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假冒伪劣产品的形成与防范对策,以及假冒伪劣产品的措施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如何防止和杜绝假冒伪劣商品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个普遍现象是市场中假冒伪劣商品盛行,涉及到食品、服装、家电、化肥农药、种子、化妆品、医药等扰余各行各业,假冒伪劣商品的大量存在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大公害。凡是用假的冒称真的、质量差的冒称质量好的、档次低的冒称档次高的、盗用他人的名义或品牌进行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均属于假冒伪劣商品。为了分析的方便,我们把假冒伪劣商品称之为“假品”,把非假冒伪劣商品称之为“真品”。1 假冒伪劣商品存在的原因假品存在的原因是由于市场经济的主体作为“理性的经济人” ,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造成的。如果生产或销售真品能够获得利益最大,假品就不会被生产或销售。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市场经济中的主体主要有生产者、消费者以及政府。
首先,从生产者的角度来分析,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也就是使成本尽可能地低或者售价尽可能地高,生产者可能采取两种行为:第一,在生产过程中尽可能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低于真品的成本生产出假品,由于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所生产的假品不易被消费者所发现,可以冒称真品在市场中销售,从而可获得高于正常利润的利润。例如生产药品的厂商,为了节省成本,用价格低廉的劣质假品原料来替代真品原料,可以使生产成本降低,一般的消费者如果没有专业知识,是不能发现其生产过程中的真实信息的,或者说要发现其真实信息的成本很高,要经过化验等手段才能得知,这样生产的假品可以以真品的价格在市场中销售,从而获得更多的利益。相反,一些容易被消费者掌握信息的商品则不容易成为假品,例如筷子、缝衣针之类的商品,因为这类商品如果是假品,很容易被消费者发现,从而不能当作真品在市场销售。第二,即使生产者不偷工减料,用正常的原料生产产品,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也可以冒用名牌商品进行销售,因为名牌商品相对于一般的商品的价格要高,例如,一家生产白酒的厂商,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正常的原料进行生产,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以在市场上影响较大、售价较高的的名牌白酒的名义进行生产和销售,说“只要能在竞争的市场蒙混过关,便会把沙子掺进食糖里去” 。
其次,从消费者的角度来分析,假品能够存在的原因在于三个方面:第一,消费者相关的商品知识缺乏,受到生产者欺骗,被动地购买假品。任何一个消费者的知识都是有限的,而市场上的商品是大量的,加上在生产过程中生产者总是尽最大可能去掩盖生产过程中的真实信息,更加增加了消费者识别假品的难度。例如,一个拥有化妆品丰富知识的消费者可能很容易识别假冒化妆品,但如果他的白酒知识方面的知识非常少,就有可能购买到白酒假品。第二,消费者同样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主动购买假品,这也是市场假品能够存在的重要原因。例如,一套真品名牌蔽谈服装在市场的价格很高,如果某生产厂商生产出和这套真品名牌服装在款式、功能、外观等各方面相似的假品服装,但价格低廉,即使消费者在购买时,厂商非常明确地告诉消费者这是假品,也有可能促使消费者购买,同样的道理可以解释在软件市场、音像市场上为什么缓并滚大量存在盗版软件和盗版光盘。第三,消费者处理假品纠纷成本过高。消费者被动购买到假品后,事后发现,如果处理假品纠纷过程中障碍过多,处理假品成本过高,作为一个理性的消费者,也只好自认倒霉,使得假品更加肆无忌惮。
如何治理假冒伪劣产品
与工商局长对话:如何治理假冒伪劣产品
要抓生产企业,从源头上把住质量关,防止伪劣消防产品流入市场。一方面要抓正规生产企业,另一方面要打击地下制假窝点。质监、公安、工商、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对经公安部认可的消防产品生产企业的顷悄监管力度,消防产品质量检查重点为:灭火器材是否通过型式认可;应急灯具是否采用铅酸电池代替镍镉电池,镍镉电池的品牌和容量是否与检验报告一致,灯头是否使用可燃材料;防火门产品是否将硅酸铝填充料改用其他材料及填充料不实,防火板和门扇厚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消火栓箱采用的板材厚度是否达到国家规定1.2毫米的要求;盘卷式消火栓箱支撑水带卷盘的钢板是否能够及时复位;钢结构防火涂料是否可见膨胀发泡;水带长度、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部分消防产品是否未贴认证、认可标识;是否存在知假售假的现象;是否存在夸大产品用途的现象。 要抓消防产品经营者,把好市场流通关。相关部门要提高经营消防产品的门槛,控制数量,慎重审批。要严格执行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经销商所经营的消防产品必须是经当地消防、质监部门许可进入该地区的产品,并对产品进行备案登记,经营者要写出保证书,保证经营合格产品。相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产品质量现场检查及判定标准》等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进行现场判定。经营者进货时必须走正规渠道,到具有生产资质的厂家进货,同时在销售产品时必须给消费者出具供货证明,严格实行“三包”政策,确保消费者的正当权铅雀益。凡是经营不符合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都要进行查处。处罚力度要达到有关部门打击假烟、盗版光碟的力度,发现一次就让其再也无能力经营,彻底退出市场。
电信部门的投诉,移动、小灵通、联通投诉比较多,主要是服务质量方面的,还有收费不透明方面的,作为工商部门都对这些企业进行监管,企业的大小在法律上地位都是平等的,作为移动、电信这些大的公司,我个人认为,他们在维权方面是比较注意的,他们有专门的维权部,客户的覆盖太大,可能在服务过程中,难免有做得不到位的地方。你刚才提到的问题是霸王条款的问题,霸王条款是广大消费者比较关心的问题。什么是霸王条款?其实是口头语,不是书面语言,霸王条款是合同法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霸王条款是相对于一些垄断部门,像电信、电力、自来水才可能有霸王条款,有的说我进一些商家去消费以后,要收我的最低消费,还要收开瓶费,问我这是不是霸王条款,我认为不是的,监管这些牵涉到我们工商部门的两个职能,第一是合同监管的职能,就是我刚讲的,比如说我进一些商家和酒店消费,有最低消费,严禁自带酒水,这些其实是合同里面的一个约定,如果商家在消费者消费之前,商家告之了你有这些附带的条件,你要认真地了解相关一些条规,当你觉得收最低消费、开瓶费不合理的时候,你可以选择去别的商家去消费,像这样有选择余地的地方,有选择余地的时候,应该说不是叫霸王条款,但是,当他没有告之你有些附带条件的时候,你消费完了,最后把那些条款拿出来的时候,这就牵涉到了工商部门的另外一个职能,就是消费维权,如果消费者在消费之前,经营者或者商家已经告诉之了你,按照合同法,双方约定了,自己承认了,就按照双方的条件去落实;如果说他没有告之,你可以打12315来工商部门投诉,我们会去查处这些商家,这是强制消费行为槐乎早。我感觉跟移动通讯部门的同志接触比较多,我觉得阻力还是不太大,他们自己作为比较大的国有企业,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我刚才也说了,还是做得比较好的,他们也想维护自己的声誉,因为他们客户覆盖面太大,他们要百分之百做到满意的话,还是比较难,我们一般建议将确确实实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附加条件去掉,在履行合同中,我们督促他们认真履行经营者的职责,履行他的合同。我感觉到很多他们的投诉是消费者不了解情况导致的,我们建议电信部门、移动部门多告之消费者,尽量公开透明透漏一些信息。怎样收费,不要采取先收费,再去解释的情况。
现在好多假冒伪劣商品都开始流向农村市场,而多年以来,好像工商打假主要市场都是在城市,在今年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政策下,工商打假是否会将重心转向农村?
今年是十一五的开局之年,党中央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工商部门来讲,我们也要认真贯彻党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在农村的消费维权和打假方面,我们会加大打击力度,2月18日,我在长沙晚报上发展了一篇文章《拓展工商行政管理主战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其中一条就是我们的红盾护农,比如说现在正是农民青春生产时期,农民买到了假的农药、种子、化肥等等,现在我们正在搞的就是红盾护农行动,加大对假冒伪劣的农资的打击力度,要服务于农民。另外我们会通过健全的12315网络以及遍布所有农村的工商所,加强日常的监管巡查,查处打击,通过这样一些手段,让广大农民朋友放心、安全地消费。
假品存在的原因是由于市场经济的主体作为“理性的经济人” ,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造成的。如果生产或销售真品能够获得利益最大,假品就不会被生产或销售。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市场经济中的主体主要有生产者、消费者以及政府。�
首先,从生产者的角度来分析,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也就是使成本尽可能地低或者售价尽可能地高,生产者可能采取两种行为:第一,在生产过程中尽可能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低于真品的成本生产出假品,由于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所生产的假品不易被消费者所发现,可以冒称真品在市场中销售,从而可获得高于正常利润的利润。例如生产药品的厂商,为了节省成本,用价格低廉的劣质假品原料来替代真品原料,可以使生产成本降低,一般的消费者如果没有专业知识,是不能发现其生产过程中的真实信息的,或者说要发现其真实信息的成本很高,要经过化验等手段才能得知,这样生产的假品可以以真品的价格在市场中销售,从而获得更多的利益。相反,一些容易被消费者掌握信息的商品则不容易成为假品,例如筷子、缝衣针之类的商品,因为这类商品如果是假品,很容易被消费者发现,从而不能当作真品在市场销售。第二,即使生产者不偷工减料,用正常的原料生产产品,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也可以冒用名牌商品进行销售,因为名牌商品相对于一般的商品的价格要高,例如,一家生产白酒的厂商,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正常的原料进行生产,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以在市场上影响较大、售价较高的的名牌白酒的名义进行生产和销售,说“只要能在竞争的市场蒙混过关,便会把沙子掺进食糖里去” 。�
其次,从消费者的角度来分析,假品能够存在的原因在于三个方面:第一,消费者相关的商品知识缺乏,受到生产者欺骗,被动地购买假品。任何一个消费者的知识都是有限的,而市场上的商品是大量的,加上在生产过程中生产者总是尽最大可能去掩盖生产过程中的真实信息,更加增加了消费者识别假品的难度。例如,一个拥有化妆品丰富知识的消费者可能很容易识别假冒化妆品,但如果他的白酒知识方面的知识非常少,就有可能购买到白酒假品。第二,消费者同样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主动购买假品,这也是市场假品能够存在的重要原因。例如,一套真品名牌服装在市场的价格很高,如果某生产厂商生产出和这套真品名牌服装在款式、功能、外观等各方面相似的假品服装,但价格低廉,即使消费者在购买时,厂商非常明确地告诉消费者这是假品,也有可能促使消费者购买,同样的道理可以解释在软件市场、音像市场上为什么大量存在盗版软件和盗版光盘。第三,消费者处理假品纠纷成本过高。消费者被动购买到假品后,事后发现,如果处理假品纠纷过程中障碍过多,处理假品成本过高,作为一个理性的消费者,也只好自认倒霉,使得假品更加肆无忌惮。例如,某消费者受厂商的欺骗,以真品皮鞋的价格购买到一双假品,价格为一百元,消费者发现是假品后,找厂商索赔,厂商要求消费者提供相关证据,消费者只好找质检部门进行检验,如果检验费用是三百元,而消费者即使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获得最高赔偿,也只有二百元,如果加上交通费用、时间等,更加得不偿失了,作为一个理性的消费者就会放弃索赔。�
再次,从政府的角度来分析。政府也是市场经济中一个重要主体,根据经济学的原理,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和生产者、消费者一样,同样是理性的经济人,在对待假品问题上,具有二面性:一方面,从代表国家整体利益中央政府的角度来说,假品的存在从整个国家的来说是不利的,它扰乱市场经济的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破坏国家的声誉、侵害正常生产商的合法利益,可以说是市场经济中的一大公害,所以中央政府从总体上来说是不允许假品存在。另一方面,作为中央政府的下级也就是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目标可能是不一致的,当假品存在如果有利于本地方局部利益时,则有可能纵容假品存在,从而使得假品有存在的空间,例如,某地有一家生产假品的食品厂,所生产的产品是销往外地的,对于本地区来说则没有任何坏处,相反还可得到许多利益,如可以增加地方税收,增加就业等等。所以即使中央政府打击假品的决心很大,地方政府往往受利益的驱使不为所动,只是雷声大,雨点小。加上由于某种原因,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完善,对制假、造假的处罚相对来说较轻,制假、造假者即使被查处,总体上还是有利可图。另处,打击假品的成本太高也是政府打击假品不力的重要原因,打击假品的过程包括收集生产假品信息、处罚等过程,每一个过程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其打假的收益就是罚款等一些处罚所得,从政府打假成本和收益的关系上来说,也是得不偿失的。
如何防止假冒伪劣商品进入流通领域?
从国家角度:加强宏观调控,加强监管市场秩序力度,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喊旦行为。
从企业角度:企业要增强诚信,法律意识,提高生产者郑亮扰素质。
从消费者角度:提高辨别能键滚力,依法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何面对假货多和打假难治理对策
【关键词】 假货 打假 经济学思考
一、假货的定义
《新华字典》和《现代汉语词典》对“假货”一词给出了如下定义:为欺骗顾客而制造的仿制品。而中国工商出版社2008年出版的一本关于假货的学术专著《假货研究》里,“假货”一词则指以下商品:和客观事实明显不符;和得到世界上2/3以上政府承认的国际组织颁布的标准,以及2006年人均收入在1500美元以上国家政府颁布的标准不符,前者以承认该标准的地域为准,后者以所在国为准;如果二者都不存在,则以销售地相当于我国省级以上法院得到半数法官认可的司法判决标准为准。
从这两个定义中,可以概括出假货的两个特征:假冒别人商标生产的产品;劣质的产品。因而,本文给出“假货”的一个定义:假冒别人商标生产的或者劣质的产品。对于第一个特征,我们很容易接受,在市场上随处可见各大品牌的仿制品,它们凭借相对价格优势获得了生存空间。对于第二个特征,可以举一个例子做以说明:例如,添加了三聚氰胺的牛奶,其蛋白质的含量不达标,长期饮用还会影响身体机能,尤其对婴幼儿的影响颇深。虽然生产这种牛奶的企业有很高的市值,旗下品牌也为国家驰名商标,但不能不说其生产的产品是地地道道的假货。
二、“假货多”与“打假难”的现状
提到假货,每个中国人都慧肢滚或多或少的接触过,可以说假货充斥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以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影响较广的饮食为例,比较出名的假货案例有2005年的苏丹红事件、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还有无法界定时间的地沟油事件,其波及面之广、影响之深,至今让人唏嘘。另外,假冒药品、劣质仪器等医学用品良莠不齐,毒害了万千患者;不合格的家用电器、散发着有毒气体的家具酿成了几多惨剧;劣质的刹车片、不合格的安全气囊,给我们原本就不安全的行车环境又添加了一层挑战,据统计,上海大众汽车配件年销售额仅14亿元,而冒牌货的年销售额前余高达30亿元,高出正品一倍还多。
我国假货多,有权力打假的部门也很多,包括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卫生局、检疫局、质监局,以及各地的打假办公室等等。但是打假的效果并不是很明显,这一点从现今市场上假货横行、层出不穷就可知一二。从数据上看,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统计表明,2000年打假涉案金额只有164亿元,约为该年度假货总产值的8%。打假难的原因将在下一节进行分析,本节仅以两个案例来说明打假难的现状。
案例一,鱼目混珠的网店。电子商务平台假货频现早已不是新闻,2011年4月23日央视《焦点访谈》栏目曝光了淘宝网售假问题,诈骗金额之大令人咋舌。而这些店铺的售假行为之所以能够屡屡得手、长期存在,除了低价引诱消费者外,其对网店规则漏洞的利用也十分重要。网络售假者在开店之初,自己或雇人采取匿名形式多次购买自家产品并给予高评价,迅速积累信誉;然后参加特价饥慧活动,提高店铺的知名度,加之其有巨大的价格优势,短期内就可获得很多订单。即便被举报查封,这些商家也可以换张身份证重新注册一个店铺再如法炮制,售假成本相当低廉。面对众多虚拟的“鼹鼠型”售假商家,执法部门和相关销售平台也许真的是有心无力。
案例二,助纣为虐的防伪标识。印在商品上的防伪标识真的能够防伪吗?还是起到了帮助售假者蒙蔽消费者的作用?以阳澄湖大闸蟹为例:2012年的捕捞期始于9月22日,但在此之前就有许多店家开始出售所谓的“阳澄湖大闸蟹”,并且带有防伪指环。除了出售时间明显不符外,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几乎是真假难辨。消费者上当受骗的原因主要出在防伪指环上,本以为只要带了“金戒指”,就是正宗阳澄湖出品,就可以放心购买,可谁知每家销售螃蟹的商店都有防伪指环,而且进价极其低廉,一个也就六七毛钱。面对众多“李鬼”,有些阳澄湖的蟹农气愤的说,不用防伪标识也许才是最好的防伪。
三、“假货多”与“打假难”现象的经济学根源
1、价格低廉,需求量大,供给商多,打假者无暇一一处理。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引用托·约宁的一段话:“一旦有适当利润,资本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他就保证到处使用;有20%的利润,他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他就敢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他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如果有300%的利润,他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着被绞首的危险。”
由于节省了产品研发、品牌推广、售后服务等费用,假货的价格比正品低很多。有些假货的质量、外观还说得过去,加之价格便宜,市场上的需求量旺盛,从而催生了假货市场的繁荣;造假的人多了,打假者就不可能一一顾及了,打假也就成了难题。
2、市场机制不健全,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买假货的消费者有两种,一是知假买假,二是上当受骗,其中上当受骗的原因可以用“柠檬市场”理论来解释。柠檬市场又叫次品市场,是指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即在市场中产品的卖方对产品的质量拥有比买方更多的信息。在这种市场中,消费者无法分辨产品质量优劣,只能通过选取平均价格或平均价格以下的商品来降低自己的购物风险,加之正品往往价格高于平均价格,导致正品遭受淘汰,而劣等品反而逐渐占领市场。这就是信息经济学中的逆向选择问题。
3、法律法规对造假售假者的处罚力度不够,造假的法律成本低。我国目前涉及假货问题的法律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但对于造假售假行为的处罚力度比较小,而且形式也过于简单,主要以罚款为主。仍以阳澄湖大闸蟹为例。其已成功申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2010年苏州市质监局出台了《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其中规定,“擅自标注阳澄湖地理名称为大闸蟹产地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姑且不论该《保护办法》的实施范围,仅就其处罚力度看,远远不够:标有“阳澄湖”标志的大闸蟹,其价格比一般螃蟹贵10倍以上,一只成品蟹能卖到100元左右,利润空间很高,法律成本相对较低。 4、执法部门庞杂,协商成本高,容易滋生行贿受贿行为。我国涉及打假的相关部门对于市场上出现的假冒伪劣产品反应迟钝,不能及时发现,发现了又因技术问题、部门隔阂而不能迅速做出决策,不能迅速做出处罚,为制假售假者提供了转移的时机,使政府部门处于尴尬的位置。再者,目前我国法律对于造假售假行为的处理,主要是以罚款为主,收上来的罚款归政府所有,对于执法者的激励性不大,执法人员办事效率低下;被处罚者也深知执法者是“经济人”,许之以利便可逃过法律的惩处,于是滋生了行贿受贿行为。
5、消费者打假的成本高收益小,打假积极性不高。为获得补偿而进行的交涉所付出的精力,为鉴定商品真伪而付出的费用,以及诉诸法庭的时间成本和可能承担的诉讼费用,这些都是消费者打假的成本。而其打假收益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假一赔二”。所以消费者面对假货,维权意识不强,只有在支出规模较大、遭受明显损失时,才有较强的打假欲望。
6、企业打假难度大,同时存在一定风险,企业打假的积极性不高。某些领域的假货在损害企业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占领市场、排挤竞争者的效果,培养了潜在客户,从这个角度讲,在某些领域,假货对于企业而言并非全无好处。同时,打假对于企业而言也有一定的隐患,一旦大张旗鼓的打击假冒产品,就相当于告知消费者购买该品牌的产品存在风险。可以想象,在替代品丰盈的今天,消费者得知某品牌产品假货充斥市场时,成本最低的选择不是努力学习辨别真伪,而是选择购买口碑较好的其他品牌的同类产品。而且,打假毕竟属于公权的范围,企业打假往往有心无力,投入产出不成比例。因而,打不打假对于企业而言是个难题,即便打假也不一定会高调打假,往往采取隐蔽低调的方式。
7、部分媒体缺乏良知,甘当“经济人”,纵容制假者。部分媒体收受制假商家的贿赂,对制假售假行为进行包庇。以2011年的达芬奇案为例,2011年7月,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揭露达芬奇家居在家具质量和产地上均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同年7月10日,上海市工商局介入调查并初步认定达芬奇家居公司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随后达芬奇家居有限公司发表了《致消费者的公开道歉信》,承认了错误;但是随后又发表声明,对该公司之前的道歉行为表示否定。原来在遭受《每周质量报告》披露后,达芬奇家居负责人找到曾在多家国内媒体担任高层职务的文化中国传播集团时任总裁崔斌寻求帮助,并签订了300万元的公关合同,作为“淡化与化解媒体的舆论监督”“平息事件的负面影响”的价码,随后又是一系列的公关交易。
8、地方政府对造假进行保护,跨地域案件办理困难。受到政绩考核压力的影响和金钱的诱惑,一些地方政府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作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一种手段,对制假售假者,或者视而不见,或者轻描淡写地批评一通。不合理的政绩考核制度和权力寻租导致了地方保护伞的产生,应合理化政绩考核结构,同时建立国家级打假部门,降低寻租的可能性。
四、治理对策
1、分配制度合理化,实现共同富裕,引导消费倾向,不追求奢侈品。消费者的收入增加了,对低档品的需求会减少,进而减少了假货生产、贩卖者的利润率,最终减少假货的供给量,打假也就容易了。与此同时,政府、媒体应引导正确的消费观,消费者不要刻意追求名牌与奢侈品,做到“只买对的,不买贵的”,进而减少对名牌的需求量,从而减少仿制品的生产。
2、沟通买卖双方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不对称,是“柠檬市场”存在的原因,为了沟通商家和消费者的信息、减少消费者上当受骗的可能,企业之间可以建立行会制度,联合监督,排挤造假售假者;也可以使用高科技的防伪标识,使一般造假者无法模仿;专营店容易被消费者识别,一般可以保证对消费者出售正品;可以通过散发传单、广告教育等途径培养消费者的辨别能力,虽然成本较高,但是可以培养忠实客户。当今网络购物兴起,各网站应对站内销售的商品负责,公正公开的揭露产品信息,以提高信息透明度,减少了逆向选择的可能性。从平台自身利益的角度看,主动净化交易环境,有利于树立品牌形象、吸引顾客,扩展自己的生存空间。
3、完善法律法规,提高消费者的诉讼收益。一是引入共同诉讼法理。现阶段我国法律对于假货起诉案遵从个案个办原则,导致消费者诉讼的成本高,客观上纵容了制假售假者逍遥法外。其实,众多消费者面对同一造假贩假者时情况相近,完全可以合而为一,进行共同诉讼,减少打假的成本,增加打假的利润,使消费者愿意站出来打假。二是将侧重罚款改为侧重赔偿。现在我国对于造假售假的惩处以罚款为主,但是由于罚款是要交给国家的,执法者受到的激励不强,很容易受到贿赂的诱惑。如果将罚款改为高倍赔偿,情况就会有所变化。当消费者受到伤害时,不会因收益低而理性地选择放纵假货,而会在高倍赔款的激励下加入到打假的行列中来,成为主动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一员。
4、合并打假权力,明晰“打假产权”。产权界定是否清晰决定了市场效率的高低,打假权力的归属是否明确也决定了打假执法效率的高低。如果打假权利没有被明确界定就会发生众多部门相互推诿、从中渔利,但又无人真正出手的局面。我国应设立一个国家级打假专属部门,负责领导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工作,以加大力度保护企业与公民的权益。在2011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发布的文告中,也主张执法机构设立一个跨地区跨部门的协作机制,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5、采用巧妙策略避开麻烦,提高企业打假的成功率。首先,企业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如设立专门的打假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打假人员、法律顾问等,形成一支具有专业素质的打假队伍。其次,企业可以采取一些巧妙的手段,在降低假货对企业名誉的消极影响的情况下,最大范围地鼓励消费者举报假冒产品。例如,可以通过换购的方式,诱导消费者将所购买的产品包装寄回公司并注明购买时间和购买地点等信息,企业则给予消费者一定的回报,通过对这些包装的鉴定,就可以掌握假货的销售地域与途径,进而采取行动。最后,企业在实施打假行动时切勿急功近利,尽可能在获取充分的制假证据后,再报请相关部门进行查处,最大化地实现打假成果。
6、改革政绩评价制度,让地方官员有动力打假。我国曾经片面追求经济建设,对于地方官员的考核体系也以经济增长为主,这虽有利于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也引发了不少问题。随着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要求的进一步明确,我国应适当改革对官员的评价体系,减轻其经济压力,增加其打假压力,让地方官员有动力打假,造福百姓。
7、媒体在自律的同时,应接受社会监督。媒体人要有公正之心,真正做到客观地反映事实真相,努力加强自我修养;此外,还要严格落实相关法律、行业规则对媒体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受贿媒体进行严肃处理。
五、结语
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制假售假活动有一个类似库兹涅茨“倒u曲线”的生命周期。在经济发展的初期,制假活动较少;随着经济增长,制假活动会增加;经济增长到了一定阶段后,制假活动才会逐渐减少。在进入相对发达的社会经济阶段以后,经济、法治、道德、国民素质、教育水平等都制约着制假售假行为。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制假售假活动能够通过市场机制作用自我消减,不过,这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而且这个漫长的过程将不利于中国经济的健康和持续发展。为此,面对假货泛滥,我们不应该消极等待,而应完善制度、激发市场各方的打假热情,综合运用经济、政治、法律等手段,缩短“倒u曲线”的进程。
关于假冒伪劣商品存在原因及对策的 开题报告
浅析农村假冒伪劣商品存在的原因和对策
张宜林
当前,假冒伪慧旁劣商品在农村市场占有很大的比重,以致于有人称农村市场为“假货市场”和“假货集散地”,假冒伪劣的泛滥,严重的损害了广大农民消费者的利益。
为什么农村市场假冒伪劣商品多并且广泛存在?笔者在基层工作多年,对假冒伪劣商品的存在原因归纳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是在城市执法机关通过媒体和专项整治加大了打假力度,市民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使假冒伪劣商品在城市难以立足,制假或售假者便把眼光投向了农村消费市场。二是广大农民不识假货,自我保护意识淡薄,买到假货和劣质商品不知道怎么投诉,花钱少的自认倒霉,花钱多的充其量要求经营者退换,而结果多半是不了了之,从而使假冒伪劣商品在农村站稳阵脚:三是少数经营者有意识地购假、售假,他们摸准了农民不识假货、买货图便宜的心理,为贪图差价有意购进假冒伪劣商品或过期商品低价出售。四是基层执法部门由于仿竖受办公条件限制,缺少鉴别假冒伪劣商品的必要设备和知识,无法准确识别假冒伪劣商品。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农村市场假冒伪劣商品进行整治和规范。
—是加大宣传力度,基层工商部门在集镇醒目位置和农村村组的中心地段,设置宣传栏将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法律、法规予以公布,建议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条款摘录以标语的形式粉刷在醒目位置,使之成为公益性广告。
二是定期或不定期在集镇和农村村委会的中心开展法规咨询活动,向广大农民讲解识别假冒伪劣商品的知识,增强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使制假或售假者无立足之地。建议在农民当中推选文化程度较高、法律意识较强的农民为义务监督员,经常与工商部门保持联系,做到哪里有假冒伪劣商品,哪里就有工商执法人员执法的身影。
三是加大市场巡查的力度,通过市场巡查,建立巡查档案,在巡查中要重点查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证照是否齐全、是否超范围经营,查经营者的进货渠道,查经营者是否索取了供货方的有关资质和发票,查商品包装标识是否真实、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特别是涉及“三农”的农资、农药和种子,是否标明生产日期、有效期、是否有检验报告、审定编号及产品说明、商品成分等,对食品饮料的检查要注重商品保质期、生产日期等。
四是要大力推行商品准入制度,对畅销商品和经营规模较大的经营者要实行商品备案制度,建议各基层工商部门与经营者签订责任书,对经营行为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在辖区开展“消费者信得过商店”评选活动,促使广大经营者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
五是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以“经济户口”管理为基础,把经营者的信誉程度进行分类监管,针对不同经营者的信誉状况依法实施分类监管,同时要利用信备碧大誉惩戒制度,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者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使经营者售假行为寸步难行。
总而言之,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关键是消费者要从自身做起,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视假冒伪劣商品为眼中钉、肉中刺,把假冒伪劣商品拒之门外。经营者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执法部门严格执法,只有这样,假冒伪劣商品在农村市场才根本无立足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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