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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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具有( )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属于

【答案】:C

此题考查考生对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性质的掌握.1953年12月党中央通过《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提出引导农民走向社会主义的几种过渡性经济组织形式:具有社会主义的萌芽性质的互殴组:具有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因此,备选项C为正确答案.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性质是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性质是:完全社会主义性质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主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农民合作的经济组织,简称“高级社”。实行土地、主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取消土地分红,耕畜、农具折价入社,产品按劳分配。

合作社制订生产计划,推行季节和长年包工制度,社、队之间实行“三包一奖罚”的管理办法;对农户实行劳动定额,按投工量计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在一些较早进行土地改革和互助合作运动开展比较广泛的华北、东北地区,在初级农业合作社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少量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5年发展到500个,参加农户为4万户。1956年底猛增到54万个,入社农户10742.2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87.8%以上。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数量迅速增加的同时,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规模通过合并有明显扩大,1957年全国平均每社为158.6户。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对农民私有化的土地实行无偿转为集体所有。社员土地上附属的塘、井等水利设施,亦随土地转为集体所有。如果这些水利设施是新修的,本主还没有得到利益,由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适当偿付本主所费工本。

为了满足社员日常生活需要,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抽出一部分土地(称“自留地”)分给社员个人种植蔬菜,其数量根据合作社土地资源多少,按家庭人口规定,一般不能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5%。入社的大牲畜、大农具和非农业工具有偿转归集体所有。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性质为完全社会主义性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主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农民合作的经济组织,简称“高级社”,内部建立适应生产需要的劳动组织,基本单位是生产队。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通常是把劳动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队使用;有的还对生产队实行包工、包产和超产奖励的责任制度。

收入分配

首先扣除下一生产周期所需要的生产费用和管理费用,其余部分在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分配。交给国家的是税金,集体留用的是公积金、公益金,其余部分按工分分配给个人,作为社员个人的消费基金。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公积金属扩大再生产的积累基金,用于兴修水利,改良土壤,购置农业机械,修建生产性用房等。公益金属集体消费基金,用于合作社卫生保健事业,文化教育事业以及扶助丧失劳动能力的社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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