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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水爆炸案公职人员被诉,生活中如何避免生产性爆炸
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被开庭审理,对被告单位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指控,最后追究到刑事责任到个人。这次大爆炸给予人们警醒,在生活中应该如何避免生产性爆炸,这是人们关注的一个话题。防止生产性爆炸也是对公共安全的一种考虑,发生爆炸事件不仅对单位有着重大损失,而且会严重影响当地居民的生活状况。所以,我们生活中如何避免生产性爆炸呢?一.对不同化学物品采取正确的储存方法
不同的化学物品有着不同的储存方法。在许多的爆炸事故中,都是由于人们的偷工减料,没有给予化学物品正确的储存方法,这样虽然能节省大量的物力财力,但是非常容易造成危险事故,对单位和个人都会造成意想不到的伤害。所以,各单位应该投入更多的资产用于化学物品的储存。
二.配备防火器防火器是每个公共场所必须准备的物品,如果发生火灾,能够及时的防止火焰蔓延。对于生产场所,防火器更加重要。在生产性场所发生火灾时,如果不能及时扑灭火焰,火焰很快就会蔓延,造成化学物品泄露,最后发生爆炸事故。有许多爆炸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小火焰引起的。所以,当公共场所发现火焰时,应该尽快扑灭,防止火焰蔓延。
三.优化储存的环境对于许多化工原料的生产单位,定时优化储存环境非常重要。例如,在炎热的夏天,应该配备制冷措施,保证化工原料能够正常的储存,防止化工原料发生爆炸。并且要勤通风,防止化学物品在空气的浓度过大发生爆炸,这也有很大的几率造成爆炸。所以,优化环境也非常重要。
响水爆炸事故公职人员处理结果
法律分析:原天嘉宜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勤岳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和单位行贿罪,撤销缓刑与原犯污染环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55万元(人民币,下同)。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倪家巷集团罚金2000万元,对集团原任及现任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吴岳忠、倪成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三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原天嘉宜公司副总经理杨钢、安全总监兼总工程师耿宏等4人被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并罚判处九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公司副总经理、硝化车间主任、法定代表人陶在明等2人被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八年和六年有期徒刑。帮助天嘉宜公司非法贮存硝化废料的当地装卸服务部经营人张惠德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撤销缓刑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原天嘉宜公司安全科科长蒋立华和5名安全员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等6家中介机构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被判处1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罚金,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化验室副主任杨浩杰等22名责任人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四年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孙锋等15名国家公职人员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七年六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部分人员被并处罚金,孙锋等9人同时犯两罪,依法予以并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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