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关于认定自首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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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自首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关于认定自首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法律主观: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法院关于认定自首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高法院关于认定自首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有: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自首的认定司法解释

自首的解释(1)[surrender;giveoneselfupto(thepolice,justice,etc.);criminateoneself;deliveroneselfup;confessone'scrime]∶自行投案,承认罪责她劝他向警察自首(2)[surrender;giveoneselfuptotheenemy]∶向敌人投降告密老福,好好地想想吧!向敌人自首了,还算个中国人吗?——胡丹佛《把眼光放远一点》详细解释(1).自行投案,承认罪责。《后汉书·郅恽传》:“恽即起,将客遮仇人,取其头以示子张。子张见而气绝。恽因而诣县,以状自首。”南朝梁武帝《南郊大赦诏》:“各令自首,不问往罪。”《新五代史·梁臣传·寇彦卿》:“彦卿见太祖自首,太祖惜之,诏彦卿以钱偿现家以赎罪。”《古今小说·汪信之一死救全家》:“革子世雄知情与否,亦难悬断,然观无为州首词与同恶相济者不侔,似宜准自首例,姑从末减。”(2).向敌人投降告密。鲁迅《书信集·致曹聚仁》:“自首之辈,当分别论之,别国的硬汉比中国多,也因为别国的淫刑不及中国的缘故。”胡丹沸《把眼光放远一点》独幕剧:“老福,好好地想想吧!向敌人自首了,还算个中国人吗?”词语分解自的解释自ì本人,己身:自己。自家。自身。自白。自满。自诩。自馁。自重(恘)。自尊。自谦。自觉(?)。自疚。自学。自圆其说。自惭形秽。自强不息。从,由:自从。自古以来。当然:自然。自不待言。自生自灭首的解释首ǒ头,脑袋:首饰。首级。首肯(点头表示同意)。领导的人,带头的:首领。元首。首脑。首相(刵)。第一,最高:首都(?)。首府。最先,最早:首次。首届。首创。首日封。首义(首先起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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