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人员每月思想汇报(给一篇社区矫正人员每月思想汇报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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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每月思想工作汇报

社区矫正人员每月思想汇报(给一篇社区矫正人员每月思想汇报文章)

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思想汇报书写不规范,不思悔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遂裁定对余某撤销缓刑,决定收监执行。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法官说法】本案中,余某不能深刻认识自己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不珍惜社区矫正机会,最终自食恶果。

【小知识】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其执行形式为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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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中文章百害而无一利,要跟据自身情况去写,司法所作为基层监督人员,只是收集整理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汇报以及走访,学习,公益劳动资料。检察院才是大司法,随时到司法所司法局督察工作,检查你的档案,思想汇报。

以下是真实案件:

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社区矫正核查中发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一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

7月9日,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对在社区矫正期间,不服从管理规定,思想汇报未按要求书写重复单一且内容出自网络摘抄,越界脱离监管,三次警告后仍不悔改的社矫对象高某某全程监督,撤销缓刑,将其收监执行。

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社区矫正核查中发现,高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7月7日被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交付城中区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正。依照《社区矫正法》规定,缓刑期间,高某某需按期到辖区司法所报到,上交心得体会,并参加相应的社区劳动,但高某某在社矫期间,多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不服从社区矫正执行机关管理,心得体会思想汇报胡乱写,越界脱离监管达到一定时间,在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处分,多次对其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高某某在缓刑期内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建议原裁判法院撤销其缓刑,对其收监执行原判刑期,同时派员全程参与监督交付执行活动,高某某依法被宣告收监,经疫情检查后送至监狱收监执行。

罪犯高某某不遵守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思想汇报不认真、不签到打卡,三次警告后仍不悔改,被撤销缓刑,依法收监。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对高某某的案件办理对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遵守社区矫正有关规定起到了良好的宣传和震慑作用,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今后将细化工作举措,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调配合,更好的履行检察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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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一男子为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被撤销缓刑

2022年3月24日,沙坡头司法锔对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被依法撤销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移交至看守所收监执行。

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此前因寻衅滋事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间在沙坡头司法所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间,张某某因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思想汇报内容重复单一,摘抄于网络。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于3月9日向中卫沙坡头人民法垸提出撤销社区矫正人员张某某缓刑建议。最终张某某移送中卫市看守所收监执行。

此次收监执行不仅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对其他社区矫正人员敲响了依法服刑、自觉接受教育矫正管理的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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