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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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入口:

济南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人力资源市场主体活力,规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为,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发展,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2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及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实施本辖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审批、备案和书面报告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辖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培育扶持骨干企业,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

第二章 行政许可、备案、书面报告

第五条 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需向机构所在地区县依法有审批权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第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区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备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在申请行政许可时,一并办理备案事项。(办事指南见附件1)

第七条 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应当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申请表》(附专职工作人员相关材料) ;

(二)机构章程;

(三)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流程、服务协议、收费标准、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制度等);

(四)场所、设施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和场所照片(属于自有场所,提交房产证明;属于租赁场所,提交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产证明或提交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五)营业执照;

(六)开展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网络招聘的,还需提交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自收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有效期5年);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备案的,应当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场所、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和场所照片(属于自有场所,提交房产证明;属于租赁场所,提交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产证明或提交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十一条 在人力资源服务备案业务范围内,且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出具《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凭证》(以下简称《备案凭证》)。

第十二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所在地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办事指南见附件2)

第十三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齐全的、符合要求的,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出具《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报告回执》。

第十四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和延续或终止经营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换发或收回《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备案凭证》。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或备案凭证遗失的需主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遗失,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补发。

第三章 年度报告公示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并对年度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依法公示或引导辖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涉密信息,或其他确实暂不宜公开的信息,不进行公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经营所在地行政区划,分别由历下、历城、高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管理。未经依法许可或备案,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或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下列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备案凭证;

(二)营业执照;

(三)服务项目;

(四)收费标准;

(五)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台账,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服务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招聘简章、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经办人身份证件、用人单位委托证明,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应当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核实参加招聘会的单位资质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依法向举办地公安、消防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向社会公布招聘会信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招聘会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举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举办情况。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不得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求职和招聘信息;

(二)发布包含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

(三)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四)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或者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五)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

(六)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求职者收取押金;

(七)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求职者、用人单位信息,或者未经求职者、用人单位同意公开其信息;

(八)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十)以胁迫、欺诈等方式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服务信息档案等;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侵害求职者或者用人单位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中事后监管情况录入“互联网+监管”系统。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当面提交、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申请材料。

第二十九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审管互动机制,自相关行政决定作出后1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通过信息共享渠道推送给对方,实现许可、备案、书面报告等信息与市场监管、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的互联互通。

第三十条 对该办法实施前已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业务范围包含职业中介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许可条件的需在原许可证到期前主动提出换证申请,由所在地区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为其换发新版许可证,无须重新审批,并为其做好许可、备案、书面报告的咨询解释工作。

第三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负责在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审批、备案和书面报告。具体可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设立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3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济南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济人社发〔2016〕135号)同时废止。 ;

济南市委有多少个部门?

济南市直部门有哪些

·济南市人民 *** 办公厅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济南市教育局( *** 济南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监察局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司法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

·济南市规划局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济南市城市管理局

·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总队)

·济南市环境保护局

·济南市交通运输局

·济南市水利局

·济南市农业局

·济南市林业局

·济南市商务局

·济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济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济南市卫生局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济南市体育局

·济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济南市审计局

·济南市统计局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济南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济南市旅游局

·济南市粮食局

·济南市人民 *** 外事办公室

·济南市人民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济南市人民 *** 研究室

·济南市人民 *** 侨务办公室

·济南市人民 *** 法制办公室

·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济南市人民 *** 金融工作办公室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济南市物价局

部门管理机构

·济南市人民 *** 口岸办公室

·济南市公务员局

市 *** 派出机构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市 *** 直属事业单位

·济南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济南市城市园林绿化局

·济南市畜牧兽医局

·济南市地震局

·济南市 *** 资金结算中心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济南市供销合作社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济南市分会(中国国际商会济南商会)

·济南市史志办公室

济南市委宣传部下属单位有哪些?

下属单位这个提法有点不太恰当,应该是在方针政策和宣传业务上指导:济南报业集团,济南市社会科学院,济南广播电视台,济南文联,济南精神文明办公室,济南 *** 、市委外宣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新闻工作者协会、新闻学会,市委讲师团,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等;仅作参考吧。

济南市人才服务局 是个什么单位

为你找理想工作的地方。

济南市公安局有几个副局长

直接去公安局网站看一下,更权威

济南市事业单位有哪些?

*** ,市委,市府,办事处,国地税 公检法 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先不多说了,想必你也知道。以下有的属于全额拨款,有的属于自证自吃,有的差额拨款,但是下面单位都有事业编制。

济南市纪检监察干部培训中心

济南市直机关幼儿园

济南市委机关印刷所

济南舜耕山庄

济南市直机关党员电化教育中心

济南市干部驾驶培训中心

济南市 *** 教育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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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法制培训中心

济南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济南市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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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科学技术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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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 *** 医院

济南市红十字会事业发展中心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招待所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机关服务中心

济南市信息中心

济南市民兵训练中心

济南五峰阁宾馆

济南双喜苑宾馆(济南宾馆)

济南市灵巖寺三仙堂宾馆

济南七星台宾馆 济南市 *** 机关印刷所 济南四季村宾馆

济南市工程咨询院 济南市计划干部培训中心 济南信息市场

济南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济南市纺织技工学校 《济南经济》编辑部

济南市机械研究所 济南市农业机械研究所 济南市石油化工技工学校

济南市纺织科学研究院 济南市纺织设计室 济南市半导体元件实验所

济南市煤矿职工教育培训中心 济南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济南市能源技术服务中心

济南广播电视大学 山东省实验中学 济南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济南第一中学 济南第二中学 山东省实验中学东校

济南 *** 中学 济南第十五中学 济南第三中学

济南第七中学 济南第十八中学 济南舜耕中学

济南第九中学 济南第三十四中学 济南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济南第十一中学 济南市南中学 济南师范学校

济南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济南电子机械工程学校 济南幼儿师范学校

济南第三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济南第六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济南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济南外国语学校 济南特殊教育中心 济南市教育科学研究所

济南信息工程学校 济南市教学研究室 济南中学生歌舞团

济南教师之家 济南市教育局教学仪器供应站 济南第五十九中学筹建处

济南市电化教育馆(济南教育电视台) 济南市知识产权局

济南市教育局基建办公室

济南市地震局 济南市技术市场管理服务中心 济南市知识产权信息中心

济南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济南市公安局幼儿园 济南人民警察职业培训学院

济南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 济南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第四休养所

济南市公安局驾驶员培训中心

济南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 济南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五休养所

济南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第八休养所

济南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三休养所 济南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七休养所

济南慈善总会办公室

济南市社区服务中心 济南拔丝镀锌厂 济南市社会福利院

济南市过往军人接待站 济南市殡仪馆 济南市精神病院

济南市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 济南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济南市 *** 殡葬服务站

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 济南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

济南市148协调指挥中心

济南市劳动就业办公室 济南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

济南市劳动服务开发中心

济南市劳动监察大队 济南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济南市高级技工学校

济南市农村社会保险办公室 济南市规划局槐荫分局

济南市劳动保障信息网络中心

济南市规划局市中分局 济南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济南市规划局天桥分局

济南市城市规划咨询服务中心 济南市城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 济南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办公室

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济南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

济南市正局级干部2015年补发的文明奖有多少

还有文明奖?也要交税吗?

2014年7月济南市公安局现任局长,副局长都有谁?

局长刘新云 政委王健

副局长 张军 何志惠 王宗巖 韩磊 程绍春 梁恺军

纪委书记王涛

仅作参考,副局长顺序不分先后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山东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一个地方吗,有什么区别

不一样,一个属于市,一个属于省级

济南市公安局的所辖分局

历下分局 市中分局 槐荫分局 天桥分局 历城分局 长清分局 章丘市公安局 平阴县公安局 济阳县公安局 商河县公安局

中铁十四局的局机关(济南市内的局机关,不是去项目的)都有哪些部门?

你是怎么进去的,说说看。

山东省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的电话是多少啊?

山东省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的电话号码是5587-4032。

济南市社保局24热线电话是什么

济南市社保局24小时热线电话为0531-66605933。

【12333】

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热线是国家重要的民生服务平台,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系统的建设,将有助于畅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渠道,提高对社会公众的服务能力。

【个人建议】

对于社保局的电话来说24小时都可以打通,你如果有相关疑问的话也可以直接拨打这个电话,还有一个电话号码为全国性的社保电话12333。如果有相关业务需要办理的话,最好在周一到周五上午8:30到下午4:30之前进行办理,一般来说工作日的时候所有业务都可以正常办理,但是非工作日的时候很多业务是无法正常办理的。

【拓展资料】

1、社保缴费基数

社保的缴费基数,是指企业或者职工个人用于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用此基数乘以规定的费率,就是企业或者个人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金额。

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与当地的平均工资数据相挂钩。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确定的。每年确定一次,且确定以后,一年内不再变动,社保基数申报和调整的时间,一般是在7月。

企业一般以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一般则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在我国,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申报,依法对其进行核定。

2、缴费比例

缴费比例,即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费率。我国《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的征缴费率并未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按照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相关政策的规定,对不同的社会保险险种,我们实行不同的征缴比例。

济南市市社保局地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处

地址:济南市经十路22399号

电话:(0531)87081629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山东省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的电话是多少啊

山东省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的电话是0531-66605934。

山东省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督查、维护稳定、应急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 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和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转办事项的办理工作;推进电子政务及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有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扩展资料

山东省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科室的工作职责和电话

一、政策法规处(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

负责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指导执法监督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办理工作;组织推动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

联系电话:0531-66605907。

二、组织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市公务员局和所属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

联系电话:0531-66605913。

三、发展规划处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综合调研工作;编制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年度增人计划;负责局机关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负责综合统计管理工作;负责新闻发布、新闻宣传和信息工作。

联系电话:0531-66605915。

四、财务审计处

编制部门预决算;负责局机关、市公务员局财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国际援贷款等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联系电话:0531-66605901。

五、就业促进处(挂高校毕业生就业处牌子)

拟订全市就业创业和农民工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组织起草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的相关规划、政策;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

推动落实农民工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参与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我市就业管理政策。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指导全市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创业工作。

联系电话:0531-66605937。

参考资料来源: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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