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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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增值税发票认证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认证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增值税发票认证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认证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如何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

增值税发票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认证)

步骤如下:

1、收到增值税专业发票(一式两张,一张发票联,一张抵扣联),将税盘连接电脑。

2、搜索“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地区)”,也可百度搜索“(地区)国税12366电子税务局”,注意官网标识,“办税服务”-“发票确认平台”。

3、登陆上认证平台首页后,我们点击要认证的月份5月。

4、然后会进到发票勾选的界面,选好供应商的开票日期,这个范围可以选择大一点,然后点击查询。

5、这时候我们可以看到这段期间未认证的发票。

6、然后勾选出需要认证发发票,勾选好后点击下方的保存。

7、在跳出来的界面中继续点击“确认”。

8、然后来到“确认勾选”的界面,点击查询。

9、这时候会跳出刚才勾选的发票,然后点击下方的“确认”。

10、在发票确认汇总中点击“提交”。

11、继续点击“确定”。

12、在跳出来的发票勾选成功的界面,继续点击”确定“。

13、这样发票就算是认证了,我们可以导出认证明细,也可以把他打印出来。

扩展资料

专用发票分类

(一)专用发票是一种经济责任证书。

1、一笔购销经济业务的发生,首先必须有买卖双方存在,买方同意买进货物付出货款,卖方同意卖出货物收进货款,购销业务才算发生。

2、而最初明确买卖双方在收进和付出上的经济责任的证明书就是发票,因为发票上载明了货物品名、数量、单价、货款、买卖双方名称等内容。

(二)专用发票是一种会计核算凭证。

我们知道,进行会计核算必须有记录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原始凭证,而专用发票则是重要的原始凭证。

(三)专用发票是一种法律证书。

专用发票作为一种经济责任证书和会计核算凭证的同时,很自然地又成了一种法律责任证书。如果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将会受到经济和法律上的惩罚。

(四)专用发票是一种扣税凭证。

专用发票记载的增值税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时所负担的增值税税款,纳税人可以凭借其取得的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专用发票又是一种扣税凭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认证步骤

增值税专用发票现阶段主要采用勾选认证的方式进行认证抵扣,其操作流程为,

1、连接税盘,打开发票确认平台,输入密码(进入,选择发票勾选这里,后面输入月份,点击查询按键,这样没有认证过的发票都会出现。

2、对照自己手上的发票,点前面的框框就可以勾选,勾选完之后,点击保存,在保存成功的提示框,点击确定即可。

3、此时返回首页,点击确认勾选模块,选择“已勾选未确认”,在点击查询。

4、确认后会一次显示如下图所示的各种提示框,可以再根据显示核对一下发票张数和发票总金额,税额,核对无误之后就点击确认,若要在本月抵扣就选择未申报当月抵扣。

5、最后确认完后,可打印出这张表格,以及导出确认明细打印出来做为原始单据入账。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认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方式有三种,分别是网上平台勾选认证、通过自助办税终端扫描认证、税务大厅窗口人工认证。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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