室办理档案查阅手续。

2、档案借阅

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如考录公务员政审(外省)等特殊原因需借出的,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用,由政审单位出具借档申请函,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办理借档手续。档案借用后应及时归还,借出时间外省不超过30天。阅档人对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或向他人透露档案内容。

扩展资料:

1、人事档案是中国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特色,它是个人身份、学历、资历等方面的证据,与个人工资待遇、社会劳动保障、组织关系紧密挂钩,具有法律效用,是记载人生轨迹的重要依据。

2、提供保管档案的服务的机构各地人才市场、各区、县人才市场及街道办等。按照我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属于国家法定、强制执行、归口管理的公共信息,个人不得截留和销毁。

3、人事档案立卷后,其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当事人人生道路的延伸将不断形成一些反映新信息的文件材料。因此,人事档案必须注意做好新材料的收集补充,力求缩短档案与员工实际情况的“时间差”,这就要求人事档案必须打孔装订,以便随时补充新材料。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网址:https://rst.hubei.gov.cn/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和全省统一的相关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实施办法。组织拟订全省相关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省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中央转移支付相关社会保险资金和省级专项资金及调剂金的分配方案。参与拟订全省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政策。承担相关社会保险基金稽核、预测预警工作,拟订应对预案,保持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湖北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网和湖北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官网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