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哈尔滨市行政复议规定(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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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行政执法局的主要职能

(一)划入市政府授权的城乡规划(测绘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除外,下同)、建筑施工许可、建筑工程文明施工、非住宅装修装饰工程、房屋安全、商品房市场、物业管理、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以及商品流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街道或者居民生活区内擅自屠宰禽畜行为的行政处罚职责。

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哈尔滨市行政复议规定(2008)

(二)加强对区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监督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负责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负责行使建设施工许可、建筑工程文明施工、非住宅装修装饰工程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负责行使房产管理方面商品房市场、物业管理、房屋拆迁、房屋安全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负责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负责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八)负责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行为,在居民居住区开办产生噪声、振动的露天经营性停车场、空车配货点、加工厂点,未采取防治措施或者采取防治措施后仍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行为,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烧原煤和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权。

(九)负责行使环境保护管理和治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采用高音喇叭的方法招揽顾客产生噪声行为,在公共场所组织娱乐或者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过大音量行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负责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负责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负责行使商品流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街道或者居民生活区内擅自屠宰禽畜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负责行使在老机场路零公里至太平国际机场范围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交通部门行使的对公路上及平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障碍、倾倒垃圾或者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未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标志的行为,未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在公路两侧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四)在所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内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权、检测权、行政强制权。

(十五)负责对各分局进行业务领导,负责综合管理、指导、协调、指挥调度、监督检查、人员培训工作;负责接待和受理投诉和举报工作;调动组织全系统执法力量开展重大执法活动;负责重大、疑难、跨区、需各分局回避案件的直接查处或者指定管辖;负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复议应议、行政诉讼应诉及具有独立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分局、市辖县(市)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负责本系统执法人员的风纪纠察;向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行政监察部门提出行政问责的建议。

(十六)负责本系统经费、装备的统一管理。

(十七)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和义务,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不蒋道理:哈尔滨阳明滩大桥塌过可以去查一下怎么处理的

查清责任后将行政问责。2012年8月24日5点30左右,哈尔滨机场高速由江南往江北方向,即将进入阳明滩大桥主桥的最后一段被四辆重载货车压塌,四辆货车冲下桥体,哈尔滨市副市长任锐忱2012年19日表示查清责任后将行政问责,严肃查处桥梁倾覆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哈尔滨市行政复议规定(200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工作,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建设法治政府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承办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履行市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议决职责。

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

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听证、组织调解、提请议决、落实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意见和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进行指导等具体工作。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配备、充实、调剂与行政复议工作相适应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

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实行资格制度。第六条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复议工作需要,聘请法律和其他方面专家担任行政复议咨询顾问。第七条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作为对被申请人行政绩效考核和行政问责的依据之一。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第九条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和考核、任免、辞退、回避、退休等人事处理决定以及工资福利待遇等内部行为;

(二)作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使用的技术鉴定结论;

(三)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

(四)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具有强制力的指导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实施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协助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行为,但是超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内容的除外;

(七)行政机关落实政策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对上访或者申诉问题作出的没有规定新的权利、义务的重复处理行为;

(八)行业自律组织按照内部自律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其他行为。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申请期限继续计算。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应当提出迟延申请的理由和证据,是否准许,由行政复议机构决定。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

对属于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工作部门管辖的案件,申请人也可以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递交申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该行政复议申请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处理,并对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接受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事项,在法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内向信访部门或者行政执法投诉机构申诉的,信访部门或者行政执法投诉机构应当告知申诉人依法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三条具体行政行为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且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个体工商户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为申请人。第十四条公民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递交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递交企业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合法资格的有关材料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