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条文说明(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多少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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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基本原则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分一般遵循如下5个原则。

1)地下水和地表水统一原则:地下水和地表水相互作用、互为补给,两者之间在水量和水质上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必须坚持地下水和地表水同时保护。

2)水质和水量兼顾原则:地下水保护主要是保护地下水质量。对未污染水体要加强保护,防止水质恶化。对已经遭受污染的水体,要控制消除污染以提高水质。同时,不可忽视对地下水资源量的保护,坚持水质和水量兼顾的原则。

3)优先保护原则:由于资金技术及时间因素,地下水保护和治理应当以敏感性较强的地下水体为优先考虑对象。

4)协调一致原则:协调一致原则包括以下3方面:横向协调,即与地下水管理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如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纵向协调,即国家、省、地区、县市级间的协调;与地下水保护相关的法律规章协议之间的协调一致。

5)预警原则:污染物运移至地下水体需要经历很长时间,这个过程与包气带厚度、介质特征、水文地球化学和生物降解性及污染物本身性质数量、浓度相关,通过污染源、水文地质条件等因素的调查和地下水监测可以预测地下水系统可能遭受的危害并尽早提出警告,以选择恰当的预防措施,防止地下水体遭到污染。

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县人民政府应该如何划分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根据水源地环境特征和水源地的重要性,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也可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外设置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起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2500米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六条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地下水型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法

1.3.3.1 地下水型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历程

水源地保护区是指国家为防止水源地污染、保护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它分为地表和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近年来,世界人口的持续增长和水污染的日益加剧,促使各国更重视地下水并把其作为优先饮用水水源,而建立保护区则是保护地下水型水源地的有效手段。

早在18世纪末期,欧美工业国家就开始了对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研究,到20世纪末期研究方法已相对成熟,并颁布了许多与地下水型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工作相关的法规。本研究主要是对欧美发达国家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方法及政策进行研究并结合国内实际情况而发展出更符合国内实际、更便于理解同时更准确的划分方法。

我国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工作始于1984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当时主要针对地表水水源划分保护区。在1989年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提出了饮用水地表和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防护的原则。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为规范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工作,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7初颁布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对保护区划分的标准、方法、要求等做了系统规定。

地下水保护区域划分条例通常是和公共利益相关的,对于所有已定义关于土地利用及人类活动的限制它需要法律来界定,它必须基于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且必须保证这些限制都是为了保护地下水资源且成本最低,没有其他可替代的措施。

1.3.3.2 保护区划分的技术方法

国外发达国家对保护区划分以保护饮用水水源方面取得了较为丰富的成果,尤以美国和德国为优,它们的经验值得借鉴。

(1)美国

美国从20世纪40年代起先后颁布了《清洁水法》、《生活饮用水安全法》、《资源保护和恢复法》等法律法规来指导美国供水企业安全生产等问题,还制定了其他有关地下水保护的法律,如《联邦杀虫剂、灭菌剂和灭鼠药法》、《有毒物质控制法》等,此外美国各州都建立了本州的地下水保护区法案。在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基础上,美国还根据各项法案赋予的权力,组织实施了一系列的地下水保护计划,最有影响力的当属井源保护计划(Well Head Protection Program,WHPP),该计划始于1986年,由美国环保局和美国地调局负责,要求全国各州绘制或者划定现有井和新井的保护区,以确保保护区内及邻近地区的土地利用等各项活动不会污染水井,同时发展出了解析法、图形简化法和数值模拟法等多种保护区划分方法。联邦饮用水安全法案(Federal Safe Drinking Water Act)指示所有的州为公共机构(CWS)和非公共机构(NCWS)的供水井制定水源地保护计划(WHPP),各个州必须提交一个被美国环保部(U.S.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EPA)所批准的WHPP计划。水源保护区域(Well Head Protection Areas,WHPA)的划分是WHPP的一个组成部分,该计划的其他组成部分包括污染源调查、保护地下水最佳管理实践的发展和执行、整合土地利用计划、促进公众在保护地下水资源中公共意识的觉醒。1996年的饮用水安全修正法案开始要求各州进行水源评价项目。

其中,水文地质数据是划分保护区的基础,还需要考虑下面的这些标准:

距离(Distance):距离井的距离是确定保护区范围最简单的办法。但是这个标准通常比较随意且无法控制地下水流;

降深(Drawdown):保护区的划分可以依据由于抽水引起的降深来确定,有时候包括引起降深的区域或者影响区域(Zone of Influence,ZOI);

运移时间(Time of Travel,TOT):这个标准是基于地下水流速而定的。可以指定一个重要的运移时间如50天或者10年等,通过水力梯度和渗透系数确定地下水流速后就可以确定保护区范围;

水流系统边界(Flow-System Boundaries):自然边界范围可以用于定义保护区。对水流边界的定义需要对现有数据进行汇编及解译、田间数据的收集及专业的判断。

(2)德国

1957年,在西德联邦《水法》框架下,德国已经开始建立了地下水保护区域,除国家法规外,德国每个州基本都制定了更细致的水法,这些地下水保护相关的条例是由DVGW(德国燃气与水工业协会,1959,1975,1995)(李建新,1998)及单独的州所颁布的,通常这些州所采纳的是DVGW W101规章,但是通常它们会设置更特殊及详细的限制,保护区域的定义及划分过程所使用的方法在各个州都大致是相同的。

在德国制定和地下水相关的饮用水保护区主要是出于以下目的:防止各种有害物质危害人体健康;防止那些对人体健康可能无害但是会影响水质的物质的伤害;防止地下水温度变化。

同时需要对下列事宜进行考虑:对水质的保护必须是预防性质的;对已污染含水层的修复是非常复杂的工作,无论是从技术上、经济上还是执行上;围绕一个开采井建立三个保护区域的系统已经在美国和很多欧洲国家证明是行之有效的;这三个保护区域都需要对土地利用和人类活动进行很多限制;对保护区域的划分必须非常仔细以权衡各方利益:足够大以保护水资源供应及满足保护水质基本要求;尽可能小,以减少不必要的限制,避免对当地经济发展带来消极影响。

地下水保护区域应当包括井的整个地表和地下集水区或者是开采地下水作为饮用水的井场。对保护区的划分应当反映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各种活动的不同风险,在不同保护区域中对土地利用的限制也应当反映潜在的风险,除非不考虑全局污染否则这些潜在风险通常随着各种造成污染的活动离井场距离的增加而减小。根据通用的保护地下水免于污染的原则将保护区域分为3类:

1)外部区域(Outer Zone—Zone Ⅲ):区域Ⅲ保护地下水免受长距离运移后的污染如辐射物质或难降解化学物质,该区域可以进一步划分为Ⅲ A 区域和Ⅲ B区域。

区域Ⅲ一般应当延伸到地下集水区的边界,地表水渗入到地下水的区域也应当包括在区域Ⅲ中。如果无法准确定义地下集水区,那么区域Ⅲ就应当包括所有可能的集水区。如果水位变化显著,那么用来定义保护区边界的数据就需要进行检验以符合低水位条件和高水位条件以及水流的不同方向。如果地下水流速很大(如在岩溶含水层),那么地下水从集水区顶部流动到出水口所需时间经常小于50d,从健康角度考虑无法对水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

如果需要的话,可以对区域Ⅲ继续划分为区域ⅢA和区域ⅢB。如果要对区域Ⅲ进行划分,裂隙含水层和岩溶含水层由于性质区别应当进行不同的处理。

孔隙含水层和规则裂隙含水层:对于地下水流速小于10m/d的孔隙含水层,区域ⅢA和ⅢB之间的边界大概是在取水口上游2km左右,如果流速大这个距离会更大。

在含水层被连续稳定低渗透性且厚度起码在5~8m地层覆盖的区域,地下水流速超过10m/d可以被分类为区域ⅢB,但是从区域ⅢB边界到井口距离不该小于1km且地下水从区域ⅢB运动到井所需时间不应当小于50d。

粗糙裂隙含水层和岩溶含水层:对于具有较快流速的出露岩溶和裂隙含水层,区域Ⅲ可能无法进一步划分。如果从整个集水区到取水口的水流所需时间小于50d那么该区域就应当被定义为区域Ⅱ。

区域Ⅲ可以进一步划分的情况可能仅限于含水层被连续有一定厚度及低渗透性的地层覆盖时。如果这种地层存在,那么该区域就可以被划分为区域ⅢB,从区域ⅢB到井的最小距离应当是1km。

2)内部保护区域(Inner Protection Zone—ZoneⅡ):区域Ⅱ主要保护地下水免于受到病原微生物成分如细菌、病毒、寄生虫及虫卵等污染,这些物质与井处于较短距离时可能会发生危害。在开采井和人工补给区之间的区域通常被定义为区域Ⅱ。

区域Ⅱ应当包括从井或者井场到至少50日流程线之间的距离,该流程线是指地下水从该线上某点出发运移到开采井所需时间为50日,这个最小运移时间保证了没有病原体可以到达开采井。

这种方法是经验法的典型代表,德国的50日流程等值线已有70 余年的历史。20 世纪30年代,卫生防疫、减少饮用水水源中病菌病原体是德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首要任务。通过试验发现,饮用水中的病菌病原体在地下水层中的随流生存时间少于50d,由此建立50日流程等值线这一概念。50日流程等值线这一办法利用了岩石土壤对水污染的自然净化功能,人们称之为岩土过滤器。岩土过滤器的功能机理还没有研究透彻,因此50日流程等值线是一个经验值,它被许多国家广为接受。

50日流程等值线也有不适合的地区,比如地下岩石裂隙很大的地区,岩土过滤器的功能比较弱,这在下文中将会提及。

50日流程线的是由水文地质方法、数学模拟等确定的,额外的示踪试验及水质评价数据可以支撑对50日流程线的刻画,简单的数学近似法可以用来估计区域Ⅱ围绕单井的延伸以提供50d的延迟运移时间。

如果要确定50日流程线及临界点,那么就需要考虑本地条件下的平均日流量或者最大日流量。确定50日流程线以定义区域Ⅱ时忽略弥散是普遍做法,只有当地下水位很低或者上覆隔水层并不存在时才需要把弥散考虑在内。

孔隙含水层和规则裂隙含水层:区域Ⅱ应当包含整个50日流程线内区域。从取水口到区域Ⅱ的延伸不能小于100m(周围环境可以保证的话是50m)。如果地下水埋深很大,那么在本地地质情况可以保证的情况下区域Ⅱ就要比上面介绍的要小。

如果水资源完全是由隔水层覆盖的深层剖面提供,或者进入这些剖面的所有井都是密封的,或者在取水口到50日流程线之间所有的水资源都是被具有足够厚度的低渗透层所覆盖的话,那么区域Ⅱ就不是必需的。该情况仅存在于自流井中。

粗糙裂隙含水层和岩溶含水层:如果对应于岩溶含水层的区域Ⅱ包括了地下水运移50d到达开采井的所有区域,那么区域Ⅱ通常包括了整个或者大部分集水区,这种情况下区域Ⅱ可能会窄一些,但是无论如何它应当包括可能由于污染对岩溶含水层造成危害的区域,例如:向集水区倾斜的坡度或干旱山谷;深处的岩溶盆地、补给区、落水洞及它们周边直接影响的环境;河流溪谷入口处周边;深度切割的干旱山谷、部分或暂时排干的地表水或渗透典型区域;对岩溶含水层进行采矿挖掘的区域。

如果深部岩溶含水层被厚厚的低渗透性地层在整个集水区内所覆盖,那么区域Ⅱ就不是必要的。

3)直接保护区域(Immediate Protection Zone—ZoneⅠ):区域Ⅰ主要保护井及它们周围环境免受污染。人工补给区域通常可以考虑作为区域Ⅰ。

区域Ⅰ应当从开采井延伸出不小于10m的距离。如果是泉的话,区域Ⅰ起码要在泉上游方向不小于20m,如果是岩溶含水层的话,该距离不小于30m。

如果可能的话保护区的边界应该沿着道路、径道、所有权地标,例如森林边界、堤坝、河流边界且不应当位于水文地质方法决定的边界内。由地下水保护区法规指定的保护区计划显示了区域Ⅰ、Ⅱ、Ⅲ的边界由水文地质调查、实际行政界线、自然边界或者所有权边界等决定。

(3)其他国家

英国在“地下水保护政策与实践”中为地下水保护制定了3个区域。内部区域Ⅰ(Inner Zone)是由河床下任一点到水源的50日流程线定义的,不能小于50m。这个边界的定义是基于生物腐烂标准和对有害化学物质的防护。外部区域Ⅱ(Outer Zone)是由400日流程线或者水源集水区的25%中选比较大的定义。提供延迟、稀释和缓慢降解污染物减少的最小时间是这个边界的主要标准规范。区域Ⅲ定义为支撑经过长期地下水补给后的保护生产区域。

法国根据Public Health Code将保护区分为3个区域:直接保护区域(The Immediate Protection Zone);靠近区域(The Proximity Zone);遥远区域(The Distant Zone)。直接保护区域有着强制性,它通常围绕着数百平方米或者几公顷区域,它的功能是防止取水设施的直接污染,这块区域上的土地必须归政府所有。靠近区域也是带有强制性的,它的尺寸和形状是由水力标准决定的(通常以50日流程线为界)。遥远区域并不带有强制性。

澳大利亚的区域划分系统遵循两个主要目标:为了公共健康免于受到不正确活动的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环境以保证饮水供应。

澳大利亚在地下水保护区划分方面和其他国家指导路线很不相同。在PDWSAs中定义了3个优先分类区域:1级优先源保护区(Priority 1 Source Protection Area,P1):该区域是确保水源不会退化。P1区域包括那些最高质量的饮用水供应作为主要土地利用的区域。2级优先源保护区(Priority 2 Source Protection Area,P2):该区域是确保水源地不会面对增加的污染风险。P2区域包括发展强度比较低的区域如乡村,在这些区域中公共水资源供应处于最优先级别,P2区域的管理应该是以最小风险为原则同时允许有条件的发展。3级优先源保护区(Priority 3 Source Protection Area,P3):P3区域是用来管理水源地污染风险的。P3区域包括那些需要和水资源供应共存的土地利用如居住区、商业区和轻工业发展区。对P3区域的保护是通过对土地利用活动的指导路线管理来完成的。如果水源被污染,那么需要对水进行处理或者寻找替代水源。

除去优先分类区域外,还定义了井水头保护区域和水库保护区域用来保护水井和水库附近的水源免受污染。井水头保护区域通常是圆形的,P1区域半径是500m,P2和P3区域半径是300m;水库保护区域通常在水库最高水位附近包括2km的缓冲区且包括水库本身。优先级是由土地占用、土地利用和水流路径决定的,每个优先级区域使用不同的管理策略。

黄冈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地是指提供居民生活以及公共服务用水的取水水域和密切相关的陆域。饮用水水源地分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通过输配水管网集中提供饮用水,且供水人口在一千人以上的供水设施的取水地,包括现用、备用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地。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供水人口不足一千人的共用饮用水水源地。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强化监管,权责统一、确保安全的原则。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负责,应当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推进集中式供水,减少分散式供水;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投入和补偿机制,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村规民约中规定村(居)民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并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不受污染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举报的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第七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宣传工作。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和保护区的划定第八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总体规划和重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详细规划,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九条 实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名录制度。保护名录经市人民政府水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和调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十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的原则确定饮用水水源地;应当规划建设和保护备用饮用水水源地,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第十一条 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对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陆域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都应当划定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设准保护区;保护区的划定按照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确定。第十二条 市中心城区和跨县(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三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因公共利益、自然环境和水质水量发生变化等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原提出划定方案的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报批。

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保护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第十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符合国家标准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边界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隔离设施不得影响交通和行洪。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第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第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第十八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一)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以及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二)禁止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三)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和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禁止滥用化肥;

(四)禁止使用炸药、毒品和其他化学品捕杀鱼类;

(五)禁止投肥、投粪养殖;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第十九条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外:

(一)禁止建设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二)禁止码头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其他有毒物品;

(三)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四)禁止建造坟墓;

(五)禁止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六)禁止采砂;

(七)禁止取土、采石或者其他开采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第二十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外:

(一)禁止建设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二)禁止停靠船舶;

(三)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四)禁止放养禽畜、人工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第二十一条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一)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

(二)禁止堆放或者向水体倾倒、排放垃圾、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

(三)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肥料堆积场、厕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第四章监督管理

水源地类型划分

在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定义了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划分技术规范,在该规范中使用了水质点运移时间来作为划分保护区的技术标准,具体方法是:以抽水井为中心,水质点迁移100天的距离作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水质点运移1000天的距离作为二级保护区;水源地所在流域的补给区和径流区作为准保护区。若以距离作为划分标准,则需根据不同方法进行保护区半径计算。大型水源地通常都推荐使用数值模型法划分保护区。中型水源地可以根据研究区水文地质条件的研究水平和复杂程度选择参考大型或小型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进行。

在《规范》中是将地下水型水源地按照埋藏条件划分为潜水型和承压型,按照含水层介质分为孔隙水型、裂隙水型、岩溶水型,按照开采规模分作大型、中型和小型,对其组合后进行保护区的划分。但是事实上地下水型水源地还可以按照抽水井分布密度分为分散式和集中式,按照赋存地点分为山前冲洪积扇补给区型、地下水溢出带型、傍河型、平原地区型、沿海地区型,水源地的划分并不只是规范中列出的分类,《规范》中只是列出了可能常见的比较宽泛的分类,对进一步细化的水源地分类没有做更多地考虑,没有考虑到随着水源地分类的不同可能使用的保护区划分方法会有所变化,相同的方法不一定适用于所有的水源地,因此,需要有针对性地对水源地做进一步分类并筛选出适合各水源地的保护区划分方法,这样所选择的方法就具有针对性可以比较好的契合该水源地自身的实际情况。首先我们可以对地下水型水源地进行进一步的详细描述来如实详尽地描述水源地类型,从而对水源地有更全面的分类和认识。

要对地下水型水源地进行保护区划分,首先要对水源地进行详细的分类以确定每个类别所使用的保护区划分方法。水源地的分类可以依据地下水类型、含水层类型及地下水开采条件等依次分为如下几种类型(图5.1)。

其中小型水源地定义为日开采量小于1×104m3,中型水源地定义为日开采量大于1×104m3小于5×104m3,大型水源地定义为大于5×104m3。

按照图5.1所示可以通过几种不同的分类方法将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分类,然后根据上述分类结果可以进行进一步的组合,最多可以组合至180种水源地分类属性,从而更加详细地描述地下水型水源地的特点,为保护区的划分提供更详细、更优化的选择,例如,大型傍河孔隙水潜水型水源地反映出该水源地赋存水量大,补给源以河水为主,含水层介质为孔隙介质,地下水埋深较浅等,与规范中提到的分类相比更能反映实际的水源地情况。

图5.1 地下水型水源地分类图

对地下水型水源地进行详细的分类定义之后,可以针对每一类别进行特定的保护区方法归类。本书选择按照图5.1 地下水型水源地分类中所分类进行组合,例如,小型平原孔隙潜水型水源地,小型平原孔隙承压水型水源地,小型傍河孔隙潜水型水源地,大型山前冲洪积扇孔隙潜水型水源地等,并针对不同的组合分类结果进行相对应的保护区划分工作,从而为今后的具体工作提供详细的指导。

有湖库型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分规范,但是完全不会做,有哪位大神能说一下步骤么?

以取水点来划分。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起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2500米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关于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条文说明和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多少米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