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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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4.经营场所产权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5.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及安全资格证

6.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7.经营易制毒危险化学品需提供易制毒化学品申请表

8.经营剧毒品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附市场需求材料。

二、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所要满足的条件:

1.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2.主要负责人和管理员参加培训,并取得考核合格证;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1.注册好公司,有个公司主体;

2.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员培训考试

3.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编制、专家评审、安监备案;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材料递交申请;

5.应急管理局局审核提交的材料

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结束,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四、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书面向应急管理局申请;

2.审查:应急管理局对申请材料初核,实地核查,签署初核和核查意见;

3.审批:应急局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制作《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批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五、注意事项:

1.危化证在办理之前,需要详细确认品名,危化证办好之后不可以随意进行变更品名;

2.如果危化证在有效期内进行品名变更,需要重新办理危化证,有效期重新计算;

3.危化证在有效期内,变更公司法人等信息,需要去安监局备案换领新证;

4.如果公司注册地址发生变更,需要去安监局重新办理危化证;

5.危化证效期是三年,危化证到期前三个月需办理延期;

6.办理危化证需取得主要负责人和管理员合格证

六、未办证经营危化品的后果:

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却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要存侥幸心理,如果不知道怎么办理可以先咨询应急管理局,也可以联系小编18370319306,问答更多专业性问题。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到哪个部门办理

上标准答案:

1、危化品经营许可证为免费项目,不要乱听中介的忽悠;

2、按规准备齐全申请材料,无特殊原因,安监局必须受理并在承诺期限内办理。

申请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网上找个类似的)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票据交易的话这项你就让法人办个安全管理资格证就行,培训电话问安监局窗口,这个属于个人资质培训,按规定收费大概400-500元)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复制件)。(网上找个类似的)

(七)无储存承诺书。

顺利的话2周肯定办完。

怎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条,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

(三)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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