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对不明确事项应当采取的正确做法是(机关单位对不明确事项应当采取的正确做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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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明确事项应当采取的正确做法

机关单位对不明确事项应当采取的正确做法是(机关单位对不明确事项应当采取的正确做法是什么)

对不明确事项定密,应当由产生的机关、单位先行拟定密级并采取保密措施,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不明确事项”,是指机关、单位认为所产生的事项符合国家秘密基本范围和密级划分的规定,泄露后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但在相关保密事项范围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

机关单位对不明确事项应当采取的正确做法是什么

机关单位对不明确事项应当采取的正确做法:机关单位对符合保密法的规定,但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的不明确事项,应当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自拟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有关部门确定。

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异议。

原定密机关单位未予处理或者对原定密机关单位作出的决定仍有异议的,由承办人按争议中所主张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提出定密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并报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后,逐级报至有相应密级确定权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机关单位对不明确事项应当采取正确的做法是

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确定方式

1、确定密级。一般有三种情况:

(1)“保密范围”有明确规定的(即有号可对的)事项,应依据“保密范围”的规定,直接“对号入座”,确定该事项的密级。原则上讲,按“保密范围”的规定应该把本系统所有应该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都包括进去了,它是本系统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总座次表”,各机关、单位只需照此“对号入座”。这是“定密”的主要方法。

(2)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即无号可对)的事项,应先自行拟定该事项密级,并采取保密措施,然后在10日内视情况逐级上报有关业务主管机关或保密局。具体方法是:一是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事项,逐级上报至有确定密级权的上级业务主管机关。二是属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上报各级保密局,秘密级报到省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保密局确定;机密级报到省保密局确定;绝密级报国家保密局确定。有关单位对“不明确事项”申请确定密级时,应当具备充分理由。接到申请的业务主管机关或保密局,应在规定的30日内作出批复。

(3)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国家秘密有争议的(即有两个以上的号可对)事项。所谓“争议”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关单位对“保密范围”的规定有不同理解和各持己见,并经协商仍不能统一认识。这种情况在实际工作中较为少见,但也确实存在。遇到这种情况时,争议双方应按其中最高密级先行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然后及时将各自的意见上省以上保密局确定。

2、确定保密期限。国家秘密事项确定了密级后,应立即确定保密期限。首先要看制定“保密范围”的机关是否明确规定了该事项“长期”保密,或者规定保密的“最短期限”,如没有规定上述特殊期限,就应按基本期限确定,即绝密不超过30年,机密不超过20年,秘密不超过10年。保密期限以标明的制发日起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自通知密级和保密期限之日起算。

3、标明密级和期限。国家秘密事项一经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后,应在秘密载体上做出明显并易于识别的标志。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十二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法律依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二)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三)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九条规定,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十条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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