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房租赁要注意什么
1、办公用房租赁注意签订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办公用房的租赁应当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或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2、注意所租房屋的用途
就办公房租赁而言,承租人首先要明确欲承租房屋的性质为办公用途。如果租用住宅类房屋,不仅无法申办营业执照,还会带来诸多问题。房屋用途在房产证上有明确注记。办公用房租赁签订租赁合同时需要仔细看清楚,以为发生纠纷。
3、办公用房租赁注意出租人具有出租的权利
办公房的出租人必须是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人。若是所有权人,应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若是使用权人,应有合法的租赁凭证及允许转租的书面证明。另外,如办公房有共有人的,还必须经过全体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不然可能会导致租赁无效。
4、注意转租问题
由于公司经营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如在经营状况不佳时,可能会涉及到转租的问题。对此,公司和房东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是否允许转租,因为根据现行规定,若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出租人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
办公用房出租管理办法
机关办公用房不得随意出租。《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处置状况等划定“硬杠杠”,下月起,市级机关不得随意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此外,六种情形下行政事业单位将进行资产清查。《办法》规定,实行集中管理的房产、地产,需要出租、出借的,要按相关程序办理申报手续,财政部门、受托管理单位和承租人三方签订出租、出借合同。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财政部门依法定方式确定的中介机构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标的,应当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采取其他方式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应当全额上缴财政。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或公共资源取得的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对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中纪委:腾退超标办公用房可进行出租、拍卖。各地执行核心八项规定精神,腾退超标办公用房是否可以进行出租、拍卖等市场化处置?对此,中纪委昨天解释称,对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可以用市场化方式处置。有网友向中纪委提出,当下各地执行核心八项规定精神,腾退超标办公用房。不少地方将腾出的办公用房进行市场化方式处置,如出租、拍卖等。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核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11月)第七章第三十五条“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按此规定,是否意味着各地不应对多余出来的办公用房进行市场化处置。
核心纪委法规室表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七章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使用和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四十条第2款规定:“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用于统一调剂。”第三十五条第1款规定:“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据此,对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可以用上述方式处置。此外,针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三十五条第2款中,关于“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的规定,核心纪委法规室解释,该规定是为了落实该条例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的规定精神,不是对多出来的办公用房进行市场化处置的规定。
严禁以租用名义购建办公用房。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剂使用,凡超过配备标准面积、已对外出租、出借或被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用房以及其他闲置办公用房,均纳入统一调配范围。各单位现有办公用房尚未达到配备标准面积的,不足部分由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统筹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的,由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经核定的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将办公用房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由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予以收回。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机关办公用房一律不得外租。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以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上缴财政,到期后不得续租。
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何时规定不准外租
根据2013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不准外租。
一、机关办公用房一律不得外租。
根据《办法》,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遵循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一权属、统一建设、统一调配、统一维修的管理原则。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租赁办公用房,报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二、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
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办公用房;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剂使用,凡超过配备标准面积、已对外出租、出借或被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用房以及其他闲置办公用房,均纳入统一调配范围。
【扩展资料】
各单位现有办公用房尚未达到配备标准面积的,不足部分由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统筹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的,由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研究解决。
经核定的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将办公用房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由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予以收回。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机关办公用房一律不得外租。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以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上缴财政,到期后不得续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