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涉港国安法的问题,以及和港区国安法实行什么管辖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香港国安法的制度实施路径
1、香港国安法一法定香江。香港国安法堵塞了国家安全法治漏洞。累计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拘捕132人,已检控70人及3家公司。立法原意得到有效彰显,社会秩序得到有力维护,各个重要节点平安稳定,百姓重享安宁。特区管治团队有效履职,各部门担当作为,执法司法部门忠诚履职。重点领域正本清源,管治、教育、司法、媒体等领域逐步拨乱反正,社会舆论逐步平静,对香港国安法的妖魔化逐步消弭,公众从疑惑转向接受。香港法学界趋于理性,对香港国安法作出学理级正面评价。反对派陷入反思,一些政团、媒体开始自我清理、自我约束、自我退场。实践证明,中央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手段解决香港乱局的重大决策是英明正确的。
2、两套执行机制发挥了相辅相成重要作用。香港特区政府和立法会高效推进订立配套法规;国安委统筹调配有力;律政司越战越勇;保安局及纪律部队协同作战;警队尤其是国安处冲在维护国家安全最前线。特区执行机制发挥了履行宪制责任、担当主体责任、体现高度自治、彰显依法治港、坚守一线作为的重要作用。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全面准确落实中央依法治港初心,坚决、稳妥、依法、有效履职,已经形成国安执法与行政规管联动、情报搜集与情报使用一体、监指协支与直接管辖互补、办案树威与社会影响同步、一线力量与后方资源统筹等独特优势,所起的维护国安的兜底作用、依法规管的监督作用、执法调查的协调作用、一线情报的支撑作用,与特区国安委形成两套执行机制与法律制度的有机统一,发挥了不可替代的法治效能。
3、坚决落实好中央依法治港政治决心、战略意图。在香港发生修例风波、国家安全遭受前所未有危险的关键时刻,中央以坚忍不拔的政治定力,建立健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兜牢香港国家安全的底线,避免香港城门洞开,成为解决香港乱局的标本兼治之策,起到最大公约数的作用,得到最广泛力量的支持,意义非凡。目前,香港国安法本来就该有、有了就见好、越来会越好的共识正逐步形成。
港区国安法实行什么管辖
香港特区政府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港区国安法》)今日(6月30日)刊宪公布,即日晚上11时生效。
香港特区政府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日通过《港区国安法》,并按《基本法》第十八条在征询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区政府的意见后,把该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港区国安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决定》)而制定。按《决定》规定,《港区国安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香港公布实施,有关公布已由行政长官林郑月娥签署,并于今(六月三十日)晚刊宪生效。
《港区国安法》共66条,分为6章,分别为总则、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罪行和处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中央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及附则。一如早前发布有关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时的说明摘要指出,《港区国安法》的条文充分反映了以下的原则:
(一)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对有关国家安全事务的根本责任和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
(二)明确规定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则;
(三)明确规定香港特区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机构及其职责;
(四)明确规定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和处罚;
(五)明确规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
(六)明确规定中央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
《港区国安法》的目的是防范、制止和惩治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和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以及保障特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应当
1.切实执行《港区国安法》和特区现行有关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规定;
2.加强维护国家安全和防范恐怖活动的工作;
3.采取必要措施,对学校、社会团体、媒体、网络等涉及国家安全的事宜,加强宣传、指导、监督和管理;
4.尽早完成《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完善相关法律。
行政长官应当就特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的情况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年度报告。《港区国安法》明确规定应当坚持的法治原则,涵盖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无罪推定、一事不二审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等。《港区国安法》不具追溯力,所订明的罪行只适用于法律实施以后的行为。
此外,《港区国安法》亦明确规定香港特区依法保护港人根据《基本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
《港区国安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港区国安委),负责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承担维护国家安全主要责任,并受中央人民政府监督和问责。港区国安委成员包括: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按《港区国安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由行政长官提名,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港区国安委的职责为分析研判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规划有关工作、制定政策、推进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及协调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港区国安委的工作不受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开,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复核。
港区国安委设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列席港区国安委会议,就相关事务提供意见。
特区政府警务处和律政司作为主要执行部门,设立专门处理维护国家安全事务部门。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开支和所涉及的人员编制,经行政长官批准后,由财政司司长从政府一般收入拨出,不受现行法律规定的限制。财政司司长须每年就款项控制和管理向立法会提交报告。
就《港区国安法》规定的犯罪案件,除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别行政区行使管辖权,包括立案侦查、检控、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依照的是《港区国安法》和香港特区本地法律。
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办理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采取特区现行法律准予警方调查严重犯罪案件的各种措施以及其他《港区国安法》规定措施,包括对有合理理由怀疑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人由行政长官批准的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搜查处所、要求有关组织或个人回答问题、提供资料、移除讯息等。港区国安委在《港区国安法》下,获授权为采取上述措施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律政司专门的国家安全犯罪检控部门负责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检控工作;任何人未经律政司司长书面同意,不得就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出检控。律政司司长可基于保护国家秘密等理由,发出证书指示相关诉讼毋须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若原讼法庭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则应由三名法官组成审判庭。
各级法院指定法官负责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审判应当公开进行,判决结果应当一律公开宣布。「指定法官」是由行政长官经咨询港区国安委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后,从各级法院法官中作出指定。
特定情形是指经特区政府或中央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驻港国安公署)提出,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的以下三种情形之一:
(一)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区管辖确有困难;
(二)出现香港特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港区国安法》的严重情况;
(三)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
在上述情形下,驻港国安公署将就《港区国安法》规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
除在极少数特别情形下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外,驻港国安公署将负起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包括分析形势、分享信息等。《港区国安法》明确规定,公署人员须遵守全国性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并接受国家监督机构监督。公署的经费由中央负担。
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这次立法的目的是要切实防范、制止和惩治任何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活动、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针对的是极少数违法犯罪的人,保障的是香港绝大多数居民的生命财产以及依法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香港居民正当行使这些权利时,无需担心触犯国家安全法律。
发言人又表示,特区政府要有效履职尽责,维护国家安全,早前已在警务处和律政司开展筹备设立专职部门的工作。随着《港区国安法》生效,警务处于7月1日成立国家安全处,专职处理相关工作。
同时,香港特区政府表示,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将尽快成立,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
制定香港国安法有何必要性和紧迫性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且鉴于香港现时的具体情况,全国人大有关决定可以理解,且有必要性和迫切性,他对此表示支持。梁君彦指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咨询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及特区政府,然后将法例列入附件三,再由特区政府公布实施。
梁君彦表示,高兴看到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均已说明,制定法案对实施“一国两制”方针不变,也不会影响港人和国际投资者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包括游行、集会、言论、出版和新闻自由,日常生活不受影响,相信决定有利香港经济发展,也能保障市民生命财产,让港人安居乐业。他希望特区政府行政机关多做解说工作,回应香港市民及国际社会关注。另外,对于有外国政府表示,涉港国安立法实施后会对香港实施制裁,梁君彦回应称“完全不担心”,他认为当前最重要的是做好一些“为香港好、为国家好”的事情,而外国势力的干预并不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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